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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委:要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临时价格补贴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5月24日23:30

  人民网北京5月24日电 据国家发改委网站消息,5月22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在京召开全国物价局长会议,部署加强价格调控监管,稳定市场价格工作,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采取有力措施,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调整经济结构争取平稳的价格环境。

  会议指出,今年以来,我国粳米、玉米等粮食品种,大蒜、蔬菜、绿豆等农副产品,以及三七等中药材价格上涨较多,既受西南地区旱情、中东部地区持续低温等不利天气影响,也与极少数经营者捏造散布不实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密切相关。

  会议分析,1-4月份居民消费价格平均上涨2.4%。当前,蔬菜等食品价格随着气温回升正逐步回落,虽然去年下半年价格上涨对今年翘尾影响因素较多,但在市场总体供大于求、重要商品政府储备充裕的情况下,实现全年居民消费价格平均上涨3%左右是有基础的。

  会议强调,价格稳定事关经济社会发展全局。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将一定程度增加群众生活支出,加剧流动性充裕带来的通胀预期。

  会议要求,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价格调控监管,切实稳定通胀预期的重要意义,把思想认识统一到中央的各项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各项稳定物价工作。

  一是加强监测预警分析。要深入开展调查研究,把握重要商品价格变动的规律,完善价格信息系统,掌握生产量、交易量、生产成本、流通环节加价、政府储备、资金流向、库存变动等具体情况,发现异常情况要迅速查明,及时上报,坚决预防和制止“游资”投机炒作。

  二是提高价格调控能力。要认真研究完善粮食、猪肉、食糖、棉花价格调控办法,积极采取信息引导、扶持生产、产销衔接、储备吞吐、组织调运、促进流通,以及必要的临时价格干预等手段,切实保障供应,稳定价格。要积极运用价格调节基金,支持价格监测、信息发布、建设副食品生产基地和市场体系,向城乡低收入群体发放临时价格补贴。

  三是严厉打击价格违法行为。要尽快研究制定严厉打击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牟取暴利,串通涨价等价格违法行为的界定标准和处理办法。重点查处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恶意囤积、哄抬价格,相互串通、操纵市场价格,垄断货源、阻断流通渠道等违法违规行为。发现价格违法行为严重扰乱市场价格秩序,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是加强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发布商品生产、供应、需求、价格变动的真实信息,澄清不实传言,制止虚假消息传播。经常通过媒体发布价格主管部门打击价格违法行为的工作进展,公开曝光一批重大价格违法案件。

    各地发临时价格补贴政策:

    浙江:当季度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时,按季度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此次价格补贴发放范围为城乡低保对象及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其他生活困难对象包括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以及因下岗失业、患重大疾病、受灾害影响等造成生活特别困难的人员。

  而浙江省2008年底就建立了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价格补贴机制,当季度价格同比涨幅超过3%时,按季度对困难群众实行一次性基本生活价格补贴。

  浙江省政府规定,对贫困人群的补贴金额,按食品涨幅的4.5倍乘以当地城乡月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测算,农村和城市的低收入者可以每月领到30到50元的政府补贴。

    杭州市物价局确定,今年1―3月份,杭州市区低收入群体临时价格补贴标准为:城镇低保困难家庭实际享受成员为每人144元、农村低保家庭实际享受成员为每人108元、区级救助圈救助对象城镇标准为每人108元、区级救助圈救助对象农村标准为每人81元。[详细]

    江苏:城乡低保标准提高 CPI超3%发物价补贴

    08年江苏省启动困难群众的价格上涨动态补贴机制,即当全省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涨幅超过3%时,对城乡低保对象按季度发放一次性物价补贴。由于今年江苏省CPI没有达到3%,因此没有启动这项机制。而近期随着经济回暖,居民感到物价开始上涨。凌航告诉记者,2010年一旦CPI超过3%,每超过一个百分点,物价补贴标准在当季度末月城乡低保标准的25%的基础上,相应增加10%。[详细]

    安徽:启动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需满足三种条件

    2008年,安徽省民政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物价局就建立了价格上涨与提高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联动机制。根据这一联动机制,如果实行特困群体生活补助,补助的对象是城市低保户、农村低保户、重点优抚对象、农村五保户等特困群众

  而要启动这一联动机制,必须满足以下情形之一:1.食品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上年同期10%;2.水、电、燃煤(气)等居住类价格涨幅连续三个月超过5%,并造成特困家庭消费性支出超过当年城乡低保标准10%;3.居民消费价格总水平连续3个月超过5%。

  在满足以上条件后,要发放临时价格补贴,还需要报请省政府批准。[详细]

    辽宁:全面提高低保标准,将临时性价格补贴变为固定低保金

    2008年1月,辽宁省委、省政府决定在全省范围内全面调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确保城市低保对象不因基本生活必需品价格上涨而降低生活水平。截至3月末,各市都已经出台了提标文件,确定了新的城市低保标准。此次城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全面调增后,全省城市月平均低保标准达到226元,增加了35元,增长幅度达到18.3%。辽宁省政府有关人士表示,此次低保标准的增加金额已超过原来发放的临时价格补贴金额,实际上将临时性物价补助纳入低保标准的基数之中,形成长效机制

  调整后,全省城区平均低保标准为242元,县及乡镇平均低保标准为201元。全省城区低保标准在300元以上的有沈阳、大连两市,其他市低保标准均在200元以上。[详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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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杨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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