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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应告知从业人员职业病危害 违反规定将受罚

来源:北京青年报
2010年06月02日01:03
  本报讯 昨天,《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修正案(草案)》在本市政府法制办网站公开征求民意,为了充分体现以人为本的原则,草案单独增加了“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作为一章。其中规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在从业人员上岗前告知所在岗位及其作业场所存在的安全生产风险和职业病危害因素,违反规定并逾期未改正的,可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以2万元以下罚款。

  此外,依法由本市批准、核准、备案的投资项目,未提交安全条件论证报告或安全预评价报告的,有关部门不得立项或备案。违反该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将依法追究刑责。

  草案的“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一章中还规定,从业人员可以要求与生产经营单位依法订立安全生产专项集体合同,生产经营单位不得拒绝。从业人员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有权按照各自职责停止作业或者在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后撤离作业场所。
(责任编辑:news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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