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华日军遗留毒气致人伤亡案判决 日本法院:很难认定日本政府责任
本报驻日特约记者 谢德良
据日本《朝日新闻》5月25日报道,来自中国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的丁树文等48人起诉日本政府,要求对方为侵华日军遗留毒气罐泄漏、致多人伤亡事件进行赔偿一案,24日东京地方法院以“很难认定(日本)政府负有法律责任”为由,驳回中方诉求。
2003年8月,在齐齐哈尔市的住宅建筑工地等处,发生侵华日军遗留毒气罐泄漏、致多人伤亡事件。原告丁树文等48名受害者及家属,决定起诉日本政府,索赔14.3亿日元(约合人民币1.08亿元)。丁树文等原告称,这是自1997年《禁止化学武器公约》生效以来,首次出现的在华遗留侵华日军毒气泄露致人伤害案。《禁止化学武器公约》规定,武器拥有国有义务对遗留在他国的化学武器实施销毁,而日本也批准了该公约。东京地方法院审判长山田俊雄首先承认日军化学武器和事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他表示:“日本政府负责人在事故发生前,预见到了遗留在齐齐哈尔市内侵华日军驻地和相关设施的化学武器,可能对附近居民生命及身体造成危害。”但他又表示,“在事故发生前要全部调查遗留在中国全境的毒气武器,是极为困难的,也无法认定相对于其他地区、应优先对齐齐哈尔市展开现场调查。”因此否定了日本政府应对此负有义务责任。
在参与起诉的48人中,有一个17岁的女孩。接到判决后,这位女孩愤怒地质问:“为什么承认被害者的痛苦,却不承认自己应负有的责任?”这个女孩在读小学三年级时,曾因双脚接触被毒气污染的地面,导致皮肤损伤,并留下记忆力下降等后遗症。她质问道:“为什么在和平年代出生,却成为战争的受害者?”她希望和其他受害者一起努力,最终获得公正的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