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周贤忠)14岁的董某在工作场所被人殴打致死,打人者刑事附带民事赔偿后,用人单位还用赔吗?5月6日记者从市法院了解到,单位因非法使用童工造成其死亡,须一次性赔偿童工直系亲属10万余元。
小保安被打死
2007年9月1日2时许,丛玉峰、孟庆宇人等来到沈阳浑南新区生态园小区,闯入保安员休息室,见董某在场,就逼董某交出保安室存放的刀具,并对他进行殴打。随后,丛玉峰等人又将董某挟持至小区外一草坪上,继续对董某进行殴打。
董某因抢救无效死亡。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6月12日对丛玉峰等人判处死缓及有期徒刑不等的刑期,同时判令几名被告人对董某父母承担附带民事赔偿责任。
隐瞒年龄被雇佣
董某被害案并没结束,2008年底,董某父母将雇佣其孩子的沈阳豪林派尔置业管理有限公司告上法庭,曝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一事——2007年8月,14周岁的董某以其父的名义应聘,虽然董某提供的姓名及身份证均为虚假,但仍通过审查。
董某父母认为,豪林派尔公司雇佣未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属非法用工,根据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非法使用童工造成童工死亡的,应向童工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单位称“不是故意”
豪林派尔公司辩称,董某隐瞒年龄提供假身份信息,公司并没有非法用工的主观故意。且董某遇害与豪林派尔公司非法用工没有因果关系。董某当时并非值班,而是在保安室休息,遇害与其职务无关。况且法院已作出了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已经进行了赔偿,董某父母再以工伤赔偿为由进行诉讼,违背“一事不再理”原则。
判用人单位赔10万
市法院认为,豪林派尔公司雇佣董某属非法用工,不能因为董某提供的姓名及身份证虚假就免除核查不严的过错责任,故应向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根据沈阳市《关于工伤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四条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60个月,本案一次性死亡赔偿金为116959.8元。扣除已支付董某父母的1万元,故判处豪林派尔公司支付一次性赔偿金106959.8元。
【说法】
双份赔偿有法可依
本案一个争议焦点是,董某已经获得了加害方的赔偿,用工单位还用赔偿吗?市法院民一庭副庭长姚娜告诉记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确立了两个并行不悖的赔偿机制,即因第三人侵权造成劳动者人身损害,受害人享有对第三人的独立的赔偿请求权,适用民事法律的相关规定处理;构成工伤事故,受害的劳动者还可以请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赔偿,按照劳动法律法规处理。
本案中,董某在办公场所被外来人员殴打致死,故董某遇害与其职务有关,他既是工伤事故中的受害者,又是侵权行为的受害人。董某有权同时获得工伤保险赔偿和人身侵权赔偿,用人单位和侵权人均应依法承担各自所负赔偿责任。董某从打人者处获得赔偿,不能免除或减轻董某单位的赔偿责任。
索
赔
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沈阳日报联办
第271期
法官
说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