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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高院解读国家赔偿法 合法抓人确定无罪也赔

来源:大河网
2010年05月24日08:01
  首席记者 吴倩/文 记者 樊勇军/图

  核心提示

  历经15年,经过4次审议,经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起施行。即使公民被以正常程序抓了,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也可获得赔偿;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委员会的约束;造成精神损害要付抚慰金……5月21日上午,省高级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副院长孔志向媒体通报了国家赔偿法修订暨全省法院国家赔偿工作开展情况,并对新修改的国家赔偿法中的变化作了详细解读。

  意义

  更好保护公民合法权益


  据孔志介绍,1994年5月12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并于1995年1月1日起施行。国家赔偿法的颁布实施,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权保障的重要里程碑。但同时也暴露出立法上的不足,尤其是国家赔偿门槛高、标准低、范围窄、程序乱、执行难的问题日益凸现。在这种背景下,修改国家赔偿法,已是势在必行。

  2008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启动国家赔偿法修订程序,历经四审,于今年4月29日第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的决定》。该修正案降低了赔偿门槛、畅通了申请渠道、细化了赔偿范围、完善了赔偿程序、明确了费用支付,充分体现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宪法精神和“以人为本,立法为民”的执政理念,对于更好地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推动社会矛盾化解、社会管理创新、公正廉洁执法具有重要意义。

  从1995年国家赔偿法实施伊始,省高院和各中院就成立了由相关业务部门负责人组成的赔偿委员会,并成立了赔偿委员会办公室。

  目前,全省法院受理审结很多国家赔偿案件。其中,仅2009年全省法院就受理一审行政赔偿案件129件,审结119件,判决赔偿60件,赔偿金额193万余元;各中院受理司法赔偿案件43件,决定赔偿22件,赔偿金额280余万元;受理国家赔偿案件88件,审结71件,确认违法12件。

  解读

  解读一

  赔偿原则不再强调“违法”

  拓宽了国家赔偿范围

  国家赔偿的归责原则是整个国家赔偿立法的基石。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只有在“违法行使职权”的情况下,侵犯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并造成损害,才承担国家赔偿责任。修正案取消了总则中的“违法”二字,实行国家赔偿归责原则的多元化,尤其是刑事赔偿从“违法归责”改变为以“结果归责”为主。这一变化同时带来国家赔偿范围的扩展,如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受害人都有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也就是说,无论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是否符合刑事诉讼法规定的逮捕条件,羁押是否有判决依据,只要最终作出无罪处理,都应当对公民给予国家赔偿。在侵犯公民人身自由方面实行结果归责原则,突出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和保护。

  解读二

  取消赔偿确认程序

  畅通赔偿请求渠道


  现行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请求人要求刑事赔偿,应当先由赔偿义务机关进行确认。实践中,有的赔偿义务机关以各种理由不确认或对确认申请拖延不办,确认程序成为当事人申请赔偿过程中需要跨过的一个很高的“门槛”,国家赔偿法被人们戏称为“国家不赔法”。新的国家赔偿法取消了刑事赔偿中的确认程序,明确规定赔偿义务机关有法定侵权情形之一的,就应当给予赔偿。这一修改畅通了赔偿请求的渠道,赔偿请求人申请国家赔偿更加便捷。

  解读三

  增加申请书签收等程序性规定

  加强对赔偿义务机关的程序约束


  现行国家赔偿法关于办理国家赔偿案件的程序性规定内容甚少,尤其是刑事赔偿程序中对赔偿义务机关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加以制约的程序性规定几乎空白,这一状况造成有关部门互相推诿,案件久拖不决,赔偿请求人的赔偿请求权无法保障。新国家赔偿法针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新增申请书签收制度和期限性规定。如第十二条规定:赔偿请求人当面递交申请书的,赔偿义务机关应当当场出具加盖本行政机关专用印章并注明收讫日期的书面凭证。第二十八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赔偿申请之日起三个月内作出决定;属于疑难、复杂、重大案件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这些程序性规定,将对保障赔偿请求人赔偿请求权的实现起到积极的作用。

  解读四

  强化赔偿义务机关的举证责任

  引入质证和听证制度

  现行国家赔偿法没有举证责任和赔偿委员会办案程序的规定,造成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各执一词时,人民法院认定事实难,确定责任难,案结事了难。新国家赔偿法对证据制度和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办理赔偿案件的程序做出了规定。如第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对自己提出的主张,应当提供证据。同时对于特殊情况实行举证责任倒置,被羁押人在羁押期间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一规定对于类似“躲猫猫死”等情形下的赔偿责任认定,对促进负有监管职责的国家机关依法履行职责具有重要意义。第二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处理赔偿请求,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必要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情况,收集证据。赔偿请求人与赔偿义务机关对损害事实及因果关系有争议的,赔偿委员会可以听取赔偿请求人和赔偿义务机关的陈述和申辩,并可以进行质证。这些规定对于查明案件事实,确定赔偿责任,化解赔偿纠纷将起到积极作用。

  解读五

  强化赔偿监督

  规定检察机关的监督权

  现行国家赔偿法只规定了赔偿请求人不服赔偿委员会决定的申诉权,没有赋予赔偿义务机关申诉权,也没有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行使法律监督权的规定。为避免和纠正赔偿委员会可能出现的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的错误,新国家赔偿法在赋予赔偿请求人申诉权的同时,也赋予赔偿义务机关认为赔偿委员会的决定确有错误时的申诉权,体现了对国家赔偿争议双方的平等对待。同时规定了检察机关对赔偿委员会的法律监督权,即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发现违反本法规定的,应当向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提出意见,同级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应当在两个月内重新审查并依法作出决定。

  解读六

  提高赔偿标准

  明确精神损害赔偿


  现行国家赔偿法赔偿标准低,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未被立法肯定。陕西麻旦旦一案之所以引起社会极大关注,原因就是受害人不只被错误的拘留,而且精神上名誉上受到很大伤害,却无法得到精神损害赔偿,反映出了法律规定的不足。新国家赔偿法将精神损害纳入国家赔偿范围,明确规定: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侵犯人身权,致人精神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造成严重后果的,应当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新国家赔偿法对造成公民身体伤害和财产损害的赔偿标准也作了调整,如第三十四条规定:对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权的,造成部分或者全部丧失劳动能力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护理费、残疾生活辅助具费、康复费等因残疾而增加的必要支出和继续治疗所必需的费用,以及残疾赔偿金。第三十七条规定:返还执行的罚款或者罚金、追缴或者没收的金钱、解除冻结的存款或者汇款的,应当支付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解读七

  完善赔偿费用支付方式

  明确赔偿决定履行期限


  现行国家赔偿法仅规定赔偿费用列入各级财政预算,未对赔偿费用的支付方式、期限作出具体规定。实践中,因财政部门不及时拨付甚至不同意拨付赔偿金,导致赔偿义务机关无法履行赔偿决定,赔偿请求人迟迟拿不到赔偿金的情况屡见不鲜。这种现象在基层和赔偿数额较大的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为保障赔偿请求人及时得到国家赔偿,新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应当自收到支付赔偿金申请之日起七日内,依照预算管理权限向有关的财政部门提出支付申请。财政部门应当自收到支付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支付赔偿金。这一规定将有助于保护赔偿请求人的合法权益,解决赔偿决定执行难的问题。(河南法制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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