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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南虎事件”主角周正龙 被取消缓刑重新收监
撤销缓刑后刑期如何执行
本报记者 林靖
新闻聚焦
他没及时汇报思想情况
5月8日有媒体从安康市中院获得消息:“华南虎照”造假者、镇坪县55岁的农民周正龙已被正式宣布收监执行,原因系周没有按照规定到公安机关汇报其活动情况。
2008年11月17日,安康中院以诈骗罪和非法持有弹药罪,判处周正龙有期徒刑二年零六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三年。然而上月底突然曝出:30日下午周正龙被带走,原来被安康中院裁定取消缓刑后重新收监,关押在镇坪县看守所。
周正龙的妻子罗大翠说,周正龙被带走的当天下午,她收到了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个文件,其中列举了一名村支书和一名乡镇干部的证言。该证言说(周正龙)没有积极配合监管人员,缓刑后也没有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和活动情况。
镇坪县法院院长卢从义说,周正龙两年零六个月的刑期,目前尚有“两年差两天”。
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宣传处处长就此事对媒体称,周正龙“因为违反了一些缓刑期间的相关规定已经收监”,并特别强调就他个人的理解重新收监都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法律视点
北京市爱家律师事务所 张程远律师
撤销缓刑须符合法定条件
张律师认为,关于撤销缓刑的问题,从目前的新闻报道看,法律依据有,但是没有看到确实的证据。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刑事案件判决缓刑的条件是很严格的,而撤销缓刑在被判缓刑的案件当中更是不多见的,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五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按照考察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遵守考察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报经考察机关批准。
同时根据我国《刑法》第七十七条规定,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缓刑的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应当撤销缓刑,执行原判刑罚。
仅有两份证言是不够的
张程远律师说:“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列举的是镇坪县城关镇文彩村村支书和一名乡镇干部的证言,在法律上,这样的证言是不能在本案中单独做撤销周正龙缓刑的证据使用的。”
“周正龙缓刑后没有及时汇报思想情况和活动情况”这种行为是否达到了我国《刑法》七十七条规定的“情节严重”,在相关报道中,并没有看到相应的证据进行证实。
撤销缓刑后如何执行刑期
有人提出,周正龙在被判缓刑之前,按照法律规定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判缓刑后,在监所外执行缓刑期间,是否应该折抵撤销缓刑之后应执行的刑期?
“按照我国刑事法律规定,答案是否定的。”张程远律师说,周正龙的刑期是两年六个月,据报道,在宣告缓刑之前周正龙被羁押了六个月零两天,余刑尚有“两年差两天”,因此被撤销缓刑收监之后,还得服刑两年差两天。
司法机关对其找虎行为应予支持
周正龙被撤销缓刑,与国家林业局发布“陕西镇坪无虎”以及周正龙进行申诉和继续找虎,还有周正龙参与水电站占地补偿的问题等,在时间上刚好有某种巧合。这种巧合让社会公众对撤销周正龙的缓刑产生了合理怀疑:是周正龙违背了刑法关于缓刑的规定,还是他因实施了上述行为而被司法机关找借口撤销了缓刑。
有媒体曝出周正龙的申诉内容,据称,其申诉书长达5600余字。周正龙的申诉书主要内容有:一是申诉人坚称老虎照为真;二是法官诱骗申诉人认罪;三是两大实物证据皆为伪证;四是口供有重大刑讯逼供嫌疑;五是法庭上已部分翻供;六是缺乏犯罪过程和认罪表述;七是案件缺乏嫌犯的现场还原;八是案件缺乏对犯罪结果的鉴定;九是公安现场重建与事实不符;十是未对虎照与虎画是否完全一致进行司法科学技术鉴定。
张程远律师认为,通过周正龙的申诉状可以看出:其一,周正龙进行申诉是经深思熟虑的;其二,法院对周正龙的判决在证据上有可能存在瑕疵;其三,对申诉有可能带来的法律后果有一定的心理准备。
张程远律师认为:“周正龙由当初认罪,到现在继续找虎,并申诉称自己无罪,社会和司法机关应该对周正龙的行为进行鼓励和支持。法院对周正龙的申诉依法受理并进行再审,通过法律程序,把打虎派与挺虎派的争执弄得个水落石出,在给社会、给申诉人周正龙一个公正的结论的同时,也平息打虎与挺虎的纷争。如果对申诉人周正龙的行为进行打击和遏制,就会产生负面影响,可能会使公众产生这样的想法:司法机关怕周正龙找到虎,进而使人们会想到镇坪地区可能真有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