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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规定严重医疗事故可以吊销医院执业许可证

来源:东方网
2010年05月11日11:17

  医院发生医疗事故且情节严重将吊销执业许可证

    《上海市医疗事故行政处罚的若干规定(试行)》于本月起实施,各级医疗机构如发生医疗事故的,将根据医疗事故等级和情节,分别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责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执业许可证的处罚。

  据介绍,医疗机构同一科室在一年内发生两起以上“二级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或三起以上“责任程度为主要责任以上”的医疗事故的,将由卫生行政部门责令该科室限期停业整顿直至吊销其诊疗科目。医疗机构在因医疗事故限期整改、停业整顿期间,其登记机关暂缓其校验。对于一级、二级医疗事故主要责任人,负完全责任的给予责令暂停1年执业活动的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吊销其执业证书。

  对于出现错报或漏报辅助检查结果、开错手术部位、将手术器械或纱布等异物遗留在患者体内、擅离职守等情况之一,并且造成二级以上医疗事故的主要责任人,将被加重行政处罚,直接给予吊销执业证书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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