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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第一责任人(图)

来源:法制日报
2010年06月02日07:39
(资料图片)

  个人网上开店须实名登记

  消费者信息将得到保护

  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第一责任人

  破地域、级别管辖为全国一体化监管

  本报记者 姚芃

  在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国家工商总局今天出台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0年7月1日起施行。《办法》明确规定,个人网上开店须实名登记,消费者信息将得到保护,违法经营者将被列入“黑名单”,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第一责任人。本报就其相关重要问题请国家工商总局有关负责人进行了解读。
保护消费者权益: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

  网络商品交易是在交易双方事先不了解、其间不见面的过程中完成的。因此,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前提条件是采取有效措施,确保“虚拟主体”还原为真实的主体。《办法》在网络商品交易主体身份识别管理上,建立了下列规则体系:

  一是已经工商登记注册有营业执照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体工商户,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应在其网站主页面或从事经营活动的网页醒目位置公开营业执照登载的信息或者其营业执照的电子链接标识。

  二是通过网络从事商品交易(服务)的自然人,应向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提出申请,提交其姓名和地址等真实身份信息;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应对申请人的真实身份信息进行审查和登记,建立登记档案并定期核实更新,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这套规则体系比较好地解决了虚拟空间条件下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主体资格真实性的识别问题,为消费者有效识别查证网络商品交易主体真实身份,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提供了基础性制度保障。

  《办法》为保护网络消费者个人信息,规定非经交易当事人同意,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披露、转让、出租或者出售交易当事人名单、交易记录等涉及经营者商业秘密或者消费者个人信息的数据。

  《办法》对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行为规范、网络销售合同等作了具体规定,并明确电子化的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可以作为处理消费投诉的依据。并要求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应当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
网络交易平台服务商:是维护交易平台秩序第一责任人

  网络交易平台交易秩序是否规范、有序,直接关系到网络商品交易能否健康发展。为此,《办法》明确规定了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的经营者是第一责任人,负有重要管理责任。主要包括:

  交易主体经营资格审查、登记、公示。核发证明个人身份信息真实合法的标记,加载在其从事商品交易或者服务活动的网页上。

  与申请进入网络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经营者签订合同(协议),明确双方在网络交易平台进入和退出、商品和服务质量安全保障、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制定实施管理制度;负责交易商品或服务、交易信息检查监控,必要时可以停止对其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负责注册商标专用权、企业名称权等权利的保护;保护经营者商业秘密和消费者个人信息;保护消费者权益,建立消费纠纷和解和消费维权自律制度;制止违法行为,报告、协助、配合查处违法行为。

  负责交易信息保存。明确规定经营者营业执照或者个人真实身份信息记录保存时间从经营者在网络交易平台的登记注销之日起不少于两年,交易记录等其他信息记录备份保存时间从交易完成之日起不少于两年。
监管:破地域、级别管辖为全国一体化监管

  根据《办法》的规定和要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中将主要实施三项监管措施。

  一是信用监管,规定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信用档案,记录日常监督检查结果、违法行为查处等情况;根据信用档案的记录,对网络商品经营者和网络服务经营者实施信用分类监管。

  二是实施“以网管网”,以网络信息化为手段和依托,对网络商品交易行为全面实行以网管网的监管措施和手段。

  三、全国一体化监管。过去以地域管辖、级别管辖为主要特征的监管措施和方式已不能完全适应网络交易的要求。目前,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统一组织开发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统一组织开发监管软件的要求,正在全力推进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建设工作,力争经过3年左右的时间,建立起全国一体、统分结合、功能齐全、上下联动的网络监管信息系统和平台,为促进服务网络经济发展、维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规范网络市场秩序打下牢固坚实的基础。

  本报北京6月1日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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