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广州5月26日电(记者毛一竹、孔博)被称为“全国五大证券维权案之一”的科龙公司虚假陈述案26日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结束。记者从该案的和解座谈会上了解到,7宗上诉案的双方代理人已分别签署相关法律文书,科龙公司当场支付了全部和解款项12.11万元。广东高院当天还对另外4宗案件作出二审判决,维持原判。
2006年6月15日,中国证监会对科龙公司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其于2003年4月4日披露的2002年年度报告存在多项虚假陈述内容,并对科龙公司处以60万元罚款,分别给予科龙公司原董事长顾雏军等高管和董事警告和罚款。随后,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来自全国各地202名科龙公司股票投资者的起诉,诉讼标的额达2800多万元。一审期间,科龙公司与大部分原告达成了和解,一审调解结案141宗、撤诉结案15宗,另有35宗已履行完毕或庭外和解,11宗案件进入二审程序。
一审判决认定,科龙公司2002年年报公布之日——2003年4月4日为虚假陈述的实施日,2005年5月10日科龙公司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的公告之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自揭露日至2005年7月14日,科龙公司的股票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的100%,故确定2005年7月14日为基准日。只有在虚假陈述的实施日及以后,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之前买入科龙公司的股票,且在虚假陈述揭露日及以后卖出或持有该股票而产生的损失,才与科龙公司虚假陈述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可以要求科龙公司赔偿。11名上诉人一审被认定为不在“赔偿期间”之内而被驳回诉讼请求。
广东高院今年4月15日合并审理了这批案件。合议庭在开庭当天、5月7日和5月14日分三次召集当事人双方或单方到法院做调解工作,向双方言明利弊,并多次电话联系当事人的诉讼代理人进行沟通。在广东高院民事二法庭的调解下,科龙公司与11名上诉人的诉讼代理人逐渐放弃了纠缠于各个时间点的争论,转入具体赔偿比例的谈判。在双方都作出较大让步的前提下,最终有7名上诉人与科龙公司达成和解协议。科龙公司同意在法院的主持下,以现金方式支付和解金额给7名上诉人;7名上诉人同意撤回上诉。
广东高院民事二法庭庭长丁海湖表示,科龙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涉及到证券案件审判的多个前沿领域,具有很强的专业性、广泛性、差异性、敏感性等特点,是全国有影响的重大案件之一。7宗案件经调解撤诉结案,实现了商事案件化解矛盾、案结事了的终极目标。
主审科龙公司虚假陈述上诉案的法官郑捷夫提醒股民,在证券市场进行股票交易时应当严格依法办事,发生纠纷时才更有利于保护自身正当权益。登记关系以股东证账户的登记内容来认定股票的归属,而并非买入该股票时所使用的资金账户——使用这种“拖拉机账户”的投资人主张因虚假陈述受损要求民事赔偿时,如果无法提供股东身份证明文件,其诉讼主张将得不到法院支持。
据介绍,科龙公司前身为广东珠江冰箱厂,1992年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其H股于1996年在香港联合交易所上市,A股于1999年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证券简称分别为科龙电器、ST科龙。科龙虚假陈述系列案与银广夏案、东方电子案、生态农业案、大庆联谊案被业内人士称为全国证券维权的五大标志性案件。
(责任编辑:杨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