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普通的民间借贷纠纷案,当债务人提供大量证据证明已将欠款还给债权人的情况下,法院还以债务人“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为由,对债务人采取司法拘留强制措施。这是祁从中日前向本报反映自己在镇江市扬中的“离奇”遭遇。
介入此事的扬中市检察院有关人员接受本报记者采访时指出,法官执行中的确存在争议。然而,即便在检察机关明确指出问题的前提下,法院仍然维持有争议的裁定,这背后究竟有着怎样的隐情?本报记者就此展开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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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本一起小纠纷
孰料掀起大波澜
“一个再小不过的经济纠纷,由于执行法官滥用职权,让自己饱受铁窗之苦。”日前,连云港客商祁从中向记者大倒苦水。
今年37岁的祁从中是镇江市扬中人,2005年只身来到连云港创业。祁从中说,2008年5月,自己出现资金周转困难,于是找到以前曾在扬中一起开过出租车的毕延桂借款4万。约定一个月还款,到期后祁从中没能兑现还款承诺,毕延桂就变相将祁从中一辆商务车扣留。2008年8月26日,两人协商后签订还款协议,两个月后连本带息计53000元,已被毕延桂扣留近两个月的商务车仍然被继续扣留。同年10月28日,到了双方再次约定的还款期限,祁从中赶到毕延桂所居住的小区归还欠款,提出车辆扣留4个多月所产生违章等费用,必须从欠款中扣除,但毕延桂予以拒绝,这就成了双方纠纷的“结点”。
“就是这个‘结点’,掀起了日后一个大的波澜。”祁从中告诉记者,就在他与毕延桂经济纠纷产生“结点”两天后,毕延桂一纸诉状将祁从中告上扬中市人民法院。在扬中市法院立案后,祁从中电话向扬中市办案法官说明,自己并非不还钱,问题是在毕延桂扣留车子期间的违章费用必须扣除。
祁从中认为,欠账还钱天经地义,就是告到法院最终还是还钱,所以法院开庭时他没有出庭。2008年11月14日,扬中市法院在祁从中未参加庭审的情况下,做出限期还款的判决。
鉴于毕延桂有扣留祁从中车辆这个情节,后在扬中市新坝法庭倪佳燕法官的协调下,毕延桂同意将53000元欠款减至48000元。随即,倪佳燕法官电话告知祁从中这个协调结果,祁从中表示愿意接受法院调解。“让人没想到的是,几天后,当我把钱带到法院还款时,毕延桂却推翻了之前的调解协议,继续坚持不同意减少欠款。”祁从中说,无奈之下,他向法院提出毕延桂所扣的30多万元的商务车应转为法院扣押,这也便于法院执行,但是此意见没有被法院采纳,由此,事件陷入僵局。这也为祁从中以后的“铁窗之苦”埋下“祸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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还款之时起争议
双方矛盾大升级
2009年1月初,在事情僵持1个多月后,同为祁从中债权人的黄小双“讲和”,说是毕延桂接受48000元结清欠款。祁从中提出,让他们把车子送到连云港,并出具原始借条方可结账。祁从中认为,原始借条在法院存档,若是毕延桂能提供原始借条,那就是说法院肯定同意这种还款方式。
2009年1月11日上午,祁从中按照约定,从银行取出5万元,来到毕延桂和黄小双在连云港居住的宾馆响听大酒店,毕延桂在确认祁从中把钱带来的情况下,将车辆手续和原始借款凭证交给祁从中。祁从中对记者说:“自己在看了车子手续和借条没有错的情况下,从包内取出5万元,从中抽出2000元,之后将剩余的48000元交给毕延桂。并说扣除的5000元是车辆违章和扣车半年来的经济损失。当时,毕延桂默认后大家互换借条和钱款。”
然而,就在祁从中接过借条撕毁时,毕延桂突然翻脸不认账。据祁从中介绍,毕延桂坚持称还欠他5000元未付。在响听大酒店,当着祁从中和黄小双的面,毕延桂拨打110报警电话。记者看到连云港市公安局110接警处登记表上报警内容显示“报警人毕先生称,这边有人欠我53000元钱,现在只给我48000元,还把借条给撕了,把证据毁了。”
祁从中对记者说,报警之后,黄小双说年关快到了,110来了也不一定解决问题,劝他们双方各让一步,毕延桂考虑了一下,提出补偿点路费就了结此事。于是祁从中拿出400元交给对方。他们分手后,祁从中即给办他案的扬中市法院新坝法庭的法官倪佳燕打电话,向法官反馈自己已经将欠款归还了毕延桂。同时,祁从中还给毕延桂的一个债权人——扬中市环宇电仪设备厂的祝瑞能打电话,告诉祝瑞能还款情况。祝瑞能在电话中向本报记者证实,的确在祁从中打电话之后,他通过法院从毕延桂处拿到自己5万元欠款。
就在祁从中逐渐将这场不愉快的经济纠纷淡忘之时,2009年5月26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下达(2009)扬执字第702号“限期申报财产令”和“执行通知”。祁从中一下子懵了,他说,“不是已经还过毕延桂的钱了嘛,而且毕延桂的借条也已经被他撕毁,怎么现在法院又来执行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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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动去把情况说
不料却遭铁窗苦
“法院将原始凭证借条外泄导致矛盾升级,给债权人提供恶意诉讼的机会,使得简单的事情变得复杂化。”祁从中向记者分析为什么法院提出执行的原因。江苏云台山律师事务所苗宏伟律师认为,的确民间借贷存在还钱出示借条拿钱方式。毕延桂在扬中市法院举行听证时,也与祁从中一样认为,归还欠款只需出示原始借条就可以了。苗宏伟律师说,如果债权人是在法院取走借条原件去向债务人讨要欠款,那么法院是有责任的。
记者看到扬中市法院执行通知上写道,“毕延桂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做出的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你未能按照法律文书规定的期限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你给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否则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祁从中说,这就意味着,毕延桂对此前还款不认账,自己还得二次重复还款。祁从中决定到法院将事情说个清楚。
2009年7月3日,祁从中驱车赶到扬中市法院,找到负责执行此案的执行法官陶泰龙想说明情况。可是陶泰龙却不容他陈述和申辩,限令他履行判决书,他对此不服。于是陶泰龙当即开出“司法拘留决定书”,强行扣车,并给他戴上手铐。
祁从中在到扬中市法院之前,为防止有什么不测,提前与他的叔叔和村里书记打过招呼,快到中午时分,还不见祁从中从法院出来,于是他的叔叔和村书记一行4人就来到法院询问情况。祁从中告诉记者,从他上午8点来法院到下午2点这段时间,陶泰龙不听任何人解释,也不去向有关方面核实,就直接宣布对他拘留15天。还从其包内搜走2800元钱,只打给2000元白条收据,另外800元说是伙食费。
“为什么自己主动到法院去说明情况,反而遭到法院司法拘留?”祁从中说,扬中市法院的这种行为,严重打击了当事人配合法院工作的积极性。
在祁从中被关押第5天,祁从中家人交给扬中市法院2万元钱才将他释放。祁从中说,当时,陶泰龙法官明确表示,不会将钱交给毕延桂,可是就在他从看守所释放出来的第二天,陶泰龙就将2万元当做执行款交给毕延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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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出证据
法院竟然不理会
不明不白吃了5天铁窗之苦的祁从中从看守所出来后,就将情况向扬中市法院、扬中市检察院,扬中市政法委和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递上书面投诉材料。就在祁从中从看守所出来的第三天,扬中市检察院介入此事。
7月21日,扬中市检察院民行科包智远等办案人员,专程赶到连云港市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和响听大酒店了解情况。同时,包智远还找到当事人之一黄小双核实情况。之后,扬中市检察院向扬中市法院提供有关连云港110报警录音和其他相关证据。然而,祁从中告诉记者,扬中市法院执行局一位局长竟对他说“录音也有假”。这让祁从中一头雾水,难道检察院到公安部门提取的证据也会造假?
自从祁从中遭受铁窗之苦后,扬中市法院执行局先后召集被执行人祁从中和执行人毕延桂先后进行3次听证。祁从中说, 2009年11月30日,扬中市人民法院仅凭毕延桂一句“在酒店没有拿钱”的话,置检察院和其他证据于不理,下达(2009)扬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记者看到这份“民事裁定书”有关是否支付48000元问题上,法院认为“需要当事人另行提起诉讼,由人民法院经过审理程序,运用证据规则进行实体裁判后才能确认。故异议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执行程序异议审查程序和确认范围。驳回异议人祁从中的执行异议”。2010年2月9日,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也做出终身裁定驳回复议人祁从中的复议申请。在扬中市法院(2009)扬执异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中,记者看到法院只字不提扬中市检察院提供有关还钱证据。
为什么检察院和公安部门提供的证据都不予采信?扬中市检察院一位办理此案的工作人员告诉记者,扬中市法院在执行祁从中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是有问题,然而检察机关只能对案件审理过程中出现问题提出纠正。这起案件法院判决是没错的,问题出在执行上。检察院通过调查可以确认祁从中已经还款,并向扬中市法院提供有关证据,还向分管院长进行口头说明。对于扬中市法院这种行为,他也表示不能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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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做法遭质疑
至今没有给说法
“2010年春节前的几天,就在镇江市中级法院驳回我的复议申请、维持扬中市法院民事裁定后的次日,“离奇”的事情发生了。扬中市法院执行法官陶泰龙竟然将在法院拘留我时交的2万元钱退还给我”。祁从中告诉记者,陶泰龙法官解释的理由是为了“和谐社会”。
然而,几天前,本报记者从毕延桂那里了解到,他已收到法院执行给他的2万元,现在祁从中所欠他的钱,加上利息已经达到38000元了。由此,让人感觉不解的是,扬中市法院之前已将2万元当做执行款给了毕延桂,现在退还给祁从中的那2万元钱是从哪里来的?祁从中质疑扬中市法院的做法有些“不靠谱”。
祁从中说,扬中和镇江两级法院在拒不认错的情况下,将2万元钱退还给自己,让人不明不白。祁从中认为,既然镇江和扬中两级法院都认为执行没问题,那为什么将2万元钱退还给他?又为什么事隔这么长时间,法院也不再对他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为了讨个说法,祁从中说,自从被扬中市法院拘留之后,他就隔三岔五地跑到扬中市法院讨说法,已经是该法院的常客,不过现在法院连门都不让他进。他还将此事反映到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和江苏省高院,但是至今也没有任何说法。
是什么原因导致执行法官如此“偏袒”债权人毕延桂呢?祁从中告诉记者,是黄小双亲口告诉他,就在扬中市法院拘留他的前一天,黄小双和毕延桂开车带着执行此案的法官陶泰龙等办案人员到连云港,在连云港还请陶泰龙法官吃饭。
祁从中说,根据《江苏省法院系统六条禁令》规定,严禁接受案件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请托人的吃请,或者由其安排的娱乐、健身、旅游等活动。祁从中不解,“法官外出执行公务怎么乘坐当事人的车,而且还接受吃请,难道江苏省高院的禁令,在扬中市法院就失灵啦?”
为了求证此事,记者拨通扬中市法院执行局法官陶泰龙的电话,当陶泰龙得知记者身份后,不做任何解释,以法院有规定为由,拒绝回答问题。据了解,省高院的规定也仅限于案情的披露,陶泰龙法官不直面记者出于何种想法,记者不得而知。
记者 童金德 文/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