贪污贿赂漏犯占一定比例
来源:
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1日07:37
法制日报通讯员 王世楠 法制日报记者 莫小松 常鑫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一个月黑风高的晚上。梁女士独自一人行走在居民老巷中。突然,两个黑影从角落里闪出,对着梁女士就是一顿乱打……事后,经医院诊断,梁女士被打成轻伤。
因为案情简单,侦查机关很快就调查出了结果。原来,事情的起因是梁女士不愿意做一个叫李某龙的人的女朋友。为了帮李某龙出气,另一个叫彭某慧的女人和李某龙的干哥哥伍某翔,在黑夜里潜伏在居民老巷中“教训”了梁女士一顿。
然而,侦查机关只对伍某翔进行了简单的讯问,没有进一步细致调查伍某翔参与殴打的情形,仅对彭某慧移送起诉。
检察院承办人员经阅卷发现,彭某慧是一个身材矮小又瘦弱的女青年,她一个人很难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而且,卷中现有材料也不能确认这是一个人的行为,彭某慧很可能有包庇他人的嫌疑。
承办人员把目光放在作案工具上,聘请专业人员从伤情鉴定上分析,最终得出伤害后果系彭某慧和另一人共同殴打被害人所造成的结论。经查证后,现有证据证实彭某慧与伍某翔均涉嫌故意伤害罪,检察院依法对伍某翔进行追诉,最终法院以故意伤害罪对伍某翔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在一些多人多起犯罪案件或案情比较复杂的案件中,个别侦查人员认为主罪、主犯已经突破,往往会对其他漏罪或者从犯不去深究。”办案检察官告诉《法制日报》记者。
追诉漏犯是检察官的重要职责。来自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两级检察院的最新统计数字显示,梧州市每年成功追诉漏犯案件数量在百件百人以上,法院作出有罪判决占追诉总人数的100%。
窝串案中发现贪污贿赂漏犯
据办案检察官透露,梧州市追诉审结的罪名呈现出多样化的特点,从过去比较单一的收购、转移赃物罪增加到47个罪名,主要集中分散在7种犯罪中,如盗窃罪、故意伤害罪、抢劫罪、贪污罪、非法拘禁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
梧州市检察机关调研发现,共同犯罪和侵财、侵权型案件中发现漏犯的比例较大,分别占追诉漏犯总人数的40.6%和33.6%;此外,自侦案件中追诉贪污贿赂犯罪漏犯占一定比例。全市追诉的贪污贿赂漏犯,数量占追诉总件数的5.7%,总人数占5.1%,而且主要是从窝案串案中发现的追诉线索。
办案检察官向《法制日报》记者讲述了某院办理的梧州市电力公司供销科有关人员受贿案。公诉部门在审查起诉供销科长朱某贤在农网改造物资采购时收受个体户吴某瑞的贿赂中发现,吴某瑞按每只拉线盘2元的好处费向电力公司销售拉线盘16000多只。电力公司供销科工作人员陈某华、蓝某英多次收受吴某瑞给付的好处费29570元,陈某华从中分得8546元、蓝某英从中分得8500元。陈某华、蓝某英二人作为漏犯被追诉。
侦查机关偏重“就案论案”
追诉漏犯为何呈增多趋势?梧州市两级检察机关调研发现,背后原因颇为复杂。
在梧州市某区检察院办理的汪某、孙某肖等人绑架、抢夺一案中,被告人汪某供述与孙某肖共同实施了两起抢夺犯罪,而孙某肖的供述仅仅提到与汪某共同实施抢夺一起。对二人供述明显分歧这一细节,公安机关办案人员没有继续予以查证。检察院经进一步审查核实后,向公安机关发出《补充移送起诉通知书》,并要求公安机关提请批捕,依法追诉汪某为抢夺犯罪漏犯。
“实践中,由于部分侦查人员对罪与非罪的认识不到位,不能很好地把握法律界限问题,导致对一些已涉嫌犯罪的行为不能认定为犯罪而出现漏罪、漏犯。”办案检察官解释说。
在吴某强、吴某松故意伤害案中,被告人吴某强、吴某松在吴某荣等人的组织和策划下,伙同其他10多人,对黄某波和拦架的陈某超进行砍杀,导致黄某波受重伤,陈某超受轻伤。公安机关仅将主要犯罪嫌疑人吴某荣移送起诉,没有对其他犯罪嫌疑人一并移送起诉。
对这起案件中出现漏犯的情况,检察机关分析发现,侦查机关限于人力、物力不足等方面的客观原因,偏重“就案论案”,没有加大措施对案件材料中反映出的一些违法犯罪情况深查深挖,从而出现漏犯。
衔接不畅困扰追诉漏犯
《法制日报》记者了解到,“衔接不畅”成为困扰追诉漏犯的一大难点。办案人员列举了常见的4种情形:
公安机关在侦查过程中不当使用取保候审,检察机关审查发现后,发出追诉意见书,要求公安机关采取必要措施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后移送审查起诉。而公安机关有时则通知不到或找不见被取保候审人,不能有效地追诉漏犯。
检察机关在审查起诉中发现同案犯在逃,发出追诉意见书。但有时公安机关因办案经费短缺、案件多、人员少而疏于追逃,无法保证犯罪嫌疑人到案,直接导致检察机关对漏犯不能追诉。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后不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也无法实施对漏罪、漏犯的追诉监督。
对于同一个人先后两次甚至是多次的犯罪,或数人参与、但归案先后不同的共同犯罪案件,有可能不是同一个侦查部门办理。各办案部门之间缺乏沟通、配合,导致出现漏犯。
“另案处理”案件漏犯多
追诉工作难,难在要连闯人情关、事实法律关。梧州市检察机关在调研中发现,“另案处理”常常变为“另案不理”,是导致漏犯增多的一个“黑洞”。
办案人员解释说,在法律原意上,“另案处理”意味着由于某种特殊原因,出于司法工作需要,共同犯罪案件的案犯被分开列入“另案处理”。然而在办案实践中,“另案处理”却引发不少问题:一些标注“另案处理”的案件,结果经常是不了了之、没有处理,涉案犯罪嫌疑人借“另案处理”逃脱了法律制裁。
“在审查此类案件时,我们一般会对案卷中注明的"另案处理"人员打个问号,查明这"另案处理"最后究竟是如何处理的、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等。”办案检察官说。
法制日报梧州(广西)5月20日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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