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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木法官向煤矿讨千万元红利续:传其是法院首富

来源:华商网
2010年05月26日23:52

  华商网榆林特快讯:(记者 孟子发)近日,神木县入股法官张继峰向煤矿讨1100万红利一案被媒体披露后,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5月26日,记者在神木县法院了解到,5月24日,神木县法院已经免去张继峰监察室副主任职务,并成立由一名副院长和纪检组长牵头的神木县人民法院清理干警煤矿入股相关问题工作领导小组,对全院干警投资煤矿问题重新清查,组织全体干警重新学习相关法律法规。

  传闻:张继峰是县法院首富

  张继峰状告煤老板索要1100万分红一审胜诉的消息在神木县成为民众热议的话题,也有对他的各种说法。“张继峰人平时比较高调,县法院人称他是神木县法院首富,很有钱的人。”一位不愿透露姓名的知情人对记者说。

  “老张很可怜,他的大儿子不幸遭遇车祸身亡,他的妻子因为思念亡子也精神失常。早年我们在一个镇上工作时,他的日子过的很清贫,最近几年听说还可以。”老张以前的一位同事说。

  关于张继峰是县法院首富一说,记者在县法院采访求证时,办公实一名负责人表示没有听说过,李保平院长说:“这个事我们不作评价,你们还是多采访一些人”。

  回应:对于案件审查我们有责任

  神木县法院院长李保评表示:对于张继峰神木县法院起诉煤老板陈某索赔1100万分红一案,神木县法院经过初步审查,认为张继峰本人就是神木县法院的工作人员,这个案子在这里审理明显不合适,就报请榆林市中院,后来榆林市中院指定横山县法院异地审理。我们对于这个案子的审查、立案是有责任的。

  李保平说:“我作为院长负主要责任,我们审查得太粗了。如果严格一些的话,神木县法院就能在立案这个环节上把这个案子卡住了,也就不会有现在这个结果了!”李保平还说:“当时神木县法院也已经发现了张继峰入股煤矿的情况,却没有向上级汇报,主要原因就是我们认识不足,责任心不到位,毕竟张继峰的法官身份太特殊了。入股煤矿的行为是决不允许的。”

  最后,记者在神木县纪检部门了解到,神木县成已经立了“清理纠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国有企业负责人投资入股煤矿领导小组”,要求各部门各乡镇首先进行自查,然后县上派出5个工作小组挨个排查,清查的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具体的清查工作什么时间可以结束,还没有准确的时间。

  神木县告煤矿讨分红法官称:自己被“逼上梁山”

  华商网-华商报榆林讯(记者 张有效)昨日,本报报道了神木一法官状告煤矿索股权讨分红一事,引起榆林市委高度重视。市委书记李金柱作出指示要求立即调查。当事法官表示,自己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入股法官:一等判决二等处理

  昨日,神木县法院监察室副主任张继峰说,自己与陈某是初中同学,此前两人关系一直很好。那时陈某缺钱,他才筹钱入股的。“180万元中,我自己的钱只占68万,其余都是农村老家亲友凑的,共有十七八户。”他说,陈某给的前几次分红,亲友们都如数拿到手。

  张继峰表示,现在压力很大,他认为自己入股煤矿的行为违反《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有关规定。“我现在一是等待二审判决结果,二是等候组织对我的处理意见。”他说,他知道法官打官司的风险。这个案子不论结果胜输,他都难逃组织上的处理。其实他并不想打官司,但与陈某多次协商未果,失去股权没有分红,无法给老家亲友交代,所以打官司是“逼上梁山”。

  上诉人:没及时收回收条惹官司

  上诉人陈某说:“张继峰拿钱是让我在煤矿上给他挣点钱。当时称他在法院工作,我矿上有什么事情他可以帮我处理。他的房子折价43万,随后他筹了些现金,实物、现金算下来总共180万。”

  陈某称,当年是有不少同学朋友拿钱给他,让他在矿上帮着挣钱。他一一都给分了红,在他转让煤矿前也都陆续把款给退还了。“2007年给张继峰那300万,就是退股返还款。钱退了,只是没及时收回他手上的收条,才导致出现后来的纷争。都是老同学,没想到他拿那个收条把我告了。煤矿现在已经不是我的,我咋给他股份?”

  神木县委:是否退股成关键

  接到榆林市委书记李金柱指示后,神木县委书记郭宝成立即召集纪委书记、法院院长和监察局局长,就相关情况了解和分析,并拿出处理意见。

  神木县委向榆林市委报告称:经初步了解,该案已进入二审阶段。在一审审理过程中,被告煤矿方陈某认为,2005年2月张继峰夫妇以隐名合伙人入股,后来国家不允许公职人员入股煤矿,他们就给张继峰夫妇退还了两次共360万,算是退股,后来给的300万也是张继峰夫妇退出经营的费用。

  神木县委认为,张继峰是否在2005年9月22日退出煤矿股份,应是处理这一事件的关键,而这一事实双方分歧很大,只能由二审法院作出判定。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已于2005年9月22日前退出股份,则张继峰煤矿入股问题不构成违纪;如二审法院认定张继峰在2005年9月22日前仍未退出股份,将按照规定,对张继峰予以严肃处理。

  “公民”张继峰还是“法官”张继峰

  ■ 马九器

  神木县法官张继峰冲冠一怒告上法庭讨要入股煤矿红利一案,因法院一审判决法官胜诉而在全国引起轩然大波。

  舆论的惊呼与忧虑普遍来自一审判决后可能形成的一些导向混乱:这是否意味着 《合同法》的权威在实际中胜过《公务员法》、《法官法》?这会不会以法律的名义遮蔽或冲淡“红顶商人”的禁令,助长公职人员的非法经营活动?会不会在看重民事法律的同时,却忽略和湮没了公权自身的规范?一句话,该案的最大焦点在于不同法律之间如何取舍、民权和公权的矛盾如何处理。

  从民法民权角度而言,张继峰也是一位公民,他的各种民事权利理应受到法律保护,因此一审法官严格按照《合同法》维护公民张继峰的权利,我们必须坦承这是一种可贵的司法独立精神,毕竟它没有忌惮于该案的特殊性,也没有对可能产生的后果多虑,程序和依据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

  从公权角度而言,法官张继峰又是一位国家公职人员,属于“特殊公民”,从更高的宪法层面而言,他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公民,而必须出于权力为公的目的而限制或让渡出一些权利,比如不能和一般公民一样随意进行经营活动——— 这样的目的正是为了实现更大的正义,即权力的正义,权力的正义往往是更多公民权利得以实现的基础。所以,法官张继峰的行为不应从一般公民的身份出发考量,两权相较取其重,在入股煤矿事件里,公权的身份显然要比公民的身份更为重要,毕竟法官公权的无规则之害要胜于公民个人的规则之利。

  当我们厘清了张继峰的 “公民”“法官”双重身份和双重利害冲突后,无论神木法官案二审结果如何,其意义都将超过一个普通司法案件,上升为一个具有标本意义的公共事件、法治事件。

  结果无外乎以下几种情况:

  一是维持原判,结果不变。这等于继续忽略张继峰的法官身份,而将其视为普通公民,这无异于一种变相的激励:国家公职人员可能在“公民权利”的保护下,更加肆无忌惮地从事经营活动,使公权的有序变得波谲云诡,公权滥用的口子一开,更多公民的权利被侵害反而可能更加容易。

  二是维持原判,但张继峰将受到纪律、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惩治。法官的乌纱可能会摘掉,位子可能会拿掉,甚至还可能被清除出法院系统。名誉扫地、饭碗被砸,可上千万的红利却一文不少。这是《公务员法》和《法官法》的悲哀,因为两部法律不仅没能约束一名法官使其循规蹈矩,反而是羸弱的惩罚漂白了“出轨公权”身上的原罪,从此身家千万泛舟江湖。这样的结果又是一种隐喻:公权在手时很容易用公权身份谋利,一旦翻船大不了还原为“一介草民”,这即使不叫激励,也可称为放纵。

  三是维持原判,但依据公务员法和法官法以及其他规定,认定其所得红利为非法所得,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四是改判法官败诉,然后对其进行纪律和法律的调查,最终依法进行惩处。这样的结局,不仅巧妙地化解了法律之间的两难取舍,还有效地处理好了公权和私权的矛盾关系。

  或许还有其他结果。作为舆论一方,我们尊重法院的独立审判,也尊重法官对法律的应用,但是同为社会正义的维护者,我们有责任关注事件结局所造成的影响和导向,尤其是当该案的判决结果将成为公权作为的风向标时。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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