早报记者 刘秀浩
对最新热议的住房保有税建议,有业内人士提出,其对征税适用范围仍相当含糊。
“以新增面积计算”,究竟指的是新建成并取得房产证的面积,还是对于存量住房进行新交易而取得的面积?指的是多套新增房屋面积的总和,还是单套新增房屋面积?
如果是指新建成的单套房屋面积,可以想象,今后开发商造房将会再次打擦边球,就像他们打“90/70”擦边球一样,建造一个大阳台,在竣工计算面积时低于起征点,等到交付的时候再免费帮业主封上阳台。
而且起征点如果以家庭为依据,那这个标准执行起来难度相当大。因为夫妻双方可以到任何一方的户籍所在地登记结婚,这意味着房产交易中心需要和全国的民政局系统联网,才能掌握“张三”和“李四”到底是不是夫妻的确切情况。而且,这还没有考虑到夫妻双方跑到美国拉斯维加斯去登记的情况。或者,房产交易中心或许会让购买者自行申报登记婚姻状况,就像申报第一套住房一样,最后则会导致这个“起征点”流于形式?
从法理层面来看,房产税方案最主要的问题是存在法律障碍。
上海市小耘律师事务所刘炯昨日提出,最新热议中的建议,基本可视作房产税。原因有二:
其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第四条的规定,房产税的税率,依照房产余值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依照房产租金收入计算缴纳的,税率为12%。即对于没有租金收入的房屋,房产税系按照房产余值的一定比例进行计算。而这一版本的税符合这一计税特征。
其二,税率为0.6%,正好是房产税法案中国家规定1.2%的一半。考虑到国家规定中房产余值系房产原值的70%到90%,即打了七折到九折(上海目前商业用房的房产余值多为八折),等于是在房产原值上打了五折。换言之,税率也可以视为仍维持国家规定的房产余值1.2%,只是在计算房产余值的时侯“甩卖”的幅度更大一些:以新增面积计算,超过200平方米以上的,按0.6%征税。
可查资料显示,现有房产税来源于1986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该条例规定由城市、县镇和工矿区的房产所有人等,按照房产余值的1.2%或租金收入的12%,每年缴纳房产税。房产的余值按照房产原值减除10%至30%计算,租金收入据实计算。
房产税属于地方税,条例中也明确规定,“对于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屋,免纳房产税。但对个人拥有的营业用房,或出租房屋,应缴纳房产税。”
刘炯指出,对于经营性房产的定义应该通过国家层面统一解释。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规定,“税收的开征、停征以及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依照法律的规定执行;法律授权国务院规定的,依照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关于房产税的开征问题,或者由全国人大通过的法律来规定,或者由国务院根据法律的授权来制定行政法规予以规定。
而针对传闻中的“以评估价计税,需按年支付相当于房产值0.8%的房产税”的房产税方案,刘炯同样认为,地方政府也没有权利做如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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