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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首次以法律形式确立灾害普查

来源:中国网
2010年03月30日10:12

  国新办就《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等情况举行发布会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定于2010年3月30日上午10时举行新闻发布会,请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将介绍《气象灾害防御条例》颁布实施等方面情况,并答记者问。以下为文字实录:

  主持人 华清: 女士们、先生们,上午好。欢迎大家出席国务院新闻办新闻发布会,《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将于4月1号实行,所以今天我们特地请来了中国气象局局长郑国光先生、国务院法制办副主任郜风涛先生,请他们介绍条例颁布实施的有关情况,并回答大家感兴趣的问题。首先有请郑国光先生介绍情况。

  郑国光: 女士们、先生们,很高兴与大家在此见面,感谢大家对气象灾害防御条例和气象防灾减灾工作的关心和支持。一会儿国务院法制办郜风涛副主任将就条例出台的主要意义和主要内容向大家做一个介绍。根据主持人要求,我先就条例的特点和学习贯彻条例给大家做一个说明。

   关于《气象灾害防御条例》的特点:

  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第五章“气象灾害防御”相关规定,在总结多年来气象灾害防御实践经验的基础上,对有关内容进行了深化和细化,从而做出有可操作性的具体法律规定。条例充分吸收了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气象灾害防御工作的一系列方针、政策的精神,并加以概括总结,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法律规定。条例充分注意到了新时期气象灾害防御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和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有针对性地规定了气象灾害防御的有关制度和措施。

  相对于气象法而言,条例具有五个方面的突破和四个方面的深化。

  “五个突破”是:

  第一,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防御原则、机制。依法确立了政府统一领导、多部门配合、社会广泛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机制,使“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社会参与”的气象灾害防御体系进一步健全。

  第二,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确立了气象灾害普查、风险评估和区划制度。

  第三,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明确了各类气象灾害的预防措施。气象灾害重在预防,条例针对不同气象灾害的特点,对台风、大风(沙尘暴)、暴雨、暴雪、低温、高温、大雾、霾、雷电等气象灾害规定了不同的预防措施。

  第四,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空间天气灾害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作出规定。这是一个新的领域。条例规定,各级气象主管机构应当做好太阳风暴、地球空间暴等空间天气灾害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

  第五,首次以法律规范的形式对气象灾害应急工作作出规定。积极有效的应急处置是减少气象灾害损失的重要手段。条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为依据,对气象灾害应急预案的启动、解除,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的应急措施,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在应急处置中的职责和义务,分别作出了规定。

   同时,条例在四个方面对气象法的有关内容加以深化:一是深化了气象灾害防御规划体系建设制度;二是深化了气象灾害监测预警能力建设;三是深化了农村地区气象灾害防御工作;四是深化了雷电灾害防御组织管理制度。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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