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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宿迁发生拆迁悲剧 妇女以暴制暴打死拆迁者

来源:工人日报
2010年05月10日07:25
图为王马玲的母亲,其身上留有拆迁人员殴打的伤痕。
图为王马玲的母亲,其身上留有拆迁人员殴打的伤痕。

李克英的住所与建设的小区仅一墙之隔。
李克英的住所与建设的小区仅一墙之隔。

    时下,城市建设中拆迁矛盾时有发生。之所以如此,不外乎各方为自身利益互不相让。

  昔日,我们在拆迁中强调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但随着公民私有合法财产应受到法律平等保护的条款写进相关法律以及《物权法》的实施,公有财产和私有财产在法律上已成为平等主体。拆迁协商,应本着依法、文明、等价的法律要求进行,反之,必会引发矛盾。

  ——编辑手记

  去年5月,江苏省宿迁市王马玲(女)在拆迁公司人员辱骂、威胁、殴打、骚扰的情况下,使用暴力至拆迁人员死亡。

  日前,江苏省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马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化名)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判处王马玲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27万元。

  面对暴力拆迁,王马玲以暴制暴,致人死亡,在受到法律制裁的同时还要承担数额较大的民事赔偿。

  面对暴力拆迁,公民应寻求何种法律救济阻止不法侵害?暴力拆迁者,应受到何种法律制约和惩罚,以杜绝其侵犯他人的生命和财产权?

  暴力拆迁者袁春,并不是拆迁行为的受益人,其受雇行为导致生命的逝去。王马玲捍卫其权益,以暴制暴,付出了失去自由的代价,他们二人应该说都是暴力拆迁这一社会问题的受害人。那么,这场悲剧是如何衍生的?

  拆迁公司逼迫老人签协议,不从便拳脚相加,烧东西、砸玻璃,老人外出躲避。

  今年45岁的王马玲是江苏省宿迁市宿豫区顺河镇雨露居委会的农民。雨露居委会是一个城中村,距市中心不到两公里。王马玲一家的身份是农民,但没有一分土地,夫妻俩平时靠打零工,做点小生意维持生计。

  2008年9月,王马玲与丈夫在距居委会办公地点不远的锦绣江南小区一期购买了一套房子,夫妻俩和孩子居住在此。

  2009年4月,当地政府启动雨露居委会四组拆迁改造,拟在原地建设锦绣江南小区二期,拆迁涉及到10户居民,其中包括王马玲的母亲李克英和弟弟王春永居住的祖传老房子。

  在拆迁补偿费问题上,李克英和儿子王春永与拆迁公司分歧较大。

  据王春永的妻子王群向笔者反映,2009年5月中旬,拆迁公司的工作人员对李克英和王春永母子俩居住的房屋进行测量,面积为400多平方米。拆迁公司开出的拆迁补偿费为31万元,每平方米补偿600多元,而离此不远的锦绣江南小区一期的房子已卖到每平方米2600元。母子俩认为,如此低廉的拆迁补偿费不合理,拒绝在拆迁协议上签字。

  此后,拆迁公司人员便采取了一系列措施逼迫母子同意拆迁:每当吃午饭时,拆迁公司人员便来到李克英家门口放鞭炮,搅得一家不得安宁;夜里家人准备休息,这伙人又突然冲进屋来,围住李克英,逼她签字,直到凌晨两三点才罢休……但李克英母子一直拒不签字。

  之后,拆迁公司人员开始辱骂、威胁李克英,砸坏住房门窗玻璃,放火焚烧家门前木柴,甚至动手殴打。

  2009年5月26日,李克英为躲避拆迁人员,搬到锦绣江南小区女儿王马玲家中居住,王春永一家也躲避到别处居住。

  老人躲到女儿家,拆迁者上门打骂老人、用胶水封门,冲突中,女儿将上门拆迁者砍死,当地民众上书政府。

  据李克英说:我搬到女儿家当天,袁春带了10余名拆迁公司人员闯进家再次要求在拆迁协议上签字。由于我拒绝签字,这群人就把王马玲摁在地上拿脚踹脑袋和肚子,抓住我的头往墙上撞。

  第二天,王马玲发现家门的锁芯被人灌入强力胶水无法打开,只好从窗户爬进爬出,哥哥家门锁也是如此,只得花钱重新换锁。

  2009年5月29日,由于李克英仍然拒不签字,拆迁人员将她的老宅窗户玻璃砸得粉碎,王春永和妻子到派出所报案,但不了了之。

  2009年5月30日上午,拆迁公司的袁春带领9名拆迁人员再次来到王马玲家,要求继续“商谈”拆迁事宜,因家中仅有王马玲和母亲等5名女性(其中3人未成年),恐惧的王马玲不敢开门。袁春等人便在家门前辱骂、砸门。其间,王马玲站在窗口让熟人叫来小区保安,但袁春等人拒不离开,继续在门外辱骂、砸门近一个小时,将屋门上的门镜砸了下来。室内的王马玲和母亲、孩子异常恐慌,王马玲拿出水果刀从门镜伸出,警告对方不要强行进入,但袁春等人员仍气势汹汹继续砸门。

  此时,王马玲的两个弟弟得知情况后,分别持菜刀、铁锨赶至姐姐家门口,并与拆迁人员发生争执。室内的王马玲听到外面争吵、叫骂声,以为弟弟和拆迁人员打起来,便打开屋门,持刀对站在门口的袁春颈部、头部连砍数刀……

  事发后,王马玲简单向家人交代后事,在屋内等待警方。5分钟后,警方赶到现场,将王马玲、老人、小孩一起带走讯问。

  2009年6月1日,王马玲及两个弟弟被警方刑事拘留。

  事发后,王马玲居住的小区上百居民签名向有关部门上书,称本次拆迁中,拆迁公司雇人对诸多被拆迁人采取恐吓、打骂、胶水堵门、泼粪等违法手段,打伤居民多人,民愤极大。王氏姐弟遵纪守法,为人老实,恳请政府调查真相,给群众一个合理解释。

  法院判决: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时,实施反击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属于防卫过当,应减轻处罚。

  2010年1月,宿迁市中级法院开庭审理该起“反暴力拆迁”致人死亡案,北京两位律师为她提供法律援助。

  庭上,公诉机关指控王马玲犯故意杀人罪,情节恶劣,后果严重,应予以严惩。

  庭审中,王马玲对持刀致袁春死亡的事实不持异议,但认为自己是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采取的正当防卫行为。

  在刑事附带民事部分审理中,王马玲同意给付被害人袁春亲属一定数额的生活费,但不同意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

  王马玲的辩护律师提出:王马玲的行为具有正当防卫性质。我国《宪法》第3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公民的住宅未经主人允许,他人不能强行进入,而袁春等人却要通过砸门等方式强行进入王马玲家,势单力薄的王马玲为母亲和孩子的安全,忍无可忍才持刀开门自卫。

  辩护律师认为,当住宅权受到他人违法甚至犯罪行为的侵害时,主人可以采取正当防卫措施。本案中,被告人在非常恐慌的状态下,没有控制也无法控制自己的行为,导致防卫过当,应从轻或减轻处罚。

  宿迁市中级法院审理认为,王马玲持刀砍击被害人,致其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但法院同时认为,本案是被害人袁春等人为达拆迁目的,多次对被告人方采取违法手段进行逼迫、恐吓,给王马玲等带来极大心理恐惧,后又到她的合法住宅进行辱骂、砸门,侵犯了他人合法的住宅权利,并威胁到他人的人身安全。王马玲在遭受不法侵害情况下实施的反击行为具有防卫性质,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属于防卫过当,应负刑事责任,但应减轻处罚。

  日前,宿迁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决:王马玲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有期徒刑8年,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经济损失人民币27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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