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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发商须申报地块开竣工日期 一年未开工须释因

来源:新京报
2010年05月22日01:46
  本报讯 (记者马力) 按照规定,开发商拿地后一年未开工,国土部门方可收取闲置费,满两年才能收回,但土地出让合同中的“计划开工、竣工日期”并不具有强制效力。北京市国土局昨日消息,从今年4月1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开发商,还应在该地块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申报,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开发商,将公示并限制其至少一年内不得拿地。

  地块开、竣工时须申报

  今年3月,国土部提出要求,各地要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开发商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书面申报。可以通过增加出让合同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和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北京市国土局昨日发布相关通知,今年4月1日起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开发企业,应在该地块开工、竣工时向国土部门申报土地开发利用情况。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开发商,将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拿地满一年未开工须释因

  同时,在2007年1月1日至2010年3月31日期间已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的开发企业,该合同地块已竣工的,需在本月31日以前,向市国土局书面申报该宗地的实际开工、竣工时间。尚未竣工的地块,开发商也要在本月底以前申报。

  此外,为配合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通知中要求,截至今年4月1日,凡是已超过土地出让合同约定期限满一年还未开工的,开发企业要在本月底前申报延迟原因。自今年4月1日起,凡在出让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开发企业要在出让合同约定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因。

  通知要求,对于开发企业申报的内容,经国土部门按合同约定核实并处理后,可通过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项目的开工、建设、竣工实行全程监管和核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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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lianzha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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