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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出庭回答肇事者质疑 警方出庭作证或成常态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5月27日07:49
苏州民警出庭回答肇事者质疑现场
苏州民警出庭回答肇事者质疑现场

苏州民警出庭回答肇事者质疑现场
苏州民警出庭回答肇事者质疑现场

    “本案的现场勘查由我和另外5名警察制作,我保证向法庭如实提供证言。”

  5月12日下午,一名警官出现在江苏省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上,为法庭正在审理的一起交通肇事案出庭作证。

  据了解,应公诉机关要求,苏州工业园区交警大队申警官以现场勘查制作人的身份出庭作证。这是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成立以来首例交警出庭作证的交通肇事案。

  过失犯罪被告人“喊冤”

  2009年12月25日凌晨1时零5分许,28岁的公司女职员姚某驾车沿苏州工业园区一条街道上由南向北行驶,因疏忽大意,对视线范围内应该观察到的情况未予察明,驾车从酒后卧躺于人行横道线附近的一名男子身上碾轧而过,致该男子当场死亡。

  案发后,姚某驾车驶离现场……经法医鉴定,被碾轧男子系因车祸致颅脑损伤、合并多发伤死亡。

  2010年2月3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姚某被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

  案发后,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姚某应承担主要责任。

  今年4月20日,该案第一次开庭审理。法庭调查开始。

  公诉人:“你当天开车经过小区那段路的时候是什么情况?”

  被告人:“我开过人行横道的时候感觉车子有颠簸,到了红绿灯时候下车看了,没有看到什么。”

  公诉人:“你当天开车喝酒了吗?”

  被告人:“没有喝酒,当天有没有路灯记不清了,我开了近光灯。”

  公诉人:“你有没有观察路面?”

  被告人:“整个过程中有观察路面的,但可能有一两秒的时候回头没看路面。”

  公诉人:“经过那段路的时候车速多少?”

  被告人:“60公里/小时左右,没有看到路面上有人躺着。”

  公诉人:“你感觉车颠簸了一下有没有下车?”

  被告人:“感觉颠了一下,没有原地停车,后来到了红绿灯那里停下来,我老公下车看了,没有看到什么情况。”

  公诉人:“相关规定要求道路上出了情况要就地停下来处理?”

  被告人:“知道,但是当时觉得颠得不厉害,而且可能是轧到死猫死狗什么的,就没有当回事。”

  随后,姚某及其辩护人对现场勘查记录提出异议,称案发前后共有3辆车经过该路段,不能排除被告人碾压前被害人已经被其他车辆轧死的情况,认为交警部门制作人资质以及制作工具等存在疑问。

  被害人究竟被碾压了几次,因哪次碾压丧命、现场勘查记录成为指控犯罪的关键证据。

  警察“证人”有望常态化

  回想当初接到公诉人打来的要求自己出庭作证的电话时,申警官向记者坦言“确实感到有点意外以及一些顾虑”。

  申警官说,虽然从警20余年,具有现场勘查高级资质,对勘查笔录很有信心,但被要求出庭作证,这可是“大姑娘上轿———头一回”。

  “现场勘查笔录做得没有任何问题,我们出庭不是多此一举吗?”平时警务繁忙,要抽出时间出庭,加之此前从没有过被硬性要求出庭,对庭审程序等方面的问题也不太熟悉,出庭前,申警官透露自己多少带着一丝的“不情愿”。

  5月12日下午,该案二次开庭时,申警官以园区交警大队现场勘验制作人的身份站在了法庭上。当法庭宣读完现场勘验笔录后,审判员问被告人有无异议,并提示她可以向制作人申警官发问。

  被告人:关于碾轧痕迹不是重型车辆所致,是小型车辆所致,那是否可能是面包车所致?上次开庭公诉人说被害人胸部和头部都受伤了,不知道是否一次碾轧所致?

  制作人:到痕迹结束,长度27.6米,就是说被害人被车辆碾轧的时候有拖带的过程,那么这个过程中可能有多个部位被碾轧,不是被害人没有被拖带形成的多次碾轧。其次,从现场的录像分析,有一辆小客车出现的时候,明显有一个向右绕行的过程,且速度很慢,不可能形成60米长的散落物。另外,有一辆出租车的驾驶员证实看见被害人时尚未死亡,到被告人的车辆出现来看,车速快,符合形成现场散落物的速度。

  随后,辩护人向制作人申警官发问。

  辩护人:制作人所说的“一次碾轧成形”的结论怎么判断的?

  制作人:现场有散落的死者的碎片,且是成形的,没有被其他车辆轧过的痕迹。原因上面已经说过。

  辩护人:除了照片,有无其他证据形式证实碾轧痕迹?

  制作人:照片已经全部举证完毕,现场无其他车辆的制动痕迹。

  辩护人:有无聘请其他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员到场?

  制作人:我们现场勘查的人员有国家认可的资质,我是高级资质。

  在法庭上,申警官对现场勘查记录中的专业术语等进行了详细的说明解释,接受质询时当庭回答,从现场的死者尸骨、血迹等相关情况看,是“一次碾轧成形”,不存在二次碾压的情况。他还直观分析了现场勘查工作程序的合法、合理性,对法官、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发问一一予以答复。

  “警察对案发现场有着很直观的了解,掌握着很多能够全面反映肇事细节的现场照片,他们出庭作证并接受质询,有利于补充证据。比以往向法庭单纯提供‘情况说明’等书面材料更有说服力,更有利于消除被告人、辩护人的内心疑惑,促使被告人正确认识自己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也有利于增加法官的内心确信,取得较好的庭审效果。”庭审结束后,作为公诉人出庭的检察官傅佩芸感慨良多。

  而事情并没有就此结束,基于此案的审理经验,5月20日,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检察院会同苏州工业园区公安机关联合制定出一项“新政”———《检警联络官制度》,该制度尝试着将警察出庭作证的做法制度化、常态化。在《检警联络官制度》条文中,警官出庭作证已不仅仅局限于交警———“检察机关根据庭审需要,可以要求侦查人员出庭作证,就相关问题进行阐述说明,以提高相关证据的说明力。检察官对提前介入的案件、疑难复杂案件,可以通知公安机关派侦查人员到法庭旁听审理,进一步提高侦查人员的证据意识和侦查能力”。法制日报记者 杜萌 法制日报通讯员 胡庆合

(责任编辑:高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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