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年换届以来,临漳县人大常委会根据《关于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暂行办法》和代表本人的辞职请求,已先后接受24名县人大代表辞去了代表职务,并向社会进行了公布。其中1人因为身体健康原因,15人因为离开原领导工作岗位,7人因调离原选区失去其原有代表性,1人因为长期在外地经商不能很好的联系选民和履行代表职责。同时,县人大常委会还依法按程序在代表辞职的原选区补选出了新的人大代表。
根据选举法和代表法中关于代表可以辞职的有关规定,临漳县人大为进一步做好代表工作,保证代表与选民的密切联系,充分发挥代表作用,针对届中一些代表履职条件的变化和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表现,于2004年制定了《关于县人大代表辞去代表职务的暂行办法》。该办法规定“由于身体健康原因不能继续执行代表职务及其他情形需要辞去代表职务的”、“因其工作岗位需要而被选为县人大代表的领导干部,在其工作岗位职务被免除或其它原因离开该工作岗位的”、“ 因调离原选区或其他原因已失去其原有代表性的”、“不认真履行代表职责,未经批准连续三次不参加由县人大常委会或代表小组组织的会议、视察、评议、执法检查、调查等活动的”、“犯有严重错误且在群众中造成较大影响的”,代表本人应向县人大常委会提出辞去代表职务的请求。该办法的出台,打破了代表只要在届内“不死亡”、“不调出本行政区域”,能否较好履职一个样的“终届制”贯例。(郭峰) (来源:人民网-中国人大新闻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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