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昨天从市住建委获悉,6月1日起,建筑业企业一年内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将被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
市住建委表示,建设单位应依法承担工程质量责任,并对所建设的工程在设计使用年限内的质量全面负责。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降低质量标准。住建委还提出了加强质量控制的具体要求,设立工程质量数字图文记录制度和工程质量管理人员名册留存制度等质量管理要求。
市住建委表示,在今后的工程质量监督执法过程中,对于一年内同一建筑业企业被实施3次工程质量行政处罚的,启动动态核查,责令企业限期整改,整改期限不少于3个月,整改期间停止其招投标资格,停止为其开具出京承揽工程证明,被核查企业不得申请资质增项或升级。(记者翟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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