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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交易涉案50万元以上将追究刑责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20日02:59
  对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信披违规等行为追究刑责,有了具体细则。1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印发了《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以下称《规定二》)中,明确证券内幕交易成交累计50万元以上的情况将立案追诉。

  两例“老鼠仓”案件或被追究刑责

  此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对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追究刑责进行了完善和补充。此后如何对证券违法行为追究刑责一直成为市场议论的热点。《规定二》明确规定了公安机关经济犯罪侦查部门管辖的内幕交易等的立案追诉标准。

  北京问天律师事务所张远忠律师指出,《规定二》的下发,意味着对证券违法案件的刑事追责已经进入操作层面。

  从银广夏等案件开始,中国证券市场上即有在证券违法案件中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先例。如银广夏案中,即有相关方因“提供虚假财会报告”等被刑责,而最近的例子则是黄光裕案,其定罪中也有“内幕交易罪”一项。

  此外,2009年11月份曝出的景顺长城以及长城基金“老鼠仓”事件,如果确认涉嫌账户在50万元以上或成为行业首例刑责案件。

  “50万元以上”标准符合国情

  在具体的认定标准上,内幕交易、内幕信息泄露的标准在股票和其或交易中各有不同。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超过50万元,期货交易占用的保证金累计超过30万元,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超过15万元的均将立案。

  操纵市场立案标准则主要在成交量上,证券交易方面,单独或者合谋控制流通股30%以上,或者20个交易日连续买卖累计占成交比重在30%以上,均将立案。此外一些情节严重的案例也将立案。

  信息披露违规方面,造成股东、债券人或其他人经济损失的数额超过50万元,虚增或减资产占当期资产30%,当期利润增减30%以上的,骗取发行审核、多次提供虚假财务资料的均属立案范围。

  张远忠律师认为,上述“门槛”规定符合国情,如果定太高会有太多漏网之鱼,而定太低则可能导致动辄被刑责的局面。

  本报记者 吴敏

  追究刑责是否影响民事诉讼?

  证券市场此前也出现过一些影响极大的违法案件,在银广夏案件中,相关责任人也被刑事追责,而事后投资者的民事索赔中,法院直到刑事案件宣判后才开始受理民事诉讼。那么,刑事追责是否会影响投资者通过诉讼追偿呢?

  张远忠律师指出,追究刑责并不会影响民事诉讼。只有当民事诉讼的证据或者细节直接来源于刑事案件时,才会采取“先刑后民”的方法。这意味着,当内幕交易、市场操纵影响到投资者利益时,只要等相关监管部门认定情节,投资者即可开始民事诉讼追偿损失。

  追问

  时间上溯到何时?

  《规定二》中明确了立案追诉标准,内幕交易,信披违规、操纵市场等证券违法的刑事追责进入实际操作层面。这是否意味着《规定二》颁布以后的证券违法案件才能追究刑责?

  证券律师张远忠指出,《规定二》只是细则层面的,并没有改变刑法的条文,从时间追溯上看,上述违法行为是否按照标准被起诉,应该以《刑法修正案(七)》作为时间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七)》在2009年2月28日的人大常委会上获得通过,此后的“老鼠仓”、市场操纵、信披违规等,满足条件的均应在追诉行列。

  以基金行业“老鼠仓”为例,2009年中发现三例“老鼠仓”,其中5月份融通基金老鼠仓曝光,11月份景顺长城、长城基金两公司“老鼠仓”曝光。其中证监会已认定融通基金老鼠仓主要事实在2009年2月19日之前已经截止,而后两例老鼠仓目前尚未公布最终调查结果,但案发均在深圳证监局8月份突击检查之时。深圳证监局当时指出,涉嫌账户金额从几十万到几百万元不等。

  张远忠指出,如果景顺长城、长城基金两公司“老鼠仓”确证涉嫌账户金额在50万元以上,这两例案件当在刑事追责之列。

  此外,证监会今年也公布了7份处罚决定书,在这些涉及股票、期货内幕交易等的处罚决定中,尚无一起违法事实发生于2008年之后。(吴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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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赵志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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