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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细节被明确 有望成为房地产调控利器

来源:中国证券网·上海证券报
2010年05月27日00:39
  国家通过土地增值税清算来调控房地产市场的思路日渐明晰。在“新国十条”和各地细则均提及要加大土地增值税清算力度之后,国家税务总局26日发布《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土地增值税清算过程中若干计税问题。有关专家指出,土地增值税将和土地、信贷等方面的政策措施一起,形成房地产调控的“组合拳。”

  记者 张牡霞 编辑 衡道庆

  土地增值税于1994年开征,但由于预征率较低等原因,一直没能充分发挥调节土地增值收益的作用。

  在本轮房地产调控中,土地增值税又一次进入公众视野。4月份出台的 “新国十条”指出,税务部门要严格按照税法和有关政策规定,认真做好土地增值税的征收管理工作,对定价过高、涨幅过快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重点清算和稽查。随后,重庆等地陆续出台的调控细则,也纷纷提到要加紧土地增值税清算。

  《通知》指出,土地增值税清算时,已全额开具商品房销售发票的,要按照发票金额来确认收入;未开具发票或未全额开具发票的,以销售合同的售房金额及其他收益确认收入。若销售合同所载商品房面积与有关部门实际测量面积不一致,在清算前已发生补、退房款的,应在计算土地增值税时予以调整。

  为了减少开发商通过虚报开发费用等方式来避税的空间,《通知》明确,开发企业财务费用中的利息支出,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不能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开发费用按“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10%以内计算扣除。其他房地产开发费用,按照“取得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金额”与“房地产开发成本”金额之和的5%以内计算扣除。全部使用自有资金,没有利息支出的,按照以上方法扣除。

  此外,《通知》还明确了质量保证金、安置房费用、土地闲置费、契税等税费的扣除问题。《通知》最后指出,纳税人按规定预缴土地增值税后,清算补缴的土地增值税,在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期限内补缴的,不加收滞纳金。

  事实上,在上一轮房价暴涨的时候,有关部门便出台了土地增值税清算这一措施。2006年底,国税总局下发《关于房地产开发企业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从2007年2月1日起全面清算土地增值税。其中列出了七种必须以及可以要求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情况,包括开发商整体转让项目,直接转让土地使用权,项目销售率已达85%,项目三年未销售完毕等。但随后金融危机爆发,这一严厉政策未能得到执行。

  而此次下发的《通知》,则是对土地增值税清算中要注意的细节问题进行明确,与2006年底国家税务总局下发的通知并不冲突,也就是说,2006年国税总局下发的通知至今仍然适用。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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