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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波普法将进入有法可依时代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2日12:43
  本报记者 陈东升 本报通讯员 彭磊 陆闻文

  “这不仅是宁波法制建设史上具有里程碑意义的大事,也是浙江省探索用地方性法规加强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有效实践和创新。”浙江省普法办主任、省司法厅副厅长陈志忠在获悉《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条例》经省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将于6月1日起正式施行时说,“这标志着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由主要依靠行政手段实施转变为依靠法制手段推进。宁波市普法工作将进入有法可依的时代。”

  “《条例》从起草到通过历时3年,把我市多年来的经验、成熟做法上升为地方性法规,有效解决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缺乏法律规范的问题。”宁波市普法办副主任、市司法局副局长汪如坤介绍说,“《条例》的出台将在法治层面上促进宁波经济社会建设,普法的效力将得到增强,这对于实现社会和谐稳定具有极其重要的保障作用。”

  作为浙江省首部规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将宁波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长期以来所取得的重要成果和成功经验以地方法规的形式确立下来,明确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重要地位作用、目标任务和工作原则、工作职责、教育对象、考核考试及工作保障等内容,为该市法制宣传教育工作不断深入和有序开展提供了法律保障,提升了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的法制化、制度化、规范化建设水平。宁波市司法局法制宣传教育处处长吕剑平在接受记者采访时,介绍了《条例》的四大亮点:

  【亮点一】从“独角戏”到“大合唱”

  《条例》明确规定各级司法行政部门、公务员主管部门、司法机关和政府法制机构、教育行政、经济管理、公安、民政、劳动和社会保障、信访、文广新闻出版等有关部门的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职责,实现了过去普法工作由司法局唱“独角戏”到如今多部门“大合唱”的转变,使资源配置更加合理,优势发挥更加突出,工作合力更加强化。

  参与普法的法制工作者或热爱普法的个人也是普法的重要力量,普法讲师团、农村“法律顾问”、外来务工法制宣传志愿者等就是社会力量参与普法的典型。《条例》明确了有关社团、群众自治组织开展法制宣传教育的责任,倡导法律从业人员、法律专业学生和法制宣传教育志愿者参与法制宣传教育。

  【亮点二】普法的三个“助推器”

  “对普法而言,经费保障、考核机制、奖惩措施是抓好落实的三个"助推器",有了他们,普法工作的落实就有了"保险"。”省普法办副主任秦小平说。

  法制宣传教育是一项旨在提高公民法律素质的公益性社会事业,社会公众接受法制宣传服务是无偿的。这些年,宁波市各级政府都把法制宣传教育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企事业组织也都拨出专项经费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今后,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还要不断加大投入,因此《条例》对保障法制宣传教育经费落实到位的规定意义重大。

  《条例》特别强调,法制宣传教育工作应当列入各地区各单位年度工作目标管理考核内容,从而保证和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的切实落实和圆满完成。

  《条例》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成绩显著和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个人,给予表彰奖励。对不履行《条例》规定职责,或在法制宣传教育工作检查、考核中不合格的单位,由司法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规定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有关部门给予批评或者依法给予处分。这一奖惩措施,有利于调动激发各地、各部门、社会团体和个人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同时使《条例》更具约束力,有效保证和促进法制宣传教育各项工作任务得以落实。

  【亮点三】“考试合格方可任命”

  考试考察是检验和提高公职人员学法效果的有效措施,也是督促他们学法的一种手段。只有领导干部和公职人员带头坚持做学习法律、运用法律、捍卫法律的表率,才能不断提高依法决策、依法办事、依法管理的能力和水平,才能在国家管理和社会服务工作中做到真正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因此《条例》规定:领导干部应当带头学法、守法和用法。

  同时规定,“公务员和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法律知识考试,考试情况作为选拔任用、晋升、奖惩的条件之一;具有人事任免权的国家机关对拟提任担任领导职务的国家工作人员应当进行相关法律知识考试。考试合格的,方可任命。”

  【亮点四】公民学法有“知情权”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于每年第一季度将本年度全市法制宣传教育计划向社会公布。”《条例》这一条款保障了公民学习法律知识的知情权。

  近年来,宁波市利用各类普法平台把各类宣传活动作为一种“政府公共服务产品”来推广,注重对公民法律价值、法治理念的宣传和培育,《条例》对此也有相应规定,强调每个公民都有平等接受法律教育与服务的权利。

  “除了知情权外,公民普法的参与权在《条例》中也有明确规定: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可以看出,《条例》充分保障了公民参与普法宣传的权利,不但增强了公民学法守法的责任感,也扩大了普法的效果。”参与《条例》论证的宁波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吴建依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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