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生育费由生育基金全额支付 个人无需缴费
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下月施行
医疗费由生育基金全额“埋单”
本报海口5月27日讯 (记者袁锋)以往参加我省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期间都没有享受生育津贴。这种状况下月起将得到改变,《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我省的生育保险体制将变得更加“实惠”和利民。
据了解,在我省生育保险条例制定之前,施行的《海南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办法》是以省政府令于2001年7月颁布实施的。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介绍,在这些年的执行过程中,生育保险待遇水平不高,全省生育医疗费均按照医疗费支付范围的80%支付,个人负担20%。基金支付比例低,个人自费负担重,没有体现生育保险待遇应当高于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待遇的基本原则。另外,生育津贴没有被列入待遇项目,也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结余。这些都为参保人所诟病。
为了纠正这些问题,让生育保险真正利民惠民,省人大常委会今年年初通过的《条例》,体现了这一指导原则。简单来说有三点最明显的提高待遇和扩大待遇范围的变化。
首先是增加了生育保险基金列支项目。《条例》增加了生育津贴这一列支项目,女性参保人在生育期间可以享受一定的津贴,这在以前是没有的。一般情况是90天的津贴,难产者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第二是提高了生育医疗费用基金支付比例:符合规定范围的生育医疗费用由原来基金支付80%提高到全额支付。在此之前,据估算我省人均实际自费高达约40%。
三是扩大了享受待遇的主体范围。《条例》规定,夫妻双方只有男方参加生育保险的,其未就业的配偶可以享受除生育津贴之外的生育保险待遇。也就是说如果女方没有就业,仍然可以按规定报销生育医疗费。
生育保险个人无需缴费
本报海口5月27日讯 (记者袁锋 通讯员段晓晖)我省城镇从业人员生育保险条例即将施行,许多人关心这项保险的缴费问题,根据条例,这项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个人不缴纳。
据《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按本单位从业人员月缴费工资总额不超过0.6%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具体费率由统筹地区人民政府规定,并可根据生育保险基金收支情况适时进行调整。用人单位应当按月向征收机关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从业人员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条例》规定,缴费基数以用人单位从业人员本人实际工资总额确定。但不得低于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从业人员月平均工资的60%,也不能超过所在统筹地区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00%。
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有关负责人告诉记者,目前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过大,已不利于发挥基金的社会效益,必须进行调整。以2008年为例,当年参保人数79万多人,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1万人次,当年基金结余3967万元,历年基金累计已结余1.6亿元左右。
据悉,生育津贴没有被列入待遇项目,是造成生育基金大量结余的主要原因之一。另外,享受生育保险待遇面太窄,女职工享受待遇,男职工基本不享受待遇。以省直参保单位为例,参保人员当中男女职工之比为1.5:1。而育龄女职工,仅占参保女职工总人数的二分之一,加上实施计划生育,绝大多数职工仅生育一个孩子,待遇享受面较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