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评论:赵作海案无忏悔则无真相 无进步则无宽恕

来源:中安在线
2010年05月10日07:59

  赵作海案:无忏悔则无真相,无进步则无宽恕

  今年4月30日,被同村人赵作海“杀害”10多年的河南省商丘市村民赵振晌突然回家。此时,赵作海已服刑11年。商丘市公安局副局长赵启钟说:“从目前的情况看,肯定是错案。”(今日《新安晚报》A13版)

  一句“肯定是错案”固然抹不掉赵作海11年牢狱生活的惨痛,不过当一种悲剧能够以“意外”的方式写下不再沉痛的结局,我们还是应该为赵作海祝福。赵振晌的出现,意味着赵作海将重获自由。然而,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再到赵作海案,这就是我们期冀的需要蕴涵进步的全部正义吗?

  如果说总能遇到一些悲惨的巧合,那是因为它们都发轫于同样的罪恶。从佘祥林案,到聂树斌案,再到赵作海案,我们隐约可以看出,悲剧的生成链条中,其实都有着相似的命案办案过程中可怕的“魔鬼细节”——在有罪推定的前提下,用审讯和诱供,让嫌疑人自证其罪;在没有使用DNA鉴定的前提下,就草率定论被杀者的身份;而在这两者的背后,或多或少地有着“命案必破”的指标与指示影子。

  从这样的角度来看,之于赵作海案,第一个应该被送上审判台的,无疑是造成冤案的办案人。但遗憾的是,和佘祥林案差不多,官方表示,事情发生了十多年,当时的办案人均已不在岗。我不知道这是警方对刑讯逼供的“王顾左右而言他”,还是时间开的残酷玩笑。无论如何,赵作海案有无刑讯逼供必须要厘清和追究,而制度也必须要以一种改进性的姿势,“确保”有人对人为的刑讯逼供负责——因为不是每一个蒙冤的人都会像佘祥林、赵作海一样幸运。

  如果说有一种悲情在悲剧之上,那就是悲剧的重复。刑讯逼供、整体性错案追责制度的缺失……伴随着赵作海案件的日益清晰,我们也许还能找到更多酿就了漫长冤狱的相似因素。没有真正的忏悔,就永远不会收获错案最深刻的真相;没有重复错案倒逼出的法制进步,无论多么圆满的处理也是难以被宽恕的。(王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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