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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肥市划定国企高管“九大禁区” 严禁擅自投资

来源:中安在线
2010年05月22日05:10
  为保证国有资产增值保值,国企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所持股权原则上不应收购,更不得向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这是国资委此前对规范国企职员持股发出的要求。记者昨日了解到,合肥市近日连续发文,分别对该市国企领导人以及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相关行为作出进一步严格规定。

  根据《合肥市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九条禁令》规定,对合肥市国有企业领导人首次划出九大块禁区:严禁擅自决定投资、产权转让、融资、担保、拆借资金、捐助、赞助;严禁不按规定对工程建设项目、重大物资采购实施公开招标投标;严禁擅自委托资产评估,不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及评估备案;严禁私自从事营利性活动,通过同业经营或关联交易谋取私利;严禁利用企业上市或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定向增发等内幕信息谋取利益;严禁私留账外资产、设立账外账、私设"小金库";严禁违规持股,组织职工集资、对外投资;严禁在年薪制外领取各种名义的过节费、补贴和奖金;严禁违规进人,个人决定领导人员、高管选拔任用。

  同时出台的《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九条守则》,对该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廉洁自律也作出了严格规定,合肥市国资委机关工作人员不准个人经商办企业、违规在经济实体兼职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不准利用监管企业资源为亲友经商提供便利;不准买卖市属上市公司股票,不准泄露市属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等。

  早在2008年,合肥市就启动了对委属企业负责人年薪的考核工作,按照分类分级考核、综合考核的原则,合肥市国资委考核的23户重点企业中,负责人年薪最高上限为48万元。在对这些企业实行年薪制的同时,合肥市还对这些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实行廉洁从业原则和一票否决原则。(记者陈国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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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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