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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法官暴死看守所案”当事民警终审判15年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07日10:18
  5月4日,(广西)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对“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案”作出终审裁定。原兴安县看守所民警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5年;原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因犯妨害作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年。

  鉴定依据:

  存在虚假成分,法院均不采信

  黎朝阳,桂林平乐县人民法院二庭审判员,因涉嫌受贿被羁押在桂林兴安县看守所14号监舍。2007年4月2日早上,他被发现昏迷不醒,送到医院抢救时已停止心跳。黎朝阳身上有多处淤痕,但同年4月29日,调查小组排除黎朝阳“中毒、受刑讯逼供的可能”,宣布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据介绍,“法官黎朝阳暴死看守所案”是由最高人民检察院亲自督办、自治区检察院和南宁市检察院层层交办的重大案件。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承办后,克服重重困难,于2008年7月至2009年2月成功告破此案。

  2009年2月,南宁市茅桥地区检察院将这起案件移交南宁市检察院向南宁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同年3月26日、27日,南宁市中级法院进行了公开审理。

  公诉机关指控,原兴安县看守所管教民警王万安,指使看守所服刑罪犯用布条捆绑黎朝阳,犯了“虐待被监管人罪”;看守所所长盘定龙,身为司法人员,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犯了“妨害作证罪”。

  王万安辩称,值班民警周耀弟(另案处理)交代他捆绑黎朝阳,称已请示所长,他只是执行任务。但盘定龙否认了这一说法。盘说,当时来请示的民警没有说清楚是以捆绑形式制止黎朝阳违规行为,如果明确知道,他不会同意。对于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盘定龙承认了此犯罪事实。

  黎朝阳案发生后,曾经先后出现过多份尸检报告。其中第一份尸检报告是桂林市黎朝阳案调查组指定桂林医学院病理科、广西桂林临床病理诊断中心在4月28日出具的《尸体检验鉴定书》。该报告认定,黎朝阳系猝死。

  法院认定了由自治区人民检察院鉴定中心作出的尸检报告。该鉴定认为黎朝阳系因体位受限促发循环呼吸衰竭而死亡,低温因素对其死亡的发生存在辅助作用。通俗的解释为:被害人黎朝阳被布条捆绑于腰腹部位后,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条上长达15小时,长时间被处于同一个姿势,促发其循环呼吸衰竭死亡。同时,当时的低气温,是加剧黎朝阳死亡的因素之一。

  法院认为此前鉴定依据材料不全,甚至有些鉴定还存在虚假成分,因此均不采信。

  一审认定:

  管教民警指使,多人实施捆绑

  南宁市中级法经审理后认定:2007年4月1日下午5时许,在押人员黎朝阳不遵守监管规定,时任管教民警王万安、周耀弟,指使该所留守服刑罪犯陈宇义、唐祖军、宾小小、龙明辉用布条绕黎朝阳的腰腹部位捆绑后,又将黎朝阳固定绑在该监所通风窗的铁条上。黎朝阳被捆绑固定时,上身未穿衣服,下身只穿一条短裤,当晚最低气温为14.3摄氏度。次日8时30分,同监所的在押人员发现黎朝阳昏迷后,报告了管教民警。管教民警随即组织人员将黎朝阳送当地医院抢救,当黎朝阳被送到医院时已经死亡。

  隐瞒真相:

  合谋统一口径,威胁不能乱讲

  公诉机关指控,黎朝阳死亡后,兴安县检察院、桂林市政法委调查组先后开展调查取证工作,盘定龙未如实报告捆绑黎朝阳的真实情况。为隐瞒真相,盘还分别找事发当晚的值班民警王万安、周耀弟等人谈话,并安排他们分别找参与捆绑的服刑罪犯和14号监舍的在押人员谈话,统一口径称黎朝阳躺在铺上已经昏迷。

  据了解,盘定龙和王万安指使他人不如实作证、作伪证据,导致桂林市政法委的两次调查结论是:黎朝阳在羁押期间,没有发现监管民警对其有体罚虐待的情况。

  一审判决书指出,有多名监管人员和被监管人的证人证言,描述了事发时盘定龙、王万安为掩盖事实的过程。王万安在供述中说,黎朝阳死后,盘定龙多次交代说“捆绑黎朝阳的事对我们都不好,不要说出去”,并叫他去交代14号监舍的在押犯和捆绑黎朝阳的人按盘的意思去办。

  周耀弟的供词中也承认,黎朝阳死后的当天上午11时多,盘定龙打电话让他马上到2号监舍,向一名参与捆绑黎朝阳的被监管人交代不要乱讲。另一名看守所民警也交代受到盘定龙的暗示,当时盘定龙对她讲,“所里出了这么大的事,我们要保护老民警啊,这种事对我们看守所的声誉也不好”。

  死刑犯黄於新在供述中交代,调查组来之前,盘定龙和王万安曾一起来到14号监舍,并找他到草坪上谈话,交代他不要乱讲。另一名已经释放回家的被监管人则说,他回家后盘、王二人来到他家谈话,不让他说出事实真相。法院判决认为,盘王二人统一口径的行为,导致检察院调查时没有调查出事实真相,妨害了司法机关的诉讼活动。

  去年12月,南宁市中级法院一审以王万安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15年;以盘定龙犯妨害作证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宣判后,两人不服提出上诉。今年5月4日,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经过审理作出了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的终审裁定。

  “法官暴死案”进程表

  2007年3月,黎朝阳因涉嫌受贿被刑拘,羁押于兴安县看守所。

  4月2日,黎朝阳突然死于看守所内,身体有多处伤痕和淤青。

  4月29日,调查组公布调查结果,称黎朝阳系死于青壮年猝死综合征。

  7月11日,中国政法大学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研究所受理黎朝阳死因病理检验。鉴定认为,黎朝阳之死“不排除与体位受限有关”。

  2008年5月30日,死刑犯黄於新在行刑前,突然向法官提出揭发检举立功请求。随即交代黎朝阳死亡的真实经过。

  8月11日,兴安县看守所所长盘定龙、民警王万安被逮捕。

  2009年3月,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黎朝阳暴死看守所案。(广西新闻网-南国早报 王克础李东军) (来源:广西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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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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