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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项干部选拔任用监督制度的破“旧”立“新”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10日14:18
  5月7日,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在北京召开第一次会议。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中央书记处书记、中组部部长、中央创先争优活动领导小组组长李源潮出席会议并讲话。新华社记者丁林 摄

  近日,中央召开“贯彻四项监督制度,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视频会议”,就中央办公厅和中组部最近颁布的四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制度,进一步匡正选人用人风气、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作出部署。按照官方的说法:这四项制度相互衔接配套,构成事前报告、事后评议、离任检查、违规失责追究的监督链条。笔者认为,这四项监督制度将有助于破除选人用人上不正之风的“潜规则”,树立民主、公开、竞争、择优的“新机制”。

  时下,在干部选拔中“潜规则”很有市场,“初始提名个人授意”、“民主推荐为我所用”、“考察考核走走形式”、“个别酝酿统一思想”等“权力潜规则”指引着选人用人,“不跑不送,原地不动;只跑不送,平级调动;又跑又送,提拔重用”是干部群众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潜规则”的无奈之言,“生命在于运动,当官在于活动”成为部分投机钻营者的为官心得。所有这些“潜规则”与党的选人用人的导向原则背道而驰,与人民群众所需所盼格格不入。

  选人用人“潜规则”之所以能够盛行,一个十分重要的原因就是选人用人机制不健全,存在监督不够和惩处不力现象。作为监督对象,一些领导干部受传统特权思想和等级观念的影响,片面认为监督就是挑毛病,有损于领导形象,接受监督的意识不够强,有不愿接受监督的心理;作为广大干部群众,往往存在与己无关,不了解内情,无法监督的心理;作为监督职能部门,也有思想顾虑,存在怕“穿小鞋”,遭受打击报复,不敢监督的心理,从而一定程度上弱化了对干部工作的监督。监督工作一定程度上存在失之于宽,对违反组织人事纪律行为的惩处失之于软,使选人用人“潜规则”大行其道而有恃无恐。 笔者认为,新出台的四项监督制度有如捕蛇打七寸,从监督层面击中官场选人用人“潜规则”的要害,对于选人用人机制的完善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的全面落实大有裨益。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责任追究办法》列出了应当追究责任的39种主要情形,使各类相关人员都清楚地知道在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什么样的情形要追究责任、应该追究谁的责任、如何追究责任等,并详细地规定了责任追究的原则,责任追究的对象,以及责任追究的情形、方式与追究实施等条文,为全面落实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制提供了实际有效的法规依据,弥补了以往干部选任监督制度设计上系统性方面的缺漏,从而树起“警示牌”、架起“高压线”,以责任追究促正确履职。

  《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报告办法》规定了两类报告事项:一类是应当书面报告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批复同意方可进行的5种事项,如机构变动或者主要领导成员已经明确即将离任时确因工作需要提拔、调整干部等;另一类是作出决定前应当征求上一级组织人事部门意见的7种事项,如提拔任用领导干部的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被问责领导干部影响期满重新任用等。这是一项事前把关和预防制度,进一步将关口前移,把好选人用人关。

  《地方党委常委会向全委会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并接受民主评议办法》中实行的“一报告两评议”,是指地方党委常委会每年向全委会报告工作时,要专题报告年度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情况,并在一定范围内接受对本级党委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和新选拔任用领导干部的民主评议。这个《办法》主要对“一报告两评议”的内容、方式方法、结果运用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它虽然实施于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事后”,但它会激励、约束各级党委(党组)及组织人事部门不断加强和改进选人用人工作,努力提高干部群众的满意度,对规范选人用人全过程具有重要作用。

  《市县党委书记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离任检查办法》规定,对因提拔使用、平级交流、到龄退休等原因即将离任的市县党委书记履行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职责的情况要进行检查。实行这项制度,看似亡羊补牢,实则防患于未然。这项制度的核心是把市县党委书记履行选人用人职责情况与自身的进退流转挂起钩来,以倒逼机制促使他们慎始慎终,正确行使用人权。

  据悉,今年官方还将推出“规范干部选拔任用提名制度,加大竞争性选拔干部工作力度,推行差额选拔干部制度,坚持和完善从基层一线选拔干部制度,逐步扩大基层党组织领导班子公推直选,深入整治用人上不正之风”等一系列措施和制度,这无疑将从制度和机制上进一步遏制“潜规则”,使“显规则”大行其道。(作者:董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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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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