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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二督查组与安徽政府交换意见

来源:中国政府网
2010年05月31日16:39

  5月27日,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二督查组就督查情况与安徽省政府交换督查意见,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副主任、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杨元元,安徽省副省长黄海嵩出席会议并讲话。国务院安委会第十二督查组全体成员、安徽省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了会议。

  会上,杨元元对安徽省在安全生产工作方面所付出的努力和取得的成效表示肯定。杨元元表示,安徽省委、省政府高度重视安全生产工作,坚决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部署,以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为目标,认真落实政府监管和企业主体责任,强化重点行业领域监管,努力构建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全省安全检查生产工作取得了新成绩、新进展。

  杨元元强调我国目前正处在工业化快速发展时期,同时又处在安全生产基础薄弱、矛盾凸显、隐患增多、事故易发的特殊时期。一些长期积累问题存在的同时,还面临着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安徽省近年来未发生重大事故,但潜在危险因素很多。希望安徽省各级部门要时刻提高警惕,警钟常鸣。要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体制机制,建立健全预防和减少事故的长效机制。要进一步求真、求实、求细,严格监管,深化整治,落实措施,全力抓好安全生产各项工作。

  会上,督查组就此次督查情况向安徽省政府反馈了意见。督查组指出安徽省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主要表现在:1、新建煤矿安全监管责任不明确。2、部分新建煤矿存在边审批、边建设的问题。3、建筑领域非法违法问题突出。4、重大隐患整改率较低。5、应急管理工作有待进一步加强。6、企业安全隐患整改不及时,职业危害防治亟需加强。

  针对此次督查中发现的问题以及安徽省下一步安全生产工作,督查组提出建议:一是进一步统筹经济社会发展和安全生产,做到同步规划、同步部署、同步推进。安徽省近几年经济增长速度快,能源资源需求激增,安全生产压力凸显,建议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时,要强化产业政策的引导,继续调整和优化产业结构,积极淘汰落后和危及安全的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二是尽快落实新建、改扩建煤矿的安全监管责任。建议按照谁审批(核准)、谁监管的原则,尽快明确在建矿井的监管责任,加强对在建矿井的日常监管,严厉打击未通过审批就开工建设矿井的违法行为,严防煤矿建设过程中的事故发生。三是做好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的安全准入工作。制定产业转移示范区建设安全发展规划,严格落实安全许可制度和安全准入,加大安全投入,做到不新欠帐,逐年还清旧帐。四是继续高度重视煤矿安全监管工作。安徽煤矿开采条件复杂,瓦斯和水害尤为突出,严防出现麻痹松懈情绪,进一步落实各项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煤矿重特大事故。五是结合安徽产业经济发展特点和事故规律,进一步深化金属与非金属矿山、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水上交通、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重大隐患和重大危险源的治理和监管。六是尽快整改重大隐患,加强安全基础管理和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做好已查出重大隐患的整改落实工作,建立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进一步改进企业基础管理和现场管理工作,提高企业安全生产水平;进一步加强化工、矿山等行业领域职业危害的预防治理工和,改进生产工艺和技术装备,开展职工职业健康教育,加强劳动防护用品配备。七是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加快应急机构组建工作;加强应急预案的修订工作,切实提高应急预案的针对性、实用性、操作性;加强对基层应急演练的组织和指导,规范演练流程,做好总结评估,提高演练效果。

  当天,杨元元及督查组一行在安庆市开展安全生产督查工作。听取了枞阳海螺公司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并实地查看了现场安全生产情况。(李静)

(责任编辑:李孟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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