安全监管总局:加强煤矿水文地质基础工作防水害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5月03日21:22
《煤矿防治水规定》(安监总局令第28号)已于2009年12月1日起施行。防治水规定对煤矿防治水机构、专业技术人员、探放水设备和水文地质基础工作都作出了明确规定,要认真贯彻落实。
建立健全防治水机构 明确防治水责任
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防治水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在人力、物力和资金等方面要给予大力支持;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下同)具体负责防治水的技术管理工作。煤矿防治水工作技术性较强,总工程师要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提出防治水机构设置、人员配备、技术装备和专项资金等建议。组织对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制定防治水各项规章制度,组织编写防治水规划、专门防治水设计、措施等。定期组织开展水患排查活动,研究制定水患治理措施。煤矿企业(矿井)分管领导要按照职责分工,作好相应的防治水工作。
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按照本单位的水害情况,配备满足工作需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极复杂的煤矿企业(矿井),还应当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专业技术人员要受过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专业教育的技术人员。
煤矿企业(矿井)要建立健全防治水岗位责任制和有关防治水技术制度。特别要建立水害防治岗位责任制、水害防治技术管理制度、水害预测预报制度、水害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和水害应急救援制度。水文地质条件复杂或极复杂的矿井还要建立探放水制度、重大水患停产撤人制度等。制定的各项制度都要组织宣传学习,并悬挂在醒目位置,做到人人皆知。
煤矿企业(矿井)的井田范围内及周边区域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查明水害情况。在水害情况查明前,严禁进行采掘活动;严禁超层越界、超深越界开采。
煤矿企业(矿井)有责任和义务对煤矿职工进行防治水知识的教育和培训,使职工了解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基本知识,掌握井下透水征兆的基本知识,组织井下职工开展水害应急救援演练,提高职工防治水工作的技能和抵御水灾的能力。特别是要让职工牢记:当井下发现有透水征兆时,必须立即停止作业,尽快撤到安全地点,并及时报告调度室,采取切实有效安全措施,组织专家分析查找透水原因。
全面加强水文地质基础工作
水文地质基础工作是做好防治水工作的前提,为此,要全力做好以下几项基础工作。
一是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煤矿企业(矿井)应当根据井田内受采掘破坏或者影响的含水层及水体、矿井及周边老空水分布状况,矿井涌水量或者突水量分布规律,矿井开采受水害影响程度以及防治水工作难易程度,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的要求,编制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划分报告,确定矿井水文地质类型,并依此类型制定防治水措施。
二是建立健全防治水基础地质资料。煤矿企业(矿井)应当组织编制井田地质报告、建井设计和建井地质报告,并有相应的防治水内容。编制矿井充水性图、矿井涌水量与各种相关因素动态曲线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图、矿井综合水文地质柱状图、矿井水文地质剖面图等有关图件,图件内容要真实可靠并实现数字化。建立矿井涌水量观测成果、气象资料等有关基础台账,为防治水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三是要加强对古井老窑和矿区周边矿井的调查研究。调查古井老窑的位置及开采、充水、排水的资料及老窑停采原因等情况。调查周边矿井的位置、范围、开采层位、充水情况、地质构造、采煤方法、采出煤量、隔离煤柱以及与相邻矿井的空间关系,以往发生水害的观测研究资料,并收集系统完整的采掘工程平面图及有关资料,为防治老空水害提供详实的资料。
四是废弃关闭矿井要编写闭坑报告。大量关闭的废弃矿井是煤矿安全生产的重大隐患,特别是废弃积水矿井,已构成对煤矿安全生产的严重威胁,发生了多起重特大水害事故。《煤矿防治水规定》要求所有矿井在关闭前必须编写闭坑报告,对闭坑前的矿井采掘空间分布情况,可能存在的充水水源、通道、积水量和水位等情况进行分析评价;以及闭坑对邻近生产矿井安全的影响和采取的防治水措施。
五是开展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当矿区(矿井)现有水文地质资料不能满足生产建设的需要时,应当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项水文地质补充调查与勘探。矿区(矿井)未进行过水文地质调查或者水文地质工作程度较低的,应当进行补充水文地质调查与勘探。勘探方法可采用物探、钻探、化探等多种方法相互结合。物探成果必须经钻探方法验证后,方可作为矿井设计、施工的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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