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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亚出台房产新政 获批准预售项目10日内须开盘

来源:南海网-海南日报
2010年05月21日08:31

  三亚出台“房产新政”加强市场监管和引导

  批准预售项目10日内必须开盘

  本报三亚5月20日电(记者刘贡)针对去年底、今年初房地产市场升温,房价上涨过快,部分企业有人为哄抬房价等现象,三亚市政府近日出台了《关于促进三亚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从保障性住房建设、土地供应、商品房监管三个方面,加强市场监管和引导。其中,有关商品房管理的部分,力度之大前所未有。

  记者了解到,这是三亚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的若干意见》和省委五届六次全会精神,真抓实干,强化服务意识,积极主动为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提供的优质高效服务。

  非法预售——未经批准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不允许巧立名目变相销售商品房。对没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非法预售商品房的,依据《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条例》第三十九条处理,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收取的预付款1%以下的罚款。

  对未达到预售许可的,不得以“内部认购”、“预交诚意金”、“发放VIP卡”等任何含有预订款性质的名义或者方式进行促销,一经查实,将予以处罚,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

  已批预售——已经批准预售的项目在10日内必须开盘,并且一次性全部公开销售进度、房源及房价,商品住房销售应实行明码标价。已经销售的商品住房项目发现捂盘、惜售、不按申报价格明码标价、不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和哄抬价格的行为,责令立即整改。3天内不整改的,将依法予以处罚,并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土地部门不再批准土地供应。

  批准预售商品房项目无一次性推出应销售楼盘表公开房源进行销售的,视为捂盘,所留房源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将依法予以处理。

  明码标价——商品住房开发经营企业取得预售许可证后,必须在公开销售前24小时,在商品住房交易所醒目位置由价格主管部门监督检查机构制定统一样式的商品住房价目表(书、牌),实行一房一标价,明确标示商品住房销售价格,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商品房项目批准预售许可证后要将项目地点、栋号、房号、价格公布在三亚市房地产市场信息网上。

  售中售后——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随意哄抬房价,对乱哄抬房价,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将作为企业不良经营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予以曝光,列入黑名单,并报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已销售的商品房住房(含预定登记)原则上不得更名,凡企业擅自为客户更名的,并由个人和企业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二套放贷——首次购买普通商品住房的,在贷款首付比例和利率优惠等方面,金融机构继续按有关政策予以优惠。对已利用贷款购买住房、又申请贷款购买第二套或第二套以上住房的(包括借款人本人、其配偶、其未成年子女),金融机构要严格审查其贷款条件,贷款首付比例不得低于总房价的40%,贷款利率严格按照风险定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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