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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法制办等就《全国人口普查条例》答问

来源:新华网
2010年05月28日17:37
  新华网北京5月28日电《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将于2010年6月1日施行。国务院法制办、国家统计局负责人28日就《条例》的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问:为什么要制定《条例》?

  答:人口普查是重大的国情国力调查,是和平时期最大的社会动员,涉及每一个人、每一个家庭以及社会的各个方面,需要社会各界及公众的理解、支持与配合。同时,人口普查工作也是一项庞大的社会系统工程,需要强有力的领导和严密的组织,普查机构的设立、普查人员的选调和培训、普查经费的安排、普查的宣传动员、普查数据的采集、汇总、处理和发布等,都需要有关部门和单位的积极参与和配合。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特别是依法行政观念逐步深入人心,公民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因此,为了科学有效地组织实施全国人口普查工作,依法规范人口普查活动,维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调查对象的信任、支持与合作,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制定《全国人口普查条例》,对普查目的、普查原则、普查任务、普查对象、普查范围、普查的组织实施等作出规定,是十分必要的。

  问:为什么要开展人口普查?

  答:世界各国都把掌握准确的人口数量、人口素质、人口结构和人口分布等情况,作为科学治国和宏观决策的基础。通过人口普查,可以全面了解我国人口和住户的性别、年龄、民族、国籍、受教育程度、行业、职业、迁移流动、社会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况等基本情况。这些信息将在各级政府制定政策中发挥重要的作用,并且最终会使每个参与普查的人受益。2000年第五次全国人口普查以来,我国的人口状况发生了很大变化。组织开展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查清10年来我国人口在数量、结构、分布和住房等方面的变化情况,对于科学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统筹安排人民的物质和文化生活,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问:人口普查对象包括哪些人?

  答:《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是指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自然人以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包括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这里的“境内”指的是海关关境以内,不包括港澳台地区。根据这一规定,凡普查标准时点在中国境内的自然人,无论是大陆常住人口、港澳台侨人员还是外国人,原则上都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在中国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国公民,包括驻外使领馆人员、出国留学人员、外派劳务人员等,也属于人口普查对象;已经在境外定居的中国公民,不属于人口普查对象;来华出差、旅游等在中国境内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员,也不包括在人口普查对象范围内。

  我国前五次人口普查,只调查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并在境内常住的人口。2010年第六次人口普查,首次明确将我国境内的境外人员也作为普查对象。将居住在本国的外国人纳入人口普查,是各国人口普查的通常做法,也是联合国的建议。《联合国2010年轮人口和住房普查的原则和建议》将人口的国际迁移作为人口普查的核心内容之一。

  问:人口普查对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为了充分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合法权益,赢得普查对象对普查工作的理解、支持和配合,《条例》在保护人口普查对象的权利方面作了严格规定:一是人口普查对象提供的资料,应当依法予以保密。二是单个人口普查对象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外提供、泄露,不得作为对人口普查对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依据,不得用于普查以外的目的。三是人口普查中获得的原始普查资料,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存、销毁。四是对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单个普查对象资料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同时,为了确保人口普查对象依法履行普查义务,《条例》规定,人口普查对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和本条例的规定,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资料。我们相信所有普查对象都会积极支持、认真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问:普查员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答:普查员在普查中有权就与人口普查项目有关的问题询问普查对象,有权要求普查对象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信息。普查员不得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要求普查对象提供不真实的人口普查资料。普查员在执行普查任务时,应当主动出示普查证件,并对在人口普查中所知悉的单个普查对象的资料或家庭情况,依法履行保密义务。

  问:如何保证人口普查数据质量?

  答:为了保障人口普查数据质量,《条例》作了如下规定:一是规定普查机构、普查人员依法独立行使调查、报告、监督的职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涉。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各单位及其负责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依法搜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及其他单位和个人伪造、篡改人口普查资料,不得对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拒绝、抵制人口普查违法行为的普查人员打击报复。二是要求人口普查对象对其签字或者盖章的普查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三是要求普查机构和普查人员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虚假的普查资料。四是规定人口普查实行质量控制岗位责任制,普查机构应当对人口普查实施中的每个环节实行质量控制和检查,对人口普查数据进行审核、复查和验收。五是规定国家统计局统一组织人口普查数据的事后质量抽查工作。六是明确规定了对普查数据弄虚作假等行为的处罚。
(责任编辑:刘士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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