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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意透支超万元将立案追诉

来源:北京晨报
2010年05月19日01:33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5月18日联合印发《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对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86种刑事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作出了规定。其中有48种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是新制定或者综合各种因素作了补充修改完善的。

  标准1:有意使用假币达400张

  根据规定,走私伪造的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出售、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明知是伪造的货币而运输,总面额在四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四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在出售假币时被抓获的,除现场查获的假币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外,现场之外在行为人住所或者其他藏匿地查获的假币,也应认定为出售假币的数额。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购买伪造的货币或者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以伪造的货币换取货币,总面额在二千元以上或者币量在二百张(枚)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标准2:信用卡恶意透支万元以上

  根据规定,恶意透支信用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指出,“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恶意透支,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已偿还全部透支款息,情节显著轻微的,可以依法不追究刑事责任。

  规定还明确,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足以伪造可进行交易的信用卡,或者足以使他人以信用卡持卡人名义进行交易,涉及信用卡一张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标准3:

  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超五千

  规定明确,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或者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数额在五千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根据规定,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以财物,个人行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单位行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标准4: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达30万元

  规定指出,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将国有资产低价折股或者低价出售,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规定明确,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被诈骗,造成国家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标准5:吸收公众存款超20万元

  根据规定,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三十户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百五十户以上的;个人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单位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给存款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将被追诉。

  标准6:骗贷超过百万元

  根据规定,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同时,以欺骗手段取得贷款、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的;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

  其他立案追诉标准(部分)

  ·资助恐怖活动

  ·操纵证券、期货市场案

  ·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案

  ·违规披露、不披露重要信息案

  均据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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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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