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忠县国土局原副局长受贿19万获刑十年半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5月11日08:28
重庆市忠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叶国英,利用职务之便,在两年多时间内,先后在汽车、公路、酒店、办公室等地,收取房地产公司、土地规划设计公司等“好处费”达19万元。今日,叶国英被法院一审判决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犯罪所获赃款19万元予以没收。
2007年至2009年9月期间,叶国英先后在忠县滨江路供销社、红星小区附近沙梁堡N2、红星小区E1、忠县原植物油厂E4、西山小区等地块招拍挂中,受重庆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重庆某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某房地产开发公司之托,分别给予其及时制定、上报地块出让方案,关照、支持等,帮助上述公司获得相关地块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先后在收取各公司1万元至10万元不等好处费,
叶国英在担任忠县国土资源局副局长分管县级土地整理工作中,在忠县新立镇箭滩村、中岭村、双桂镇石宝村等13个项目的土地整治工作的邀标、工程管理中,给予某一土地规划设计公司支持和关照。该公司法人何某在一年时间内,分两次在人民医院坝子,叶国英办公室各给好处费2万元。
某投资有限公司为感谢叶国英在新生镇木瓜村、平溪村、官坝镇高生村等14个土地整治项目工程中的支持和关照,2009年春节前,法人王某在叶国英办公室给好处费1万元。
2009年12月7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月17日被逮捕。
法院审理后认为,叶国英作为忠县国土资源局资产科科长或副局长,在国有土地招拍挂,土地整理等工作中具有一定职权,行贿人给叶国英送钱时,都有具体请托事项、有感谢对行贿人的关照,且与叶国英的供述相印证。
叶国英利用职务便利,共收受他人贿赂19万元,其行为构成受贿罪。遂作出上述判决。 (万州站记者黄金华、通讯员古崇明) (来源:华龙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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