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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强二审庭上为保命生死激辩 与妻会面放声痛哭

来源:时代周报
2010年05月20日11:40

  文强求生

  5月13日上午9时,文强案二审如期开庭。身着黑衣,外套黄色1号囚服的文强被带进法庭。他始终低头缓行,精神明显萎靡,审判长连点他两次名,他才反应过来回答“到”。

  文强大姐文万琴坐在旁听席上,远远看着她三弟的背影,满眼泪水,“他比原来消瘦了很多”。她不知道从一审宣判至今,文强的内心经历了怎样的煎熬?

  一个月前,4月14日下午,重庆市第五中院对文强案进行了一审宣判:判处文强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听到这一判决时,文强表现得十分平静,其妻周晓亚却反应激烈,失声痛哭。但回到看守所,文强情绪低落,彻夜难眠。翌日上午,文强在会见辩护律师杨矿生时,一开口就称宣判结果出乎他的意料,“量刑过重”。

  文强对杨矿生谈及听到判决时的感觉“就像在坐过山车”。此前,文强认为自己“罪不至死”。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合议庭内部也曾发生争议。5月11日,一审主审法官王立新在中国法院网发表办案日记说,“文强受贿的金额同全国同期判处的其他职务犯罪案件相比并非最大,但最终我们还是坚持作出了死刑判决,理由就在于文强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国家工作人员的职务廉洁性。”

  文强在被带下审判庭后当即表示要上诉。杨矿生向时代周报记者回忆:4月15日的会见中,文强向他详细询问了上诉程序以及上诉书如何写等问题。后来文强本人亲自起草了上诉书。

  一审判决后的文强,求生欲望十分强烈。杨矿生称,一审判决后至二审期间的会见中,文强多次与律师探讨了我国的死刑政策及他造成的后果是否达到判处死刑的程度。对此,全国律协刑辩委员会委员、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宣东亦感受颇深。宣东曾在最高法院任职,有着30多年的刑事审判经验,5月7日受聘为文强二审辩护人之一。

  “文强在狱中点名一定要见我。”宣东向时代周报记者介绍称,5月11日一早,宣东赶到重庆第二看守所,会见了文强,“从早上9点一直持续到下午2点半,中间连午饭都没吃”。

  文强对宣东密集地提出了很多问题,宣东事后归纳主要有三类:一是仔细询问构成死刑的条件、标准,二审程序,以及最高院复核的步骤;二是针对一审认定的事实,文强认为部分不存在或认定不准确;三是文强指出案卷中一些证据材料的形成不合法。

  “整个会见,文强态度平和,神情冷静、克制,不愧是做过高官的人,但我又明显感觉到他内心焦灼,保命欲望强烈,对二审庭审他做了细致的准备。”宣东说,会见结束时,文强还要求面见另一辩护律师杨矿生。

  宣东称文强在看守所受到了特别关照,“按相关规定,凡一审判处死刑的犯人必须戴脚镣,但文强会见律师和出庭时都没有戴。”

  除此之外,文强在看守所还拥有独自的单间,内设床铺和办公桌。

  与文强相对宽松的生活环境相比,看守所的看押则显得高度紧张。宣东透露,看守所对文强实施的是公安与武警联合看管。他与文强会见时,始终有4名武警和1名看守所官员陪守。

  文强在4月底向重庆市高院递交了上诉状,他陈述上诉理由称:“一审判决对事实定性不准确,导致量刑过重。”

  生死激辩

  文强案庭审十分紧凑,5月13日、14日两天的审理从早上9时一直持续到22时。在整个庭审中,文强看上去很疲惫,但思路清晰,声音洪亮,辩护时不放过每一个能够减轻自己刑罚的细节。

  前两天的庭审焦点,主要集中在文强受贿金额数额的认定上。“从法律规定上讲,受贿数额虽不是判处死刑的唯一条件,但也是最重要的条件之一。”杨矿生说,因为一审判决中,文强的主罪是受贿罪,这也是判处死刑的罪行。

  公诉机关指控,1996年至2009年间,文强利用职务便利受贿140余次,涉及25家单位和个人,合计1211万余元,最疯狂的2004年受贿高达390万元,日进万金,“他的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极大,损害了执法者的形象,严重破坏了公安队伍建设”。

  针对该罪,文强在二审法庭上极力抗辩,认为一审认定的部分事实不准确,他称粗略计算有650万元被强行定义为“贿款”。

  他首先指出有些收受财物的事实不存在,如一审判决中罗列的陈万清2000年以来分5次送的17万元,龚刚模2008年春节送的2万元等。

  而另一些钱财,他认为是朋友在春节、生日、出国时所送,“他们并无请托事项,属礼尚往来,不能算受贿”。对此,公诉人指出,文强共收受陈万清119万元、曾维才146万元、周红梅159万元、周红卫177万元,“正常朋友会这样巨额相赠?会这么有来无往?”

  文强庭上多次表示,自己和黄代强等下属的金钱往来属于正常人际交往,无请托事项。但控方尖锐指控,罗力(重庆市公安局禁毒总队原副总队长)向文强送出10万元后,当年即获提拔,党委会讨论时文强第一个表态同意;2003年,干警李大江向文强送出1万元后,当年即获提拔;谢岗1998年向文强送钱后,当年被提拔为副科长,次年送钱后又被提为科长。

  在法庭上,文强还推翻自己过去“周晓亚认的,我都认”的口供,列出清单称这些钱财是妻子周晓亚个人收受,自己并不知情。

  一审时,当辩护律师询问周晓亚每次收钱是否都告诉过文强时,她当庭回答称大多数告诉了他。二审时她全部翻供,将一些受贿行为包揽在自己身上,她一口气列举了大量行贿者的名字:“周红梅、谢岗、周红卫、李大江、汪道寿、陈涛、赵利明、陈峰等人到家里送钱时,文强都不在家里,我自己收了,没告诉他。”

  “文强和周晓亚之间,形成了利益共同体,向周晓亚行贿的徐强、汪道寿等人也曾表示,把钱财交给周晓亚,就等于交给文强。”公诉人说。

  文强辩护律师杨矿生二审时表示,我国刑法和司法解释对于构成受贿罪的情形作了严格规定,构成受贿犯罪,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这一特征。

  他认为:国家工作人员在与他人的长期交往中,如只是因为其间曾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了利益,那么,对于此人的其他收受财物行为,不管间隔时间多长、收受原因为何;不管他人是否提出了具体请托事项、是否明知他人有请托事项、对他人的请托是否已拒绝,以及接受请托为他人谋利是否与其职务有关,一律认定为构成受贿罪,显然与法律规定不符。

  “文强收受的钱财中,哪些是人情哪些是受贿,哪些与文强的职务无关,情况复杂,需二审法庭重新认定。”杨矿生说。文强另一位辩护律师宣东亦要求对受贿罪认定要准确,反对打击受贿扩大化。

  为了保命,文强在二审中除了对一审判定的受贿金额提出异议外,还质疑专案组在前期审讯中的一些做法。

  他称,专案组的审讯人员要他在每个笔录上都加上一句“因为我是公安局副局长,他们给我送钱,是为了今后有事好找我帮忙”。他说,“这在我的笔录中几乎成了固定模式,都是事先设定好了的。”

  文强庭上陈述,这些笔录都是在当时特殊环境下完成的,“经过几天几夜的审讯,自己很疲惫,办案人员说多加这一句无所谓,可以说我都是迫不得已写的,恳请二审法院鉴别真伪”。

  此外,文强称案卷中的证人证言很多被篡改,掐头去尾,断章取义,二审法院应重新甄别、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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