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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评:法官强奸被判无罪 最后一道防线失守了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18日10:18
  富源县法官杨德会因涉嫌嫖宿幼女、强奸等罪名被当地检方提起公诉,但因受害女生的年龄有争议,一审竟被判无罪。对此,受害人及其亲属们都表示难以接受,于是再次向当地检察机关提起刑事附带民事的诉求。据了解,此案将于明日在马龙县法院民庭进行二审。(5月17日《生活新报》)

  “法官知法犯法,干出了强奸幼女的丑事还被判无罪,你说谁能接受这样的结果?”受害女生父亲的质问,无疑是对本案一审结果的当头棒喝。笔者认为,受害女生年龄的争议,至多只是量刑轻重的问题,而不是有罪无罪的问题。

  判决书称,“鉴定机关鉴定小雯骨龄在14周岁与16周岁之间,而公安机关证明小雯的出生日期为1995年9月28日,该证据与骨龄鉴定结论不一致,不能得出"案件发生时,被害人小雯属于未满14周岁幼女"的唯一结论,对于公诉机关“杨德会犯嫖宿幼女罪”的指控,证据不足。”

  起诉法官杨德会,本来就不该用“嫖宿幼女罪”的罪名。且看报道:她几次起身欲开门离去,都被杨德会拉了回来,并把门反锁了。“我出了钱,你还想走,等办了事明天再走。”杨德会说完就上前强脱小雯的裤子——此时,杨德会已经完成了强奸罪的所有要件:违背妇女意志,使用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行与之发生性行为。

  不管受害女生是不是年幼的卖淫女,也不管当事人是不是成年的卖淫女,都不影响对杨德会强奸罪的指控。一个通俗的道理是:即便是“卖”,卖淫女也有“这一次不卖了”的权利!而违背妇女意志的性行为,就是强奸犯罪。

  判决书称,“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另一受害女生——笔者注)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而关于杨德会是否知道杨丽萍与李心爱威胁凤凤的事实,杨丽萍、李心爱、凤凤的相关陈述不一致,不能确定,其行为并不完全符合强奸犯罪应当具备的特征,不构成强奸罪。”

  见过荒唐的,没见过如此荒唐的。《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奸淫不满十四周岁的幼女的,以强奸论,从重处罚。”——既然判决书承认“现有证据可以证实杨德会对被害人凤凤实施过暴力、威胁等手段”,那么又有什么理由推翻强奸罪的指控呢?

  岂容司法腐败侵蚀社会公正的最后一道防线!没有司法公正,良法就会成为恶法;没有司法公正,就不能形成统一的、权威的社会规则和社会规范,社会纠纷就得不到解决,社会矛盾就得不到化解,社会关系就得不到调整,社会秩序就得不到维护。

  现在学校门口的警察已经配备冲锋枪执勤了,这绝对不是一件值得庆贺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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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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