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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高院解读国家赔偿法 称纳税人埋单赔偿合理

来源:大洋网-信息时报
2010年06月01日00:54

  信息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通讯员 林晔晗 曹雨轩 张怡音) 修改后的赔偿法对像“躲猫猫”这样的刑讯逼供事件是否有更好的规制?赵作海能否依新法申请国家赔偿?新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备受各界特别是网民的关注。昨天下午,广东省高院副院长刘恒军就修订后的《国家赔偿法》所涉及热点问题与网民进行在线交流,35万名网民在线“拍砖”、“灌水”。

  据刘恒军介绍,广东法院从1995年至2009年期间,共受理1000多件司法赔偿案件,决定赔偿金额达3000多万元。尤其是近3年来,广东法院实现了收结案件良性循环,决定赔偿的案件以及决定赔偿的金额也呈现大幅提高的新局面,仅去年一年就有数百万元。

  关注1

  赵作海能否获更多国家赔偿?

  “新法没实施他无法申请精神赔偿”

  网友anni:请问院长对赵作海案怎么看,他被错误关押11个年头只得到了65万元国家赔偿,但现在他反悔了,提出要通过诉讼途径寻求不低于130万元的国家赔偿,你怎么看待这个问题?

  刘恒军:新法律有实施的期限,只能对实施后发生的案件和事实产生法律效力,在此之前发生的案件仍然适用原来的法律,不能适用于新法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将于12月1日开始实施,赵作海案件在此之前发生的,不能用新实施的国家赔偿法适用于案件。按照“法不溯及既往”的情况,赵作海现在是无法拿到精神赔偿金。但是赵作海案件令人同情和关注,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以人为本”的理念妥善解决。

  关注2

  新赔偿法能否防止“躲猫猫”重演?

  “新法能有效防止刑讯逼供”

  匿名网友:现在好多审讯机关对疑犯都是拳打脚踢的,像“躲猫猫事件”就是这样,这种受害人怎么索赔呢?

  刘恒军:首先我想澄清,绝大多数的审讯工作是依法进行的,出现拳打脚踢或者是刑讯逼供,是极个别或者是少数存在的情况。新修订的国家赔偿法第17条第(四)项明确规定:“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关键是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受害人确实受到了殴打或虐待等事实。

  修改后的国家赔偿法规定,赔偿义务机关的行为与被羁押人的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是否存在因果关系,赔偿义务机关应当提供证据。这样一方面,能够有效防止刑讯逼供、防止牢头狱霸虐待嫌疑人;另一方面,有利于改进我国的羁押制度。现在监所都要求安装监控设备,但有的地方不积极安装,或只在部分地方安装,还有的会举出摄像头损坏、失灵等说法,给赔偿案件的调查取证带来难度。有新法的规定后,羁押机关就会化被动为主动,及时安装、维护电子摄像等监控设备。

  关注3

  用纳税人的钱去埋单,合理么?

  “国库支出赔偿金是必要的”

  网友“流水”:由司法人员的渎职行为而导致的过错,却要由纳税人来埋单,于法于理于情都是说不过去,院长怎么看啊?

  刘恒军:我们知道,国家赔偿主要以支付赔偿金为主要方式,因此,国家赔偿的发生就必然会产生国库支出,但这种支出是必要的,一定要正确看待这个问题。首先,国家有责任对这类受害人进行赔偿,其次,国家赔偿的发生反过来必然会促进国家机关依法行使职权,约束类似侵权行为的再发生,用政府财政促进依法行政,应视为财政的合理支出,也是必要的。

(责任编辑:news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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