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海门原副市长受贿获刑收取高利息 曲线敛财
来源:
人民网
2010年05月25日09:45
4月13日,江苏省海门市原副市长张永斌因犯受贿罪,被南通市中级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70万元。法院审理查明,2003年至2009年,张永斌利用职务便利,为有关单位或个人在企业改制、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方面谋取利益,先后收受贿赂款人民币410万元、美金1.3万元、欧元8000元,共计折合人民币428万元。
据办案检察官介绍,张永斌受贿案的特别之处,是他通过收取远高于银行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受贿,仅这一项,法院认定的款项就达150万元。
5月20日,记者了解到,一审判决后,张永斌未提出上诉,现已押送监狱服刑。
1.利用企业改制之机谋利
张永斌走上犯罪道路的第一步,是利用企业改制之机为自己谋利。2003年初,海门市开始酝酿市属企业改制。当时,张永斌任海门市建设局局长、党委书记。该局下属的某市政公司在改制之列,张永斌担任海门市建设局改制小组组长。
海门市关于企业改制的方案出台以后,张永斌多次试探这家市政公司负责人江某的想法,并向江某表示,自己不但会支持他承接该公司,而且在今后还会给他提供帮助。有了局长的这番交底,在商海摸爬滚打多年的江某自然听出了其中的含义,他表示如果价格合理,愿意继续当公司老板。于是,张永斌吩咐时任海门市建设局财务科科长、并负责改制企业清产核资工作的严扬生(另案处理),尽量将该市政公司的资产压缩,让其变为零资产或负资产。因为根据上级相关改制文件,只有零资产或负资产,企业才能面向公司原管理层出售,否则就要向社会公开拍卖。如果向社会公开拍卖,江某中标的可能性就会小很多,张永斌操控改制的几率也会小许多。严扬生不愧为“一把好算盘”,他硬是将这家市政公司几年来外借人员的工资纳入应付账款,将几笔尚未结算的账目列为死账。这样一来,该市政公司的资产成了负资产。
剩下的就是由张永斌和严扬生一手操办了。在募股之前的一天,张永斌把江某、严扬生叫到他的办公室,对江某说:“你现在做大老板了,今后肯定是企业界的成功人士,我们能不能也沾点儿好处,在你的股份里面参与一点?”得到局长照顾的江某对张永斌的这番话自然是心领神会,他当即表示同意。张永斌说:“你的股份占市政公司的80%,我和严扬生在你名下各占你股份的25%,也就是你股份的一半。我们不参与企业的经营决策,由你大胆地去管理。”他还说:“既然参股,我和严扬生就按照比例出资投股,这个钱我们还是要出的。”江某说:“钱你们就不要出了,好处我会照给,今后只要你们多支持我就行了。”听了江某的这些话,张永斌没有发表意见,严扬生当然也没有意见,张永斌和严扬生的如意算盘终于成功了。
就这样,自2003年至2009年,张永斌将海门市建设局50万元以下的工程全部交由江某当老板的市政公司承接。仅2004年2月至2007年2月,该公司就在海门市建设局承接了18个工程,且绝大部分合同中均有张永斌的亲笔签名,工程顺利竣工验收。为感谢张永斌在改制过程中及承接工程方面的帮助以及履行“承诺”,江某在6年时间里一共送给张永斌人民币、美金、欧元共计折合人民币218万余元。
在张永斌的受贿犯罪事实中,最大的一块就来自于这家市政公司。对于其他公司、企业,张永斌同样“雁过拔毛”,而且受贿数额都在10万元以上。
海门市南海大桥是海门的一项重点工程。2003年,该工程面向江苏全省招标。原江苏省无锡市宜兴水利工程处工作人员陆某从网上看到这一消息后,便联系了熟人严扬生,表示了承接工程的愿望。这本是正常的业务,可是到了严扬生、张永斌那儿就念歪了经。严扬生跟张永斌一说此事,张永斌便说:“接工程可以,但要让他交5%的管理费,而且要放在江某的市政公司,作为我们的收入。”严扬生将张永斌的意见告知陆某后,陆某表示同意。于是,严扬生又联络了当时参与招投标工作的张某,向陆某透露了标底,致使陆某顺利中标。工程结束后,陆某怀着“感恩的心”送来了30万元人民币,张永斌、严扬生、江某三人各得10万元。
2.通过收取远高于正常借款利款利息的方式敛财
俗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然而,张永斌却利用掌握全市建设系统工程承接、工程款拨付等大权,始终把获取非法利益的目光紧盯在那些有求于他的单位和个人身上,尤其是通过收取远高于正常借款利息的方式,曲线收取他人贿赂,还美其名曰“正常的民间拆借资金利息”。
海门市某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在海门市是一家有头有脸的企业,在当地承接过不少工程,和海门市建设局打交道也颇多,和张永斌的关系自然较为密切。因为张永斌是海门市建设局局长,操控着海门工程承接大权,因此能巴结上他等于扫清了企业发展道路上的“障碍”。2004年年底,在一起吃饭时,张永斌问该公司负责人徐某:“你们公司经营需要资金吗?正好,我妹夫有点儿钱。”徐某心知肚明,表示需要。当时,二人并未讲明利息。不久,张永斌将100万元人民币交给了徐某。当年年底,徐某以利息回报的名义给了张永斌人民币40万元后,张永斌只说了句“你们明年的工程我会安排好的”。
2005年初,尝到甜头的张永斌又打电话问徐某是否还需要集资款。尽管徐某的公司不需要筹集资金,何况对张永斌他要付出比别人多得多的利息,但他不敢得罪这个财神爷,只好答应下来。于是,张永斌又送来了200万元。2006年春节,徐某以利息回报的名义送给张永斌100万元;2007年春节,他送给张永斌110万元;2008年春节前夕,尽管公司资金有些紧张,但徐某仍给了张永斌60万元;到了2009年春节前夕,徐某又给了张永斌100万元。这样算下来,徐某自2004年至2009年间,一共给了张永斌人民币410万元的利息,实际利率已经高达40%。而据调查,在当时的海门市,同行业的民间拆借资金利率仅为10%左右,最多不超过20%。 对此,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虽然检察机关仅认定张永斌收受徐某贿款为人民币150万元,但是对于这样一个结果,张永斌百般辩解。他称自己收取的是正常的民间拆借资金利息,不是受贿。但是,南通市检察院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有法可依,所以得到法院的完全认同。南通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写道,关于利息超出20%部分的定性问题,经查被告人张永斌作为建设局局长与徐某所在的海门市某路桥公司之间存在管理与被管理关系,其与徐某之间的借贷关系不属正常的民间借贷关系,双方也未约定有高利率,而徐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给付利息高于同类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息的原因是基于被告人张永斌的职务。故张永斌的行为符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以委托请托人投资证券、期货或者其他委托理财的名义,未实际出资而获取"收益",或者虽然实际出资,但获取"收益"明显高于出资应得收益的,以受贿论处。受贿数额,前一情形,以"收益"额计算;后一情形,以"收益"额与出资应得收益额的差额计算”的规定,起诉书指控以超出同类行业同期民间资金拆借利率20%以上部分作为受贿数额,已经充分体现了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辩方提出应适用民间借贷利率可以在同期银行利率4倍以内的意见,与上述司法解释的规定不符,本院不予采纳。
3.编故事企图掩盖受贿也枉然
办案检察官告诉记者,张永斌走上犯罪道路的一个重要原因,是他抱有侥幸心理:“总觉得查不到自己头上来,也总觉得只要做得天衣无缝,便可相安无事。”可惜他忘了“若要人不知,除非己莫为”的道理。
据了解,张永斌自2003年至2009年的6年时间内,一边不断地大肆收受贿赂,一边如惊弓之鸟,时时提防着东窗事发。
2006年7月,当海门市某市政公司董事长江某被当地检察机关找去谈话后,张永斌十分紧张,他唯恐自己和江某、严扬生互相勾结、共同渔利的事情败露,便到处打听消息。江某出来后,张永斌让严扬生约江某到他的办公室,对江某说:“你还比较坚强,你在里面的时候我们也是提心吊胆的,现在出来就好了,但我们搞的那个股份协议书,始终是个心病。”他提出把手上的协议书毁掉,不留下痕迹。严、江二人均表示同意。对此,办案检察官在提审时问张永斌:“你为什么要让严扬生叫江某过来,一起商量把以前的所谓股份协议书毁掉?”张永斌回答说:“这个协议书本身就是个违法的东西,对我来说始终是个祸害,我和严扬生这么几年在江某的公司没有实际出资,却还拿着江某不断送给我们的钱。因此要把这个协议书毁掉,否则迟早要出事。”与此同时,他为逃避处罚,还将此前收取的一笔30万元的贿赂款悄悄地退给了行贿人。
2007年5月,严扬生、江某被当地检察机关找去谈话。此时的张永斌更似热锅上的蚂蚁坐卧不安,他到处托人摸情况、探消息、打招呼。江某从检察机关出来后的一天早晨,张永斌把江某叫到自己家里,对江某说:“我怕严扬生在里面谈到我们三个人之间的股份以及拿你钱的事,所以我们要商量一个对策并要让他人相信。”最初,他决定把当初的假投股说成是实际投股,但是考虑到党员干部不允许投股,于是又把投股改为借款,并把这个借款说成是江某向他弟弟张某借款40万元,还把借款的时间设定为2004年2月至2006年2月,共24个月。同时,又把2005年7月张永斌收受江某所送的50万元说成是他在2005年9月向江某借的款,借款时间设定为2005年9月至2006年12月,共15个月。故事编到这里还不够,张永斌又要江某证实“这两笔借款我们相互已归还了,并商定了月利息标准是1分2厘”。这样,按照两笔钱的时间长短算下来,江某还应当支付给张永斌2.1万元的利息差。结果张永斌又白白地拿到了江某给的2.1万元。
总之,张永斌收受贿赂后,一听到不利于己的风声,便开始想应对之策,而风声一过,他又再次大肆受贿。也许,正是因为张永斌那自作聪明、患得患失的心态,才使其在犯罪道路上走得那么远,陷得那么深。
一个“钱”字让张永斌为财奔命,一个“贪”字葬送了张永斌的美好前程,但愿人们从张永斌的蜕变中吸取深刻的教训。(徐德高 徐瑾) (来源:《检察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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