搜狐网站
新闻中心 > 国内新闻 > 国内要闻 > 时事

神木法院早已知晓法官入股煤矿情况 纪检未介入

来源:环球时报-环球网
2010年05月27日02:37
神木县法院党组于5月24日作出决定,免去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的职务
神木县法院党组于5月24日作出决定,免去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的职务

  “张继峰这个案件,我们县法院是有责任的,我们审查得不够仔细,不够认真,对张继峰入股煤矿的行为认识不足。”昨日下午,神木县人民法院院长李保平面对记者采访时这样表示。

  法官入股事件 神木家喻户晓

  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状告煤老板索要1100万分红一审胜诉的消息,最近在神木县成为家喻户晓的新闻。几天来,记者在神木县城听到关于张继峰不同的说法。有人说,神木县有一个传言:张继峰是县法院首富,此人平时比较高调。还有人说张继峰是个非常老实的人。

  对于这些说法,李保平不做评价,他建议记者多走访一下。他说,现年46岁的张继峰以前任沙峁法庭庭长,去年才被调任为监察室副主任。从一个正职到副职,算是降了。

  作为院长,李保平对张继峰平时的工作还是给予了一定程度的肯定,“我们认为这个同志工作认真负责,他每年办案上百起,很少有被投诉或者被上级法院驳回的。个人人品也比较实在”。

  只进行了一般性的程序审查

  李保平说,张继峰是2009年3月份向神木县法院起诉煤老板陈某索赔1100万分红的,神木县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张继峰是神木县法院的工作人员,案子在这里审理明显不合适,就报请榆林市中院,后来榆林市中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异地审理。

  “兄弟法院审理这个案子之后,引起极大反响。我们对这个案子的审查、立案是有责任的,我作为院长负主要责任。”李保平说,“我们审查得太粗了。如果严格一些的话,神木县法院就能在立案这个环节上把这个案子卡住,就不会有后来的横山县法院审理和判决了。”

  据介绍,在对张继峰的案子进行立案审查时,神木县法院只进行了一般性的程序审查,是否符合管理范围、审理范围,对这个案子可能引起的社会反响并没有过多考虑。“现在想起来,我非常痛心。”

  没有向上级汇报是重大失误

  李保平说,当时神木县法院已经知道了张继峰入股煤矿的情况,却没有向上级汇报,是重大失误。如今,李保平有些感慨:“不是所有的案子,法院都能受理的,毕竟张继峰的法官身份太特殊了,入股煤矿的行为是绝不允许的。”

  法院也有纪检组,然而,当初张继峰在神木县法院起诉煤老板并在起诉状上自陈多年来入股煤矿时,纪检组并没有介入。对于这样的失误,李保平说,主要原因就是神木县法院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到位,去年该院共审查立案3400多起,纪检组并没有注意到张继峰这起案子。

  李保平介绍,对于张继峰的案件,目前有两种观点,一种是法官的民事权益应该受法律保护,法官的违纪行为应该受到党纪政纪的处理。对于这种观点,李保平个人并不赞成,他认为法官作为国家公务员,首先应该审查其行为是否合法,是否违纪,在这个前提下才能再谈你的民事权益。

  自己的想法是否正确,李保平也拿不准。不过,很明显,这是张继峰案件目前两种激烈交锋的观点之一。

  李保平认为,作为一个法官,应该对自己的行为有更严格的要求,不能用普通人的标准来衡量。而且,如果从社会反响考虑,也许当初劝张继峰不要起诉才是正确的选择。

  绝对不会偏袒当事法官

  李保平说,已经被免职的张继峰目前正等待处理。由于事情还没有完全调查清楚,最后的处理决定也没有出台,不过,有一点是可以肯定的,相关部门绝对不会偏袒他。

  李保平说,张继峰的问题,也许会给外界造成公务员入股煤矿的事在神木很普遍的误解。他强调,张继峰的违纪只能代表他个人,不能代表组织,更不能代表神木县,不能说张继峰一个人的违纪,就推导出神木县法院干部还有人参股,神木县还有其他干部参股。

  据了解,这位当事法官张继峰在最近一年的时间里,遭遇了极大坎坷。他的大儿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他的妻子因为思念亡子也得了病。再加上最近这起引起各界关注的官司,张继峰承受的压力常人难以想象。李保平表示,法院的意见是,对于张继峰的违纪行为要追究责任,对他的个人生活也要给予足够的关照。

  对一审法院判决结果不评价

  对一审法院的判决结果是否有点意外,李保平说,不好评价,这还是一个不确定状态,最终结果还有二审。我们不好对兄弟法院的判决表态。

  对于网上对一审判决的指责和质疑,李保平说:“我注意到了,甚至有人说这是官官相护,我非常理解网民的指责和质疑。但我理性地讲,我现在不能说这个判决对,也不能说错,必须以终审判决为准。”

  神木县纪检委书记王志雄——

  官员违法经商不当得利须上缴国库

  昨日下午3时,神木县纪检委书记王志雄的办公室里,正在召开会议。

  王志雄告诉记者,张继峰案件曝光后,神木县成立了两个调查组,一个是专门针对张继峰案件的7人调查小组,一个是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领导小组。

  5月28日,对全县范围内国家工作人员、国有企业负责人入股煤矿情况进一步清理的5个小组就要下去进行调查了。此前,县上要求各乡镇、各单位自查,自查之后,县纪委调查小组将进行补查,采取走访群众、干部谈话等方式,如果发现线索,会进行深查。但目前还没有人来主动说明有入股情况。

  据介绍,去年9月份,神木县曾在全县范围内清查过一次官员入股煤矿的问题。然而,在这次清查中,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的问题并没有暴露出来,至少县纪检部门对此事一无所知。而那个时候,张继峰已经开始起诉,并且一开始就是在神木县法院立的案。那么,那一次清查为何没有发现问题呢?“去年清查,张继峰自己没有申报过他入股煤矿的事,他打官司,按说法院也应该了解到他入股煤矿的情况了,法院也没向我们汇报。”王志雄说,神木县纪委是直到5月23日媒体报道之后,才知道张继峰的案件,才知道张继峰的违纪行为。

  王志雄介绍,按照规定,公务员违规经商非法获利,除掉本金之外的不当得利,要全部上缴国库。

  本组稿件由本报记者 薛振宇 采写

  神木县告煤矿讨分红法官称:自己被“逼上梁山”

  华商网-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张有效)昨日,本报报道了神木一法官状告煤矿索股权讨分红一事,引起榆林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金柱作出指示要求立即调查。当事法官表示,自己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入股法官:一等判决二等处理

  昨日,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说,自己与陈某是初中同学,此前两人关系一直很好。那时陈某缺钱,他才筹钱入股的。“180万元中,我自己的钱只占68万,其余都是农村老家亲友凑的,共有十七八户。”他说,陈某给的前几次分红,亲友们都如数拿到手。

  张继峰表示,现在压力很大,他认为自己入股煤矿的行为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我现在一是等待二审判决结果,二是等候组织对我的处理意见。”他说,他知道法官打官司的风险。这个案子不论结果胜输,他都难逃组织上的处理。其实他并不想打官司,但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失去股权没有分红,无法给老家亲友交代,所以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上诉人:没及时收回收条惹官司

  上诉人陈某说:“张继峰拿钱是让我在煤矿上给他挣点钱。当时称他在法院工作,我矿上有什么事情他可以帮我处理。他的房子折价43万,随后他筹了些现金,实物、现金算下来总共180万。”

  陈某称,当年是有不少同学朋友拿钱给他,让他在矿上帮着挣钱。他一一都给分了红,在他转让煤矿前也都陆续把款给退还了。“2007年给张继峰那300万,就是退股返还款。钱退了,只是没及时收回他手上的收条,才导致出现后来的纷争。都是老同学,没想到他拿那个收条把我告了。煤矿现在已经不是我的,我咋给他股份?”

  神木县委:是否退股成关键

  接到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指示后,神木县委书记郭宝成立即召集纪委书记、法院院长和监察局局长,就相关情况了解和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

  神木县委向榆林市委报告称:经初步了解,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给张继峰夫妇退还了两次共360万,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也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

  神木县委认为,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将按照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官财两空才算正义?——“神木法官讨要千万红利”之辩

  陕西神木县法院法官张继峰入股煤矿180万元,在已得600万元红利之后,近两年未得到红利,便将煤矿方告上法庭讨要1100万红利。今年2月2日,法院一审判张继峰胜诉,但煤矿方不服并上诉。日前这桩案件被媒体披露,并引起舆论巨大争议。5月24日,榆林市委召开专题会议,要求启动问责程序,张继峰也被免去监察室副主任一职。25日,神木县成立清理纠正公务人员入股煤矿领导小组,重点清查各级领导干部。

  26日下午,本报评论部邀请部分法律界专家学者、公检法系统公务人员、媒体人士和市民代表,在充分尊重独立审判的原则下,共同探讨本案所引发的法律内外问题,以助于推动社会更全面地来理解这一貌似荒诞的事件。

  合同是否有效?

  ——— 法律不要割裂开作解释

  张君(法官):张继峰参股煤矿一事应从两个方面来认识:其一,《公务员法》和《法官法》规定禁止公务员、法官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并明确规定公务员、法官违反该规定应当给予处分。目前,神木法院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对张继峰法官免职并进行调查是适当的。其二,根据民事法律的一般原则,张继峰作为自然人,其具有民事主体资格,有能力享有民事权利并承担民事义务,可以参加民事活动。法院对其以法官身份参与营利活动的处分,属于法院内部管理行为,不影响其作为民事主体,参与投资分红的权利。作为煤矿投资人,张继峰享有与煤矿其他股东平等的参与煤矿分红的民事权利。

  闫玉新 (陕西省律协金融证券委员会副主任):本案法官身份具有两重性,一是公民,二是公职身份,忽略身份特殊性,是有问题的。《法官法》等有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规定,一审法院认为这是“管理性强制”,不是“效力性强制”,这个说法也有问题——— 即便我们认为没有规定“效力”问题,但规范“不可以参与”,等于是个资格表述——— 资格是合同主体有效与否的关键。

  金博 (西安工业大学法律系主任):按照《合同法》是有效的,按《法官法》就无效了。本案如果只是适用《合同法》,而不是《法官法》,显然不合适。《法官法》等禁止公职人员从事营利性经营活动,什么叫经营活动?不等同于投资活动,法官的投资行为,可能是投资当中的经营行为。比如买股票、买债券、买房产投资,都可以。关键是经营活动——— 禁止的是以参股的形式。这个案子,就是一个“参股”,不管什么公司,都是在禁止之列。法官不能参股,是你知我知的,企业让他参股,双方都有违法的故意,所以是需要没收的。

  陈杰人(媒体人士):有人认为横山法院判张继峰胜诉,符合法理而只是有违情理。这样的说法,其实是误读我国有关合同法律制度。《法官法》规定了法官不得有的11种行为,其中就包括不得从事营利性的经营活动;《公务员法》也规定,公务员不得从事或参与营利性活动,不得在企业或者其他营利性组织中兼任职务。根据这两项法律的明确禁令,公务员参与营利性经营活动违反法律。《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又规定,合同如果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则属无效。《民法通则》第五十八条第五项也有类似规定,即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的民事行为无效。

  因此,法院不应判张胜诉,最多只能判由煤矿返还其当初入股的股金,并根据银行同期利率计算利息。

  杨春平(西北政法大学副教授、公司诉讼法律中心副主任):就法律谈法律,中国法律似乎是割裂的——— 同样的一个案件,针对民事似乎有效,而针对《法官法》却无效。但事实上,不是法律割裂,而是法官给生生割裂开来了。就本案而言,最高法院有相关规定——— 法官应该努力做好本职工作,严禁有个人经商之类的行为。不能认为,依照《合同法》,就有效,依照 《法官法》才无效——— 这种割裂的“两条路”看问题是不对的。

  傅达林(高校教师):一审判决是可以商榷的,但不能断定它是一个错案。如果放在美国或其他国家,按照他的理解没有明显违背法律,即便和老百姓愿望有差别,这样独立判决可能也没什么问题。放在我们这断案子之后还要考虑社会效果,比如认为他损害国家利益什么的,可也有问题:如果这个案件不是入股煤矿,只是炒股或者投资别的话,怎么来看?

  “官财两空”或是情绪超越理性

  ——— 司法如何直面民意

  马九器:从网络和媒体上看,舆论几乎是一边倒的,就是希望当事人“官财两空”。如果结果真的是这样子,算不算就是实现了正义呢?

  纵建平(企业法律顾问):我想站在社会和老百姓的角度谈一谈。很多法学专家谈到了对程序的尊重,我倒是觉得,老百姓更看重结果。不妨从实体正义往程序里去推——— 如果是非法所得,那么法律不会保护。官员入股煤矿,中央三令五申要清理,都没能阻止,你的收入就是非法的。当然,政府纠正这种错误收入,也不要矫枉过正,一定要拿出一个非常重的处理结果,应该依照现有法律路子找到法条支持。

  谌洪果(法学博士):我们就是要用公开方式把法律关系搞清楚,不搞道德判断、政治判断,否则这样的结果是没有意义的。最怕不说理,情绪化地就说谁谁该杀、谁谁“应该”官财两空,哪天这种粗暴的逻辑就会降到咱自己头上。老百姓的民意是反对特权、反对官民贫富差距,但法律认为这个法官是错误,是违反了公职人员管理规定,同样都是否定,而要把这个道理告诉老百姓——— 不是迎合民意,而是有法律可依。

  闫玉新:应该提醒,民意胜利和法律胜利不一定矛盾,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必然的矛盾逻辑。我认为,法律没有那么玄虚的,无外乎人情事理。民意说某件事情如何,对法官经商有仇视心理,这种情绪和法律正义没实际上的冲突。

  金博:法律就是民意,所以遵法执法就是最大的民意。司法是提炼出来的民意,要通过司法引导公众,按照法律规范去做事,才是对的。

  贾万宝(法学副教授):司法独立,强调司法不能受民意左右。怎么看民意?是不是主流民意?现实而言,恰恰民意发挥了很重要的作用。一定程度上也推动了国家法治的完善。民意已经有了基本的是非标准的判断能力,还是值得考虑的。

  庾向荣(法官):张继峰受到党纪政纪处理,当是应有之义。至于所得的千万巨款,如果仅以“任何人不能从违法行为中得益”而予以没收,那么依据明显不足。而且在官员入股并非个案的情况下,仅处理一名主动冒出来的法官,又显失公平。

  怎样“收场”最有价值?

  ——— 法治路径,不是人治路径

  杨春平:我觉得,法院只要遵照专业性客观性,独立的审判,怎么判都是可以接受的。至于引发出来的其他社会问题,只要独立审判,不用怕社会议论。我们相信专业,不想对背后的东西过度猜测,但也要警惕,不能用过多政治考量超越法律考量,也不希望按照人治的手法来解决问题。

  傅达林:二审法院比较难判,怎么都会有争议。超越个案意义上讲,司法一调解,意义就不大了。我们一方面主张司法要有独立性,一方面法官有很多问题,我们有时候两难,摇摆——— 民意要考虑,这样调整一点,然后又往那边调整一点。

  闫玉新:维持原判,还是改判,都可以接受,而我预期,二审很可能会调解,这是一种和稀泥的方式,是大家最不想接受的。

  谌洪果:涉及到合同资格问题,身份资格有瑕疵,但是否一定导致合同行为无效?这个是非常重要的命题。今天假如你身份不合法,我就合作投资,然后说你身份不合法强占,肯定不行——— 单纯这样推论,以后会乱套的。也有人提出,要没收,要充公,也不合理——— 这钱凭什么就该国家所有?螳螂捕蝉黄雀在后,假定两个人经营是正常的,作为更大的利害人也不能借助正义之名就完全强占了。

  庾向荣:我更为关注的是我国法官职业的尴尬地位,以及法官职业尊荣的衰落。在我国的制度设计中,法官同样是公平正义的化身。但这样的地位更多地停留在理论上,在实际生活中,法官既不崇高,又不权威,甚至还有些低三下四。在这样的大环境下,法官怎能保持超然的品性?又怎能保持超乎常人的道德标准?我们可以说,像张继峰法官违法入股这样的行为是在自毁长城,更可以说,他也是环境的牺牲品。

  荒诞的故事严肃的命题

  ——— 暴露多少漏洞就该补多少

  谌洪果:普通人、专家对这个事情认识基本一致——— 违法违纪。专家是侧重法律逻辑,老百姓更强调心理感受。我觉得作为学法律的,不应该只关注实体问题,而应该关注程序。看了一审判决书,学理性的东西能够应用到判决书里,已经很不容易了。从法理层面来分析,即便上级法院推翻了一审判决,也不能简单地说一审法官就是“判错”。我们在什么意义上才可以判断法官的“错误”?评价案子,一定要从职业伦理角度去考虑。转向今天这个法官引出的命题——— 我们要搞清楚,今天的法官应该干什么。

  这个法官最后应该是竹篮打水一场空。这样做可以暂时平息民意,但实际上不是按照程序办法解决,不要如赵作海案的平反,和当初一样用不合适的办法来操作。关注这个案子,关键要捍卫职业伦理的纯洁性问题——— 如果有职业伦理的观念,一审法官可能也不会这样判,这位张继峰也不敢明确公开地争取权益——— 他用法律的方式,争取一种反法律的权利,是因为他没有意识到自己的伦理和职业身份。

  张贵峰(媒体评论员):真正需要扭转和避免的,并不只是一审判决的荒唐,而是其背后官员投资且没能得到有效制约的荒唐。不得不说,在这方面,我们还有许多明显的制度漏洞亟待弥补。在 《刑法》中,我们也没有一个专门配套的诸如“公职人员非法经商”这样的罪名。于是,除非被同时查到贪污受贿、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公务员几乎不用担心会因此受到刑律追究,一般最多也就是一个纪律层面的处分便能了事了。

  傅达林:关键是怎么弥补禁止公职人员投资行为的漏洞,把这些责任都加到法院身上,他们也很难办。判决很可能受到民众的抵触,如果视为合同无效的话,似乎符合民意,但对于法官来说是不公正的。民事的归民事,行政管理归行政管理,似乎也说得通,可为什么引起强烈非议?关键是对公务员、法官这类行为缺少明确规范。比如禁止官员违规炒股,可缺少责任追究的规定……以后治理法官公务员参与这种活动,单纯靠民事法律可能解决不了——— 这次怎么解决,将起到示范作用。

  网言网语

  ■煤炭行业投资回报率每年180%?国资委出来解释一下,煤炭国企赚的钱哪里去了。

  ■入股煤矿有那么高的利率?是否谁都可以入股?俺是名退休工人,可以入股吗?请法院告知,谢谢!

  ■煤矿工人以命挣钱,落个廉价;矿主法官以钱生钱,一本万利。

  ■不知矿工和矿老板的劳动争议案件在这位法官手里会是怎样的结果?

  ■一百多万投入,几年就变成了一千多万,十倍的利润,是暴利了。

  ■哪个厂子、哪个矿山里领导没有干股啊?最次,年底也有分红!这是实情!

  ■一边当官一边为商,连“官商勾结”都省了。

  ■660万元红利,交了所得税没有?问一下。

  ■法官入股煤矿的180万是哪来的,榆林法官的“正当收入”这么高?

  ■免职了就可以合法索红了。

  ■“免职”——又一个带薪休假等候提拔的“好干部”!(摘自人民网强国论坛、网易跟帖等)

  媒体视点

  处理应该“下下签”

  白岩松(央视评论员):我觉得这个法官一切都很明白,之前他会钻漏洞,他一定知道在2005年已经明确下了规定,要求所有人都退股,而他没有退,而且他一开始用的就是隐名合伙人的方式,并没有把自己的名字直接摆放到合伙人当中。这样一个懂法律的人,敢公开起诉,而且他赢得了胜诉,因为他知道这是用《合同法》来说事,还不能拿《公务员法》、《法官法》说事,所以他一定能够把这笔钱赢回来,人家恐怕退路早已经想好了。

  我觉得在这件事情的处理上还应该有下下签。依照《公务员法》对他进行就地免职,这恐怕不出乎他预料,仅仅是下签而已。接下来的下下签就是他获得的这种违规收入,是不是应该也一并拿掉,那我觉得,从还社会公平来说是应该的。

  本版稿件由本报评论员田德政 马九器 采写(华商报)

(责任编辑:杨建)
上网从搜狗开始
网页  新闻

我要发布

近期热点关注
网站地图

新闻中心

搜狐 | ChinaRen | 焦点房地产 | 17173 | 搜狗

实用工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