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息时报讯 (记者 朱小勇)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可对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或者未取得相应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采取限行等交通管制措施。昨日,《广东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草案)》(以下简称《修订草案》)提交本次会议审议。《修订草案》规定,地方政府采取交通管制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在正式实施15日以前向社会公告。《修订草案》删除了对机动车超标排放进行罚款、吊销营运许可证等行政处罚措施,而是修改为暂扣行驶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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