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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经营宾馆容留卖淫没立案 检察院及时监督

来源:城市晚报
2010年05月19日00:56
  高俊国 尉治多 记者 王静/报道

  本报吉林市讯 桦甸市男子张某原本自己经营宾馆,有稳定的收入,但是张某不仅提供房间与赵某、于某、李某三人一起吸毒,而且四人还与两名卖淫女一起在宾馆房间内聚众淫乱。近日,桦甸市检察院以涉嫌容留卖淫罪提起公诉,张某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1月7日,张某与赵某、于某、李某(已被行政处罚)在张某位于桦甸市启新街经营的宾馆内一起吸过冰毒后,商议找卖淫女嫖娼。随后,赵某、于某来到人民路的一足疗店内找了两名卖淫小姐张某某、朱某某,双方谈好价钱后,赵某、于某二人将两名卖淫女带至张某的旅馆房间内。张某不仅在自己经营的宾馆容留于某、赵某、李某三人一同与两名卖淫女发生关系,而且张某亦参与嫖娼。六人一起在宾馆房间内聚众淫乱。

  1月7日15时30分许,桦甸市公安局对桦甸市旅馆业进行检查,民警在张某经营旅馆房间检查时,发现在室内有吸毒迹象,同时发现有人跳楼逃跑。民警遂对宾馆其它房间进行检查,在一楼一储藏间内发现裸体逃跑的于某。经突审,于某等六人对在宾馆内聚众淫乱一案供认不讳。随后,公安局将此案移交桦甸市检察院进一步审理。

  案发后,桦甸市检察院认真对赵某、于某涉嫌犯罪的事实和证据以及法律的相关规定做了研究,认为公安机关对赵某、于某立案是错误的,赵某、于某的行为不构成犯罪。而被公安机关做治安处罚的张某涉嫌容留卖淫罪,公安机关却没有立案,公安机关存在严重错误,于是启动立案监督程序。

  收到不予立案理由通知书后,公安机关对张某容留卖淫立案侦查,桦甸市检察院经过审查提起公诉。近日,张某被法院以容留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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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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