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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依法索要违法所得” 审判或应依据民事法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6日07:49

  法官一怒为红利?1100万元,即便在经济发达地区,也是一个沉甸甸的数字。

  国家公职人员入股煤矿,违法;通过诉讼索要投资收益,似乎有法可依。本案纠结矛盾如此之多,颇具看点。

  隐名合伙究竟退股否?

  案件一审时,原告张继峰和妻子王和霞称:2005年,夫妇俩人以张继峰的名义与陈某等人合资,受让了他人所有的神木县孙家岔镇宋家沟煤矿,受让价款1800万元,其中张继峰夫妇180万元,占总投资的10%。当时,陈某给张继峰出具了“今收到张继峰宋家沟煤矿入股款180万元”的条据。

  “180万元中,我自己的钱只占68万元,其余都是农村老家亲友凑的,共有十七八户。”张继峰说,他还将夫妻共有的一套住房作价43万元,卖给张继峰的同学陈某。

  2008年4月,张继峰夫妇获悉陈某早在2007年七八月间将煤矿以5000万元的价款转让给冯某、余某三分之二股份,陈某持有三分之一股份,且将法人代表变更为冯某。张继峰夫妇认为对方剥夺了他们受让煤矿的权利,遂将煤矿方起诉至神木县法院,要求法院确认其和妻子持有煤矿10%股份,并判令煤矿方给付其1100万元的红利及逾期给付造成的损失。

  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原告入股的是60万元而不是180万元。而且,陈某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给张继峰夫妇退还了两次共360万元,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元也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

  “2007年给张继峰那300万元,就是退股返还款。钱退了,只是没及时收回他手上的收条,才导致出现后来的纷争。都是老同学,没想到他拿那个收条把我告了。煤矿现在已经不是我的,我咋给他股份?”陈某无奈地说。

  公务员法不调整民事关系?

  此案双方争议的焦点:身为公务员的法官张继峰到底能否入股煤矿?

  张继峰一方则认为,我国公务员法虽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营利性活动,但这个规定只是国家机关内部管理规定,不产生对外效力。公务员作为自然人进行的民事活动和效力应当依据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人身关系的民事法规来认定,违反公务员法的管理性规定并不必然导致当事人的民事行为无效。况且,张的妻子王和霞并非法官也非公务员,其投资权益更应当受到法律保护。

  在一审判决书上,法院认为,禁止公务员入股办企业是管理性强制性规定。合同是否有效,应当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效力性强制规定,法官法、公务员法并不调整民事活动,而原告只是在陈某名下的隐名合伙人。另外,原告不是煤矿企业的主管,并没有依职权直接参与办煤矿,原告没有违反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故原告民事合同主体成立。

  案件走向耐人寻味

  当地媒体曾经报道:法官张继峰23日晚在电话中对记者表示,“我现在一是等待二审判决结果,二是等候组织对我的处理意见”。他说,他知道法官打官司的风险。这个案子不论结果胜输,他都难逃组织上的处理。其实他并不想打官司,但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失去股权没有分红,无法给老家亲友交待,所以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而案件的上诉人陈某称,24日上午他被榆林中院有关人员叫到法院谈话一直到下午。据陈某的代理人分析,榆林中院可能在给陈某做调解工作。他认为,要陈某撤销上诉的可能性不大,因为那就意味着陈某要付给张继峰1100万元的红利。

  这位代理人分析,目前,在舆论的风头浪尖上,榆林市中级法院二审如果维持一审原判要冒很大的风险,因为依法讨回违法所得本身就很荒唐。但如果榆林中院撤销一审原判发回重审,更需要相当大的纠错勇气,估计可能性也不大。他说,迟迟不开庭就说明榆林中院目前陷入两难之中。他认为,这件事情最有可能的结局是榆林中院做通当事人的工作,让两个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

  5月23日,此案引起榆林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金柱指示要求立即调查。

  神木县委在给榆林市委的汇报材料中表述,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就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否则将按照有关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法制日报榆林(陕西)5月25日电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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