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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动力过剩格局未改变 工人工资增长缓慢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24日13:28



  《瞭望》文章:税收逆调节背后的“央地博弈”

  税收监管在富贵阶层面前存在一定的“盲区”,造成贫富阶层实际税负不公。这种税收逆向调节,与中央、地方纵向财政分配不均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

  湖南某地一家规模较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几只高大威猛的狼狗看守着院门。

  这家企业由于解决了当地3000人的就业,被政府视为关系地方稳定的重点对象,平日基本不允许政府职能部门进入企业检查。

  如此戒备森严、备受保护的企业,却不断被举报有严重的偷漏税行为。

  为此,当地国税部门在缜密的前期调查后,联合公安部门对企业进行了一场突击检查,发现企业向税务部门申报的销售额为1900余万元,而实际销售收入高达2亿元;企业内部还专门设有一间金库,堆放着成箱的现金,用于日常交易,以躲避税务部门对企业的账户监控。

  “1900万元与2个亿,相差10多倍,这中间的税收流失十分惊人。”一位税务干部说,“如果没有突击检查,这部分钱就直接进了企业主的腰包。”

  《瞭望》新闻周刊记者日前在辽宁、安徽、湖南等地采访时发现,税收这一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杠杆,在调节高收入群体收入时有些“失灵”,高收入群体税收“管不住”已经成为各级税务部门普遍面临的难题。

  “收不上来”与“挖地三尺”

  多位受访基层税务干部表示,由于对高收入群体监管困难,使得许多高收入群体没有按章纳税,产生了很多暴发户。一些企业一年利润几千万元,但纳税只有一点点。很多开矿的千万亿万富翁纳税也少得可怜。

  辽宁省地税局的一位税务干部介绍,现在很多企业老板采用各种手段偷逃税款,税务部门由于征管手段跟不上,很难查处。比如,目前针对有限责任公司的负责人,通常是按照其获得企业利润的20%进行征税。但很多老板为了避税,尽管企业利润已经很多了,但却长期不进行分配,个人的购车、购房、吃喝等开支都从企业出账。这样,尽管个人工资收入很低,但却是实实在在的高收入群体。对此,税务部门也只能眼睁睁看着,十分无奈。

  一些纳税人还通过多头“收入”来逃避税收。辽宁省本溪地税部门曾查处一起个案,当事人共有七处收入,每处都低于2000元纳税起征点,这样尽管每月拿着万元以上的收入,却不缴税。

  该收的收不上,但税收的任务却是层层下达,年年增长。

  本刊记者在安徽采访时,一位农民企业主说起税收负担便“一肚子苦水”。他说,前几年,他与人合伙办了一家线缆材料厂,利用回收的废旧物资生产线缆。去年企业销售收入600万元,但扣除人员工资、银行贷款利息和税收,纯利只有2万元,这还是因吸纳残疾人就业而减免了20多万元增值税,若扣除这个因素,企业将亏损20万元左右。

  这位企业主感叹,“自己劳心劳力办企业,还不如人家外出打工的人挣得多。”

  对此,不少基层税务干部也承认,由于高收入群体的税源管不住,为了完成税收目标,基层税务干部只能把着力点放在容易征管的企事业单位和小企业、小摊贩身上,“挖地三尺”收“过头税”的情况时有发生。

  “事实上,我们也觉得不合理。”一位基层税务干部以无奈的口气表示。

  对小规模纳税人管得过死,结果便是遏制了中小企业的发展。个人销售货物增值税的起征点已由过去的2000元调整到现在的5000元。但随着经济的发展,目前5000元的起征点对很多小规模纳税人而言也显得过于苛刻。以起征点为5000元计算,达到5000元销售额就要征3%的税,即150元。这150元是不管企业是否挣钱都一定要交的。可实际上,即使企业利润高达20%,5000元的销售额也就是1000元利润,除去房租、水电费用,可能所剩无几甚至亏本。

  再以营业税为例,名义上是按税率征收,但因为很多企业通过不开发票来逃税,所以,税务部门通常对餐饮、零售、修理、洗浴等服务行业的中小企业改行定额征收,根据预定的“税收增收目标”确定纳税定额以及逐年递增的比例,以此实现营业税收入的超常规增长。

  这种征管方法扭曲了营业税,使之变异为“人头税”或“户头税”。因此就出现了对一些小饭店和小餐馆收税时,不管实际经营状况,只简单数桌子、点人头的情况,这种不顾实际情况的简单征管,不同程度加重了一些小企业主的负担。

  “央地博弈”投影

  本刊记者在基层采访时发现,与国税部门相比,地税部门的干部通常征收的压力更大。湖南某县审计局的一位审计师说:“每年地方政府都为财政预算焦虑,地税要年年增长,国税年年有余,不慌不忙。地税,不仅要收今年的税,有时还要把明年的税都收上来。而国税则不着急,有埋伏,今年任务完成了就不用太逼,可以让他们明年再交。当前中央和地方财政体制分配不均,国家拿了大头,对中央加强集权是好事,但对地县是苦不堪言。”

  “1994年搞完分税制后,这么多年基本没变过。我们县离北京远,老往上边跑也不行。虽然中央向地方转移支付看起来也不少,但通常是带着项目来的专项转移支付,地方政府自由安排的一般性转移支付却少得可怜。地方政府想办事就得花钱,所以地方政府热衷搞土地财政,对由地方征收的税种必然要吃干榨尽。”南方一位贫困县的财政局预算科科长对本刊记者说。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体制的历次调整都是由中央政府根据自身需要而发起,并与地方政府进行博弈的结果。分税制改革后,中央政府重新集中了财权,使中央政府掌握了大量的财政收入,却造成地方政府的财政收入与其承担的支出责任不平衡。而当前对地方政府官员政绩的考核,以经济增长为核心目标,而财税数字的增长又是一个极重要的砝码,这就必然诱导地方政府官员投入到横向财政竞争中。

  “我们的税收超收真的不敢想象。”一位地税局的官员向本刊记者坦承,“特别是土地税增长太快了,因为这个中央拿不走。现在各级地方政府都要求把财政收入做大,把蛋糕做大,但蛋糕里到底有多少奶油呢?税收数字增长很快,但有的是洗税。比如说有个土地开发项目,表面上说开发商和地方政府签了合同,按理就该收税了,但实际没签合同所以开发商不愿交税,地方政府就可成立政府投资公司,由财政通过这个渠道拨钱给开发商,然后开发商拿这个钱交税,这样一圈下来,财政支出和收入互相抵消,但表面上蛋糕做得很大。”

  “逆向调节”亟待扭转

  中央党校教授周天勇指出,税收杠杆本应是调节收入分配的重要杠杆,现在却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反而加剧了贫富分化,这种“逆向调节”的负作用亟待引起关注并予以扭转。

  针对目前税收在收入分配中的“逆调节”问题,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和专家认为,要改变税收“调低难调高”的局面,当务之急是要强化现有的征管措施,将该收的税收上来。同时通过调整完善现有的税收政策制度,减轻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的负担,从而公平税赋,充分发挥税收杠杆在收入分配调节中的“正效应”。

  “关键还在于税务部门想不想把税收上来,愿不愿意多费些力气,把该征的税一分不少地收上来。”湖南省耒阳市一位税务干部说。

  如何打破信息割据完善征信体系,强化对高收入群体的资产收入监管?辽宁一位基层地税局干部说,就单个而言,如今政府各部门的信息化程度都比较高,但总体看,各部门却是风马牛不相及,也缺乏一个部门来驾驭和管理所有的信息。“现在我们要了解其他一些部门的信息,还得找熟人先喝酒才能掌握,这种信息获取难度和成本太高了。”

  他建议政府有关部门出台措施,以地区为单位,对政府职能部门的基础信息实行定期交换,打破隔阂,实现共享,建立一个庞大的税源监控体系,从而便于税务部门掌握纳税人信息,加强监控,有效征管。

  一些基层税务干部和专家呼吁,对高收入者增加税收调节措施,如调整资源税,将资源税由从量征收改为从价征收,并提高税率扩大征收范围;开征消费税、物业税等。对小规模纳税人和普通百姓减轻税负,增加他们的收入。另外,税收要对社会捐赠给予政策优惠,鼓励富人为社会福利事业和一些公共事业作出贡献,鼓励更多富人捐赠,发挥其对国民收入三次分配的作用,缩小社会公民的收入差距。

  针对各地财政均等状况,中央政府要充分发挥均等化转移支付应有的作用,进一步在补助数量、分配结构、拨款方式等方面进行改善,提高均等化绩效。通过中央政府有效的均等化措施,提高地方政府财力,弥补由于纵向财政不均等而造成的地方政府财政困境。通过均等化措施,增加贫穷地区的政府财力,弥补由于横向财政竞争而加剧的横向财政不均等,使这些地区的公共支出能够满足当地居民的基本公共需求,实现公共服务均等化。(《瞭望》新闻周刊记者 冯雷 杨玉华 丁文杰)

  《瞭望》文章:亟待完善的分税制

  1994年的分税制改革,重在解决中央与地方财政关系“失衡”上下功夫。经过多次财权调整,较好解决了自1980年代以来地方财力过大的问题,削弱了“诸侯”的经济实力,提高了中央政府的财政支付能力。这一制度创新,为创造中国经济“奇迹”、促进经济转轨和结构调整过程中一系列矛盾和问题的化解、统筹区域经济协调发展等发挥了重大作用。

  但分税制只解决了财政关系问题的一个方面。学者张曙光撰文指出:“政府竞争既包括地区政府间的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也包括部门政府间的横向竞争和纵向竞争。地方政府间的竞争形成了"诸侯经济",部门政府间的竞争形成了"王爷经济",如果说地区间竞争还具有某些生产和创利作用,那么,部门间竞争则带有更多的垄断特征和分利性质。”

  立足于财政视角,分税制在注重解决“诸侯”问题的同时,却忽略了对“王爷”权力的限制,肢解了政府财权的统一性。收入上,大量的预算外、制度外收入,国有垄断集团税后利润等游离于政府预算之外,以“部门”利益的方式“自主”运行。部分学者研究显示,其收入规模约为财政预算内的30%~40%。支出上,则出现了比例化、泛法化的倾向,“各路大臣都分钱”,“公共财政”形同“部门财政”。

  有数字显示,2005年,中央财政专项转移支付达239项,其金额占转移支付总金额的64%。有的中央专项金额小至十万八万,而且带着“龙套”一直“落实”到基层。有些专项资金,实质上是“财权部门化”的体现,即各部门作为“第二财政”在参与国民收入的“二次分配”,过多地体现为部门利益,极易产生“寻租”行为,加之需要地方政府层层“配套”,成为中央各部门“条条”干预地方政府“块块”的重要载体。近些年,审计署刮起的“审计风暴”,更显示出违规违纪金额越来越大的非正常变动态势。“财权部门化、部门利益化、利益法制化”等问题的泛滥,加重了纳税人的经济负担,浪费了财政资源,降低了分税制体制改革功效。所以,在新一轮财政体制调整过程中,一定要从维护国家财政经济安全的高度出发,通过完善各项财政法规制度、深化政府预算改革、整合政府财力资源和实行“金财工程”等措施,确保政府财政权的完整、统一,从根本上遏制“王爷经济”现象。

  以法律的形式划分各级政府间的事权和支出责任、明确各级政府间的收入范围、建立转移支付制度、划分财政权、划分财政立法权,是确保分税制财政体制科学、民主、规范、有效运行的重要保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财政法治化建设取得了很大进展,但与发达国家财政法治化程度相比,与实行依法治国、依法行政、依法理财的要求相比,还有一定的差距,凸显财政法律体系不健全、法律层次比较低、立法质量不高等问题。特别是有关分税制财政体制的内容,只在《宪法》中简单地提了一笔,并没有以法律的形式对作详细规定。相关法规只停留在1993年12月15日国务院颁发的《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基础上,而且对事权、财权、转移支付等内容也是粗线条地规定,仍缺乏可操作性。

  所以,就目前财政体制法治性而言,在某种意义上是“人治”大于“法治”,“上级”决定“下级”,“随意”代替“稳定”,政府间“事权”、“财权”、“转移支付”等重大事项调整,往往只是依据政府或政府部门的“红头文件”。分税制是市场经济的产物,市场经济是法治经济,所以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财政体制只能建构在法治化基础之上。借鉴国际经验,当务之急是研究出台《政府间财政关系法》《转移支付法》,修订《预算法》,以“法”的形式规范政府间财政行为,实现“人治”财政向“法治”财政的重大转变。(文/廖鸣) (来源:瞭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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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马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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