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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网站侵权案件3年增60倍 赔偿上限被疑太低

来源:中国青年报
2010年06月01日05:30

  视频网站被诉侵权案件3年增长60倍

  50万元赔偿上限只是挠痒痒

  本报记者 王亦君 实习生 张婉

  11件和712件,这两个数字分别是2007年和2009年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受理的视频网站被诉侵权的案件数量,“3年增长60多倍,占到法院全年受理案件数量的近四成,反映了近年来国内视频网站版权之争愈演愈烈之势。”近日,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五庭向中国青年报提供的调研报告中这样表述。

  在去年知识产权日举行的“2009中外企业知识产权高层论坛”上,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庭长陈锦川表示,网络著作权案件已成北京市法院著作权纠纷案件审判、甚至知识产权案件审判的重要内容,侵权纠纷多集中在视频网站传播影视作品中。

  曾经担任多起此类案件主审法官的海淀法院助理审判员吴园妹表示:“此类纠纷无论是对于版权所有者还是对于视频网站,都已是家常便饭,视频网站播放新片—被诉侵权—赔偿—再次播映—再次被诉—再次赔偿,这已经成了每一部影视作品被视频网站播映后逃不出的怪圈,当事人的抗辩理由甚至已经模式化了。审理此类案件时,相当多的问题很难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直接找到答案,不少基本问题目前还存在很大争议,对审判提出很大挑战。”

  5月25日,备受关注的优酷网状告搜狐网侵犯名誉权案件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审理,原被告双方分别是国内较大的视频网站和门户网站,此前,双方由于版权争议,已多次对簿公堂。

  名誉权背后仍是版权之争

  此案缘起简单,2009年9月15日,搜狐网联合激动网等视频网站,宣布成立“中国网络视频反盗版联盟”,要对优酷网、土豆网等“严重盗版”的网站提起诉讼,两天后,优酷网向海淀法院提起诉讼,反诉搜狐对优酷版权的长期剽窃及对优酷网商誉的严重侵害。

  优酷网诉称,搜狐网IT频道在2009年9月15日刊发了一篇名为《亿元索赔磨练中国最大视频盗版网站》的文章,称优酷网所有内容均为盗版,是中国最大的视频盗版网站,其“利用技术手段伪造大量用户,并通过服务器大批量上传盗版视频内容,并雇佣工作人员上传盗版视频以充实网站内容”,并举细节说,“在优酷网,有众多上传了海量影视剧内容的ID,其中上传视频内容最多的ID,上传的影视剧多达3.5万部集,这需要该“用户”不间断上传5年,而优酷网成立至今,只有两年”。

  同时,搜狐公司董事长张朝阳亦在公开场合公开指责,“优酷只用少量的正版内容,然后放在首页上标榜自己是正版”。

  当天的庭审中,就张朝阳的言论,搜狐代理律师称,张朝阳作为IT网络行业的资深专业人士,其代表搜狐公司的发言,表达了搜狐公司作为从业者愿意选择自律和抵制盗版的鲜明立场。这一背景下,优酷网因其成为盗版视频的重灾区,被作为负面形象加以批评,显然属于公众对于时事和社会现象的合理批评。“因未涉及诽谤诋毁措辞和言论,不应当认定为侵权。”

  质证阶段,优酷对搜狐提交的证据真实性提出质疑,认为其提交的有关视频条数等事实性信息的“3份公证书系伪造”:公证书中的网页截图中所显示时间比公证时间要晚;除此之外,截图中显示的IP也和公证处实际IP不符,优酷代理律师略显激动地称,这样的公证书,“只有超越时间和空间才能做到”。法院宣布,本案将在核实证据真实性后继续审理。

  视频网站将侵权嫌疑归咎网友上传

  吴园妹介绍说,此类案件审理中通常的争议焦点有两个:一是作为被告方的视频网站进行的抗辩,将有侵权嫌疑的视频归咎为网友上传,认为自己提供的只是搜索引擎和链接,并不提供实际视频内容;二是认为索赔数额过多。

  将侵权责任推给网友,利用的是网络传播中的“避风港原则”。“避风港原则”最早出现在美国《数字千年版权法案》中。它由两部分构成,即“通知+移除”,由于网络中介服务商没有能力进行事先内容审查,一般事先对侵权信息的存在不知情,但是被告知侵权后,则有删除的义务;而如果侵权内容既不在网络服务提供商的服务器上存储,又没有被告知哪些内容应该删除,则网络服务提供商不承担侵权责任。我国从2006年7月1日起实施的《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作出了类似规定。

  “‘避风港原则’并不能使上述无限制的视频上传行为合法”,吴园妹说,在法院受理的案件中,涉案作品基本为正式发行的影视剧,且大部分在热播期间,上传内容则完整规范、编号统一,大量内容均由一个网友在同一地址上传。对此类情形,如果网站仍以不知道侵权为由进行抗辩,没有依据,也不符合免责条件。

  吴园妹介绍,明知或者应知所链接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侵权的,应当承担共同侵权责任。法院目前已经尝试从新的角度来判断视频网站是否“明知或者应知”,例如,假如某视频被分类到特定的视频种类中,或者被当做热门加以推荐、是当前的热播剧集等,那么,就可以判定被告方应知其网站上有侵权视频而应删除,若未采取适当措施制止侵权视频的播放,并通过放任侵权视频的播放而获得广告收入,则将承担侵权责任。

  此前,在去年搜狐诉优酷涉嫌侵权的几个案件中,均因此类原因使得优酷败诉,被判决承担从几万元到几十万元额度不同的赔偿责任。

  侵权成本难以量化,已成司法实践最大难题

  此外,关于视频网站侵权赔偿标准的确定,也存在不小的争议。

  吴园妹告诉记者,对原被告双方来说,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者的收益很难计算,审理中问及版权方所主张的赔偿数额是如何计算出来的,他们往往坦诚相告:估算的。

  法院在确定赔偿数额时,往往会综合考虑涉案作品性质、公映时间、侵权持续时间、被告的经营规模及主观过错程度等因素,最后酌定一个数额。

  在吴园妹看来,给予法官自由裁量权的“酌定判决”,最终所确定的赔偿额,可以做到合情合理,但是,如果放到整个视频网站行业发展的大背景下,可能就很难说赔偿数额是低了还是高了。双方当事人往往能找出理由指责赔偿数额的不合理:权利人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低了,根本难以折抵视频网站侵权的获利,导致影视作品侵权行为不断;侵权方说,法院判决的赔偿数额太高了,网站难以承受,不利于新兴的视频网站的发展。

  “赔偿数额高了还是低了,也许只有著作权人和视频网站经营者最心知肚明,法院居中裁判,又是局外人,只能在当事人提供的既有的事实情况下,依法作出相应的判断,艰难地在两者之间维持平衡:既要合理保护又不能过度保护。”吴园妹说。

  据介绍,依据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50万元以下的赔偿。”在这一通用的法定赔偿条款下,同一影视作品被侵权,不同的法院不同的法官可能作出数额相距甚远的两种赔偿标准。

  在2001年修改《著作权法》中,赔偿上限仍然是50万元,近几年已经有学者对于这一数额提出异议。2001年修订《著作权法》的时候,没有人能够预料到信息网络技术会有今天这样迅猛的发展势头,特别是视频网站,法律的发展怎样能够紧跟互联网的发展?50万元“封顶”是否合适,的确值得商榷。

  海量诉讼亟待影视著作权集体管理发挥作用

  海淀区法院在调研报告中分析,近年来,部分影视作品的版权拥有者往往采取“投石问路”的方式,先行起诉部分涉嫌侵权的视频网站,初步了解法院对同类案件的态度,之后再进行大批量诉讼。在海淀法院过去3年受理的案件中,某影视作品著作权人曾先后100多次起诉视频网站,某视频网站被不同的权利人起诉过250多次。

  诉讼中的这些现象实际上暴露了视频网站经营中的问题:与影视作品著作权人缺乏有效的合作机制,没有得到完整授权就使用影视作品,实践中,影视制作发行的过程中,投资者和摄制者经常通过合同对各自的权利义务进行重新约定,一部作品可能存在多个共同的权利人,授权过程中缺少其中一个权利人的授权,就可能产生侵权的风险;授权过程复杂,缺乏效率,一部影片,视频网站往往需要逐个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手续极其繁琐,有的视频网站经营者宁愿选择冒着被诉侵权的风险,把诉讼作为讨价还价的契机,诉讼之后,才愿意考虑解决授权问题。这都导致诉讼资源的浪费,也占用了当事人大量的精力。

  海淀法院建议,影视作品的著作权保护应该借鉴音乐、文字、摄影等著作权集体管理模式,如果视频网站有意与影视作品权利人合作,则不再需要逐个与权利人签订授权协议,只要与影著协签订相关协议即可;如果影视作品权利人欲通过诉讼维权,也不再需要亲自出面,影著协可以代表多个权利人一揽子地参与诉讼,这将极大地节约法院的诉讼资源,并降低影视著作权人与视频网站之间的博弈成本。

  今年4月16日,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在北京成立。中国音像著作权集体管理协会自2008年5月成立以来,在音乐作品维权方面取得了一些成就,但与此同时,音著协的运作模式也遭到了质疑:实际权利人是否拿到版权使用费?版权管理费是否合理?收费标准是否构成价格垄断等?影著协是否能够给视频网站版权合作带来新的生机,还需拭目以待。

(责任编辑:杨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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