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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溆浦县选民投票罢免被判缓刑人大代表(图)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26日20:04
赵斌 画

  新华网长沙5月26日电(记者 明星)记者26日从湖南溆浦县获悉,根据溆浦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由于米晓东的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已被原选区选民罢免,依据《代表法》的有关规定,米晓东的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终止。湖南省溆浦网站前不久刊登的这一则公告引起了网民的高度关注。

  据了解,该县138选区51名选民联名提出罢免米晓东县人大代表职务的要求后,6444位选民通过“票决”的方式以5553票赞成依法罢免了米晓东的县人大代表职务。

  据溆浦县人大常委会选举任免联络工作委员会工作人员介绍,2007年11月,米晓东当选为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在该县人大会议前夕,他主动深入街巷倾听群众呼声,认真履行代表职责。后来,他还与其他代表联名向大会提交了《关于提高村街干部待遇》等一批关乎基层干部群众利益的建议。

  然而,自2009年以来,米晓东不仅疏于履行代表职责,没有向人大会议提交反映群众的呼声的建议,还因挪用公款罪,被法院判处三年有期徒刑、缓期三年执行,在当地产生了不良的影响。今年3月21日,溆浦县第138选区51名选民联名向该县人大常委会提出罢免米晓东该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的要求。

  《代表法》第四十条规定:“代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暂时停止执行代表职务:(一)因刑事案件被羁押正在受侦查、起诉、审判的;(二)被依法判处管制、拘役或者有期徒刑而没有附加剥夺政治权利,正在服刑的。”“前款所列情形在代表任期内消失后,恢复其执行代表职务,但代表资格终止者除外。”由于上述条文,对于人大代表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被宣告缓刑的,是否暂时停止代表职务,没有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认为,缓刑是指在缓刑考验期内不执行所判刑罚,因此,被宣告缓刑的,不属于《代表法》规定的“正在服刑”,不应暂停其执行代表职务。如果不宜继续担任代表职务,原选区或者选举单位可以罢免其代表职务或者劝其提出辞职。 接到选民的书面联名罢免要求后,溆浦县人大常委会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将51名选民提出的罢免要求印发给了第138选区选民,并向米晓东发出书面通知,告知其有权在选民会议上提出申辩意见或者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申辩意见。

  根据《选举法》的规定,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受选民和原选举单位的监督。选民或者选举单位都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对于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五十人以上联名,对于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原选区选民三十人以上联名,可以向县级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书面提出罢免要求。罢免代表采用无记名的表决方式。罢免县级和乡级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须经原选区过半数的选民通过。

  4月15日,溆浦县第138选区选民以无记名投票的表决方式对米晓东的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职务进行罢免。据了解,溆浦县第138选区共有选民7003人,其中6444位选民参加了投票表决。这一由选民联名罢免代表案最终以5553票赞成、159票反对、732票弃权获得通过。

  4月30日,溆浦县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18次会议听取了县人大常委会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县代表138选区罢免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米某代表职务情况的报告后,向社会发布了终止米晓东的县第十五届人大代表资格的公告。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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