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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规定听证会应有低收入者 最少应有两套方案

来源:南方网
2010年05月27日06:29

  南方网讯 记者从省物价局获悉,该局今日(26日)推出《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等三个规范性文件,进一步规范政府定价行为。

  听证会:参加人选取应邀媒体监督

  针对社会对听证会的质疑,新颁布的《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的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依据国家《政府制定价格听证办法》,在增强听证会科学性、公正性、透明度方面做了一些完善和改进。

  听证会可授权听证委员会组织。《实施细则》明确,听证会可以设听证委员会,由组织听证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定价听证事项的具体情况确定。听证委员会由消费者,经营者,相关领域的专家、学者,与定价听证项目有关的其他利益相关方以及有必要参加的社会组织、政府部门代表及其他人员组成。听证委员会成立后,就要以听证委员会的名义公布听证信息、召开预备会、召开听证会、出具听证报告。听证委员会对指定的定价听证事项进行论证后,要就制定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提出具体意见交定价机关决策参考。定价听证结束时,听证委员会自行解散。

  听证会参加人的遴选更公开透明。《实施细则》规定,消费者人数不得少于听证会参加人总数的五分之二,消费者代表中应当有低收入阶层人员。听证会参加人的身份信息要进行核实。《实施细则》规定,在听证会参加人的选取过程中应邀请媒体参与或者邀请公证机构公证。监察机构要全程参与,确保遴选过程的公正透明。《实施细则》还规定,听证会参加人对定价听证方案可以发表意见、提出询问,定价听证方案提出人、定价成本监审人回答询问。主持人要保障各听证会参加人有合理时间来提出意见建议。

  定价听证方案更科学。《实施细则》规定,一般情况下,定价听证提起人应当制定两套或者两套以上定价听证方案征求意见,并可以委托相对中立的中介组织或者定价听证项目的经营者、行业组织起草部分方案,供听证会参加人分析、比较。《实施细则》还明确必要时可在听证会前组织预备会或实地考察,帮助听证会参加人充分了解定价听证事项,听取参加人对听证会组织工作的意见建议。

  政府定价:消费者有调价建议权

  依据《政府制定价格行为规则》,结合广东定价管理的实际,《广东省物价局关于政府制定价格管理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重点在严格程序、强化监督方面进行了补充和细化,以实现定价的科学、民主、规范。

  消费者有定调价建议权。《规定》明确,消费者、经营者及有关方面(以下简称建议人)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定调价建议,并以书面形式提交依据和理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查,确定受理的按规定程序办理,并及时告知建议人定调价决策,以确保消费者、经营者的意见建议得到充分尊重和体现,也督促价格主管部门适时定调价。《规定》明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根据经济社会发展情况以及社会各方面的反映适时制定和调整价格,不得以相关经营者未申请制定价格为由迟延或者拒绝定调价。

  重要定价方案公开由社会评议。《规定》明确,制定、调整事关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的商品和服务价格,且涉及金额较大的,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形成制定价格的方案后,应通过门户网站等形式公开方案供社会评议,但容易引发抢购、囤积,造成市场价格异常波动的定价项目除外。方案公开供社会评议的时间不得少于10日。

  对重点岗位关键环节加强监督。《规定》明确,将从事涉及面广、涉及金额较大的定价业务的相关责任人员纳入重点监督范围,并加强对定价成本监审、定价听证、专家论证、评审、集体审议、政策评估等环节的监督。

  《规定》还明确,制定专业技术性强的商品和服务价格或者新产品的试销价格,定价方案可以聘请有关方面的专家以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社会知名人士对方案进行评审。

  政策评估:评估不合格,政策须调整

  去年,省物价局在全国首次启动了价格政策评估,对实行了3年多的数字电视收费制度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的成功经验,省物价局制定出台了《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价格政策跟踪调查与评估的试行办法》(以下简称《试行办法》),试水打破“一价定终身”,对政府定价实行动态管理。

  重要价格政策纳入评估范围。《试行办法》规定,对正式实施超过3年,且关系人民群众基本生活需求、涉及金额较大或者社会反映强烈的价格政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具体评估事项。评估的主要内容包括:价格政策是否得到普遍遵守和执行,是否具有可操作性,实施绩效情况,是否达到政策预期目的和效果,以及分析价格政策制定依据的变化情况。

  评估可邀专家论证。《试行办法》规定,政策评估应当同时采取成本调查、问卷调查、召开座谈会、书面征求意见、相关政策比较分析、召开评估会等多种方式进行。必要时开展实地调研,或者邀请专家咨询论证。《试行办法》明确,评估会应当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专家、消费者、经营者以及行业管理部门参加,并向社会公布人员名单,还应主动邀请新闻媒体旁听评估会并进行报道。

  评估报告要向社会公布。《试行办法》规定,评估会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应当出具书面评估报告,并通过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政策评估报告应当包括评估工作的基本情况、评估内容分析、评估结论及建议和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未采纳评估建议应说明理由。《试行办法》规定,政策跟踪调查和政策评估的结论应当作为修改或者废止相关价格政策、完善配套制度和改进价格工作的重要依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相关业务机构根据政策跟踪调查或者政策评估结论调整政策的,原则上应当采纳所提建议,未采纳的应当在提请集体审议时说明理由。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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