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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出台《意见》 强化民政“保障民生”责任

来源:人民网
2010年06月01日20:49
  人民网武汉6月1日电 (记者田豆豆 实习生廖婧)近日,湖北出台《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提出湖北新时期民政工作的总体目标,要通过五年左右的努力,力争到“十二五”末,使全省民政工作走在中西部前列。

  《意见》指出,为切实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要进一步完善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要让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范化,做到公开公正公平。建立城乡低收入家庭收入核对机制,及时将需要保障的城乡困难群众纳入最低生活保障,实现应保尽保。

  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意见》指出,要进一步扩大医疗救助基金规模,用三年左右时间,在全省基本建立起资金来源稳定、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方便快捷服务的医疗救助制度。取消病种限制和起付线,合理设置封顶线,进一步提高救助对象经相关基本医疗保障制度补偿后需自付的基本医疗费用的救助比例。

  随着人口高龄化趋势,养老服务供需矛盾愈来愈突出,解决困难高龄病残老年人生活服务问题是新时期生存权保障工作的重要内容。《意见》指出,要积极推进城乡公办养老机构建设,推进城市公办福利机构建设,到2011年,各市、州、县至少要建成1所政府主办的城市福利院,使城镇“三无”对象集中供养率达到65%以上。同时,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通过床位补贴、运营补贴和购买服务等方式,鼓励社会力量利用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和农村集体组织闲置土地、场所、设施等,开办各种模式的养老院、托老所等养老服务机构。

  健全城乡社区公共服务平台。《意见》强调,到“十二五”末,中心城区50%的街道要建设一所不低于1000平方米的社区服务中心,80%的城市(城镇)社区和列入国家、省试点的农村社区要建设一所不低于300平方米的社区公共服务工作平台,并配套各项服务设施,规范设置党员群众服务中心,为社区居民提供“一站式”服务。

  为了给民政工作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意见》提出,要健全民政事业经费保障机制。各级政府要足额安排民政事业所需的人员经费、工作经费和专项经费,保障民政事业正常工作需要。要进一步加强民政事业经费分配、使用和发放的管理与监督,严格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严禁挤占和挪用。省财政厅、省民政厅、省审计厅每年对各地民政事业经费落实情况进行督办检查,并建立民政事业经费拨付奖惩机制。
(责任编辑:刘晓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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