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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立案追诉标准新规补上打击证券违法短板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19日21:08
  新华网上海5月19日电 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新规补上打击证券违法行为之“短板”

  记者潘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18日出台。其中,与证券期货市场相关的操纵市场、内幕交易信息、违规披露重要信息等违法行为的立案追诉标准得以明确,引起市场各方高度关注。

  值得注意的是,恰在同一天,曾在中国资本市场红极一时的国美电器前董事局主席黄光裕被一审判处有期徒刑14年。三项控罪中,内幕交易罪被处有期徒刑9年,罚金人民币6亿元。

  看似巧合,实则必然。两大新闻事件透露着同一个信息:诞生20年的新中国资本市场,正致力于弥补其在运用法律武器打击证券违法方面的“短板”。

  自证券市场诞生之日起,各种违法违规就如影随形。近年来,伴随交易模式和交易品种的不断衍生,市场操纵、内幕交易的多样化和隐蔽性与日俱增。两者“相辅相成”,成为阻碍市场健康发展的巨大“毒瘤”。

  除了违法成本与违法收益之间存在的严重失衡,相关刑事案件立案标准不甚清晰,也是证券市场违法行为难以得到有效惩处的关键因素之一。从这个意义上来说,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手发布“立案追诉标准”,成为中国证券市场法律制度完善进程中的重要一步。

  按照新法规,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50万元以上的;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30万元以上的;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15万元以上的;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对于涉嫌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的情形,新法规也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其中包括“单独或者合谋,持有或者实际控制证券的流通股份数达到该证券的实际流通股份总量30%以上,且在该证券连续20个交易日内联合或者连续买卖股份数累计达到该证券同期总成交量30%以上的”等等。

  华东政法大学国际金融法律学院院长罗培新教授认为,上述规定对内幕交易、市场操纵等证券市场违法案件的立案追诉标准进行量化,增强了司法的可操作性。有效的刑事制裁措施,可极大地提高违法成本,从而对违法者产生巨大的震慑作用。

  渤海证券研究所所长程文卫也表示,发布立案追诉标准对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行为进行界定,有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三公原则”,从而净化市场投资环境、培养价值投资理念。

  湘财证券首席经济学家李康说,新法规对证券市场存在的欺诈行为确立了更为严格的立案追诉标准,对于正在逐步迈向成熟阶段的中国证券市场而言,“严刑峻法十分必要”。

  在对新法规表示肯定的同时,法律界和证券界专家也对其实施提出了期望。罗培新认为,刑事制裁必须和民事赔偿合并使用,才能在弥补投资者损失的同时,起到打击证券市场违法犯罪的效果。李康则建议关注相关法律的连续性,以及新法规与上位法的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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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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