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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中北虚假披露案起底 曲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来源:21世纪网-《21世纪经济报道》
2010年05月07日00:07
  3月19日,中国证监会对南京中北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决定书》),认定南京中北2003、2004年年报信息披露存在违法行为,包括: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应付票据披露虚假、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

  《决定书》显示,南京中北公司、该公司7位高管及负责该公司年报审计的南京永华会计师事务所被罚。虽然本案涉及的三位独立董事也在2003、2004年年报上签了字,但因有证据表明三名独董主动履职、勤勉尽责,而免于处罚。此外,本案首次对职工董事作出处罚。

  四大虚假披露

  证监会行政处罚委员会相关人士告诉本报记者,经查实,南京中北信息披露违规涉及四方面。

  一是银行借款披露虚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2.66亿元,但当年其还分5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2.1亿元;2004年年报披露的银行借款金额是4.3亿元,但当年其还分14次向多家银行机构借款,合计金额4 .45亿元。

  二是应付票据披露虚假。

  南京中北2003、2004年年报披露的应付票据金额均为0,但实际上,2003年其曾分11次在多家银行开具41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06,952,000.00元;2004年曾分13次在多家银行开具42份银行承兑汇票,票面金额合计333,900,000.00元,南京中北未将这些事项在2003、2004年报中披露。

  三是关联方占用披露虚假。

  2003年年报中,南京中北披露与实际第二大股东——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金额164,031,360.00元(借方),对应企业“其他应收款”科目借方发生额164,031,360.00元;已披露与南京万众的一致行动人——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金额为0。

  实际上,经证监会查明,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未披露与南京万众和万众投资的关联交易共53笔,关联交易总金额为1063053972.87元(借方);分2次直接向万众投资开具本票,提供资金11000000元。

  2004年年报中,南京中北披露与南京万众的关联交易借方/贷方/余额均为0元。实际情况是,南京中北2004年通过104笔关联交易,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1234195469.14元。

  四是对关联方担保披露虚假。

  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披露对外担保金额11650万元,却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三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6483440.00元事项。

  2004年年报披露的对外担保金额4,300万元,却未披露年内发生的为关联方南京万众开具的五份银行承兑汇票提供担保、担保余额合计为4000万元事项。

  证监会的调查结果显示,南京中北2003年、2004年被南京万众占用的巨额资金,除一部分用于还贷及支付到期票据,汇回南京中北、苏桑汽配,汇入南京万众持股会外,主要是用于对外投资与资金拆借。

  “更为严重的是,本案中累计157笔、累计发生金额超过22亿元的违规资金占用,绝大多数发生在2003年8月28日我会与国资委联合发布《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不久,可以说是顶风作案,情节严重性质恶劣。”证监会有关人员表示。

  前述违规事项事发后,南京中北聘请的上海上会会计事务所2005年专项审计情况表明,南京中北被南京万众占用的绝大部分资金在期末以对外拆借或者委托理财形式沉淀于“其他应收款”科目。

  截至2005年底,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余额为69566.10万元。至2006年12月30日,南京中北已收回南京万众的全部欠款,其中以货币资金还款33577.87万元,依据“抵债协议”南京城建集团债权抵冲欠款1177.84万元,依据“红利抵债协议”,用应付南京万众的股利冲抵欠款91.69万元,依据法院民事裁定书,用债权冲抵欠款9419.95万元,用股权冲抵欠款14758.75万元。

  《决定书》显示,前述南京中北违规信息披露行为构成了原《证券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所述的违法行为,即“发行人未按照有关规定披露信息,或者所披露的信息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有重大遗漏”。

  曲线占用上市公司资金

  按《证券法》规定,证监会对南京中北处以30万元罚款。

  “南京中北是典型的内部人控制,可以说是公司治理失败的典型案例。”一位接近南京中北的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公开资料显示,案发时,南京中北的前五名股东分别为南京市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南京公用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南京万众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下称南京万众)、南京万众投资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下称万众投资)、中信汽车公司。

  其中南京万众由南京万众职工持股会绝对控股,该职工持股会的会员主要是南京中北与南京万众的职工。万众投资由南京万众绝对控股。南京万众持有南京中北4.77%股份,为公司第四大股东。 也就是说,南京万众与万众投资属一致行动人,为南京中北实际上的第二大股东。

  此外,南京中北持有南京苏桑汽车配件有限公司50%的股权,在苏桑汽配董事会中的董事人数超过半数,且苏桑汽配的经理、财务部人员由南京中北派出,南京中北对苏桑汽车配具有控制权。

  “郭试平当时是南京中北的总经理,负责全面经营管理,分管人力资源、财务部等部门,同期在南京万众兼任董事、董事长,其中2000年8月至2003年7月任南京万众董事长兼法定代表人,2003年至2006年任南京万众董事。”前述接近南京中北人士对本报记者说。

  证监会获取的证据资料显示,南京中北在2003年、2004年中,多次向苏桑汽配开具银行承兑汇票或者商业承兑汇票,由苏桑汽配将票据贴现并于当日向南京万众开具本票或者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南京中北还向南大科技园股份有限公司开具银行承兑汇票,由南大科技园将上述票据贴现后打入苏桑汽配银行账户,再由苏桑汽配向南京万众开具银行转账支票,向南京万众提供资金。

  与此同时,郭试平在南京中北向银行申请贷款的多份董事会决议及授权书上签字,南京中北的巨额资金又直接或间接流向南京万众,并未如实披露,且其本人在通过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

  故证监会认定,郭试平是南京中北巨额资金被关联方占用、信息披露严重违法的最主要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对其给予警告、并处30万元罚款。同时处以10年市场禁入。

  与郭试平处以同等罚责的还有时任南京中北副总经理兼任总会计师、财务部部长斯庆,只是其市场禁入期限为10年。而时任南京中北董事许正苟被给予警告、处20万元罚款,并处5年市场禁入。而时任南京中北董事长的薛乐群则不是第一责任人,仅位列第四,被给予警告、并处20万元罚款,市场禁入3年。同时受罚的还包括董事李华飞、徐益民及周学信。

  薛乐群曾辩解自己平时并不在公司上班,公司出现违规是他人“瞒天过海”,自己不应承担责任,但证监会人士表示,“全体董事必须监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和有效”,薛作为上市公司董事长,是南京中北信息披露事务的主要责任人之一,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审理上也考虑到没有证据证明薛乐群参与或者知悉涉案违规事项、案发后能够组织公司整改等情况,因此最终未将其列为最重要的责任人。”前述人士说。

  此外,本案中一些董事还辩称,年报由审计机构审计过,董事发表意见、在董事会决议上签字是根据审计机构的审计结论出具的,因此不应承担责任。

  “很多案子都有这样的辩解理由,由于上市公司的会计责任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责任是两种不同的责任,在信息披露违法情形发生时,不能以审计机构未发现、未指出为由免除上市公司董事的责任。”前述处罚委人士表示,该部门在进行相关处罚时也请教了处罚委咨询委员会的专家,其也支持如此处理。

  三位独董被免责

  《决定书》显示,本案中的三位独立董事,虽然也在南京中北2003年年报和2004年年报的董事会决议上签字,但未被追究责任。

  本报记者了解的情况是,在此前的《行政处罚告知书》中,拟对三位独董分别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

  前述处罚委人士介绍,证监会综合考虑了多个情节,决定对其免于处罚。这包括:

  一是从这三位独董多年的履职记录看,在任职期间亲自参加公司的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亲自对公司拟投资项目进行实地考察,先后否决了拟对徐州、武汉、上海的房地产投资和拟对天源证券追加投资;亲自对公司所有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跟踪考评,先后考评南京当地以及徐州、马鞍山、淮南、淮北、浦口、六合异地投资项目等。

  二是在发现南京中北存在巨额资金外流并损失后,立即采取相应措施。

  相关材料显示,2005年6月12日,三位独董偶然获悉南京中北公司有委托理财的传闻,立即报告董事长,召开了由董事长、董秘和独董参加的临时会议,会议要求董事长责成公司经营层立即展开自查,并将自查情况局面报告董事会;

  2005年7月5日,独董在公司本部对公司副总经理兼总会计师斯庆进行质询,监事会主席李庆亮参加,得到斯庆“公司绝对没有违反董事会决定进行委托理财”的答复。

  为此,独立董事于2005年7月9日出面提议要求召开董事会会议,是次会议作出了聘请江苏省外的专业机构对公司资金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的决议。 2005年7月21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进入公司进行审计,初步报告显示,南京万众占用南京中北资金达6.69亿元。董事会决定,公司应于2005年8月11日发布公司资金被占用事宜;公司应立即向公司主管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汇报公司资金被占用事宜;要求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加快审计进度。

  2005年10月18日,上海上会会计师事务所结束审计工作,《专项调查报告》显示,公司6.75亿元资金被挪用。

  三是积极主动地督促公司追讨外流资金并进行内部整改。

  在独董参与下,董事会完成半年报披露,全力保障资金链,督查资金资产追讨,督查经营层全面整改,完成重组方案制订,完成股权分置改革方案制订,公司于2006年12月30日收回全部欠款。

  “经过与证监局磋商,又审查了有关证据材料,综合考虑了独董的申辩情节,最终决定对其免予处罚。”前述审理人员说,从多年履职记录看,三位独董能够较好地参加董事会、审查议案材料、审慎发表意见、进行独立判断,曾经否决了经营层提出的不成熟的投资决策,并对南京中北的公司治理和内控做了一些督促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按惯例,没有被处罚的相关人员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不会有所显示。而此案中,决定书中专门加了一段三位独董没有被处罚的原因。

  “现在独立董事普遍认为履职上没有清晰指引,履行职务受到限制,好像证监会搞一刀切,签了字就要处罚,从此案可清晰地看到,并不是这样,我们审查了相关证据材料,依据三个方面理由,对这三位独立董事没有追究责任,也可以作为其他独立董事履职的一些参考。”前述相关人士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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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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