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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PVC管材迷案

来源:中国经济周刊
2010年05月11日01:11

  一单不足20万元的商品交易、一起400余万元的质量索赔、一场历时4年的司法审判、一段惊心动魄的利益纠葛,铸就了一桩悬念迭起的迷案。

  兰州PVC管材迷案

  《中国经济周刊》记者 王勇 夏一仁| 兰州报道

  4月27日,兰州。夜色阑珊中,一场商战正在演进。

  “我现在可是提着脑袋在干活呢……”宋东旭神色凝重,“要是私事,我早撂挑子了。”

  宋东旭就职于PVC管材制造商——重庆顾地塑胶电器有限公司(下称“顾地”),曾负责甘肃区域销售。此时,这位营销总监正奉命调查、举报PVC管材经销商——兰州圣琦物资设备有限公司(下称“圣琦”)“涉嫌伪造账薄、出具伪证”事项。

  “这是我们的‘反击’。”宋坦言。

  400万元的索赔从何而来?

  一切都要从6年前说起。

  2004年,顾地、圣琦开始产、销合作。双方携手,曾使顾地的PVC管材产品一度称霸甘肃市场。好景不长,由于货款结算问题,二者的关系急转直下。

  2006年6月19日,顾地向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下称“兰州中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请求判决圣琦归还所欠货款170万元。6月26日,圣琦在农业银行兰州分行秦安路支行开设的基本账户被兰州中院查封。

  2006年8月17日,兰州中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相关费用折抵后,圣琦返还顾地欠款125.5万元。付款方式为2006年8月28日支付40万元,以后每月28日支付15万元,付清为止。“但协议达成后,圣琦只还了顾地30万元货款,剩余的钱一直拖到2006年底也没有履行。”宋东旭说,2007年1月20日,顾地只好向兰州中院申请强制执行。

  孰料,因一起政府采购,圣琦此刻又将顾地推上了法庭,且索赔金额达到了400多万元。

  2007年2月5日,圣琦向兰州中院诉称,顾地产品用于甘肃省平凉市崇信县左营沟供水工程后,因管材质量问题引发多次爆管事故。工程业主崇信县水务局要求经销商圣琦赔偿全部损失419.7万余元,并扣留了圣琦176.5万元货款作为抵偿。圣琦据此向顾地追偿。

  2009年6月18日,兰州中院判决顾地赔偿圣琦176.5万元,对圣琦其他诉求不予支持。顾地不服,认为该公司此笔交易不足20万元,兰州中院未就事故原因、责任主体及“400余万元损失”进行查证,遂向甘肃省高级人民法院(下称“甘肃高院”)提起上诉。

  二审期间,顾地向甘肃高院提交了崇信县左营沟供水工程财务实际支付单位——甘肃省平凉市农村人畜饮水困难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下称“平凉市饮水办”)出具的《关于圣琦给崇信县左营沟水厂供应PVC塑胶管材料款支付情况的证明》(下称“证明”)及会计凭证、崇信县水务局在此基础上出具的《关于左营沟水厂工程塑胶管材货款支付情况的说明》等证据,均证明圣琦176.5万元货款未被扣留,圣琦也未向工程业主赔偿。

  圣琦稍后则向甘肃高院提交了崇信县水务局出具的《〈关于左营沟水厂工程塑胶管材货款支付情况的说明〉的补充说明》,称该局《关于左营沟水厂工程塑胶管材货款支付情况的说明》系顾地“以保险理赔为由骗得”,不是该局“真实意思的表达”,无证据效力。

  顾地指出,崇信县水务局先证实“发生多起爆管事故、损失419.7万元”,并“扣留圣琦176.5万元货款作为抵偿”,又承认“圣琦货款未被扣留、未得到圣琦赔偿”,继而又推翻所陈,且其“扣款”一说与崇信县左营沟供水工程财务实际支付单位——平凉市饮水办《证明》及会计凭证不一、自相矛盾,该局存在伪证嫌疑。

  2009年10月15日,顾地向甘肃高院提交《证据调查申请书》,请求该院调查崇信县左营沟水厂工程设计资料及崇信县水务局与圣琦之间的会计凭证,以究事故原因和货款真实支付情况。但甘肃高院以“不具备申请条件”为由拒绝。

  2009年11月20日,甘肃高院作出判决,驳回顾地上诉,维持一审原判。

  二审判决生效后,顾地并未及时履行赔偿判决。

  顾地称,该公司在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过程中,又发现了新的证据。圣琦在二审过程中为了证明其“176.5万元货款已被崇信县水务局扣除抵偿损失”等说法,向法庭提交了圣琦公司2006年度会计凭证和同年度开具的18张“甘肃省兰州市商品销售发票”记账联。顾地通过兰州市国税局查证发现,其中10张发票对应号码的真发票使用人为甘肃春旺文体用品有限公司,圣琦所持发票为“套印号码的假发票”,且这批金额总计176.5万元的发票均为2008年版,“圣琦已涉嫌伪造账薄、向法院出具伪证”。

  此外,顾地还认为圣琦“涉嫌偷漏税款”,于是本文开篇的一幕就此发生。

  不过,这并非本案最大的悬念。

  “秋后算账”?

  “我们怀疑,有人在给顾地‘设局’,玩‘秋后算账’。”宋东旭语出惊人。

  这位职业经理人的怀疑,缘于诉讼中的一次“非常”现象。2007年1月20日,圣琦银行账户被兰州中院查封后仍未履行剩余债务,顾地申请强制执行,“结果让我们大吃一惊!”宋东旭说,“早在2006年7月4日,圣琦账户已被兰州中院某法官私自解封。”

  “兰州中院执行局对该账户2006年7月5日至12月收支情况查询发现,该账户此间收入总额197.8万元。令人震惊的是,这位法官在解冻上述账户时,竟然无视该账户于7月3日到账的49.6万元,只划转了6月29日冻结的5.3万元。”顾地写给相关部门的举报材料称,此间的款额足够偿还顾地债务,但被圣琦全部转移——顾地近百万债权就此悬空。

  “为了维护自身权益,顾地选择了向纪检部门和检察机关举报。结果2007年2月5日,圣琦便把顾地告到了兰州中院,并索赔419万元。”宋东旭如是表述。

  顾地由此怀疑此举系兰州中院“个别法官与圣琦联手报复”,而根源正是其举报行为。“为免受不公正待遇”,顾地此间提出案件管辖异议,先后被兰州中院、甘肃高院驳回。

  2007年12月,顾地又向甘肃省检察院、甘肃省政法委以及有关媒体举报,相关单位介入调查。

  2010年4月27日,在兰州中院监察室,记者找到了“那段历史”。

  “监察室经过调卷、审查及外调查明,XX同志在办理上述案件中,确实存在违反办案程序和违规解封的严重问题。”兰州中院《关于对XX同志办案违规解封问题的处理决定》一文如此认定,“2006年,XX同志在办理顾地诉圣琦债务纠纷一案过程中,使用解封冻结在银行的《存款通知书》未经审判长签发,解封被保全的银行账户未经合议庭合议,调解书是2006年8月17日制作,解封银行账户是2006年7月4日,调解前已经解封”。

  “XX同志在办理该案过程中,严重违反办案程序,其行为已违反审判工作的有关规定和纪律,给案件当事人利益造成损害,给我院造成不良影响,损害了人民法院的声誉和形象”。这份内部文件如此写道。最终,兰州中院决定给予这位法官“行政警告”。

  当记者希望复印该文并采访这位法官及有关领导时,被兰州中院相关人士婉拒。

  4月28日,记者来到甘肃金刚律师事务所,欲采访圣琦代理律师黄天德,黄以未经圣琦授权,不便接受采访为由婉拒,同时转达了圣琦法人代表宋红霞拒绝采访之意。“一切以法院判决为准”,黄转述说。

  显然,在关联方保持沉默的情况下,“设局说”目前只能是揣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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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梅智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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