衡阳中院原院长一家三口受贿获刑
20日,湖南怀化市中院对衡阳市中院原院长罗安荣涉嫌受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一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罗安荣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11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犯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12年,剥夺政治权利1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20万元。其妻唐中梅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没收个人财产10万元。其子罗贝尔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
法院查明,罗安荣利用任衡阳市中院院长的职务便利,在案件审理、干部提拔任用、工程招投标等方面,为他人谋取利益,单独或伙同被告人唐中梅、罗贝尔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67万元,其中罗安荣单独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24万元,与唐中梅共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折合人民币38万元,与罗贝尔共同非法收受他人5万元人民币。此外,罗安荣还有101万元的财产明显超过合法收入,差额巨大,不能说明合法来源。
罗安荣的妻子唐中梅和儿子罗贝尔分别在衡阳市公安局、衡阳市检察院任职,唐中梅案发前还官至衡阳市公安局法制办副主任、其子罗贝尔案发前在衡阳市人民检察院公诉处工作。有知情人透露,正因为罗安荣全家都在同一地的公检法部门,最终导致全家由“家腐”走向“家覆”。
据法治周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